农村普法情况报告

汇报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1

农村普法情况报告第2页

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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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光,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