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报告

汇报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7/8/17

局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局把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作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的重要抓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宣传发动,浓厚氛围
为保证《暂行规定》在我局的全面实施,促进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我局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机制,为贯彻落实问责规定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迅速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转发到局属各单位,提出了我局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并在全局领导干部大会上进行学习解读和专门部署。我局各单位纷纷采取开展专题学习辅导、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配发文件单行本、组织知识测试和充分利用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准确把握“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问责原则。局属院党委举行了专题辅导会,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权力上的敬畏感、本领上的恐慌感、工作上的危机感,用党员干部的责任感,换取职工群众的幸福感。
(二)健全规章,规范机制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局逐步建立起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先后下发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及量化考核标准》、《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局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关于在全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党务公开基本目录》等文件,在全局推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制度,对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肃实行问责。
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科级干部管理办法》,院制定《效能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各单位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更加明确对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单位的责任追究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三)加强督查,讲求实效
为促进《暂行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我局始终坚持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督查形式促进工作落实。
一是围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施问责。围绕局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失职渎职的,严肃责任追究,推动地勘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实施问责。加强对干部任用、人事调配、财务管理、设备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矿业权运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八个重点“领域权力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权力行使制约机制。
三是围绕廉政风险源头防治实施问责。注重源头防治,坚持预防为先,及时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出现的勤政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结合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四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施问责。近年来,我局把解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实施问责制的着力点,经常征求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代表及党风廉政义务监督员、监察员意见,有效维护了职工群众利益,促进干部作风的持续好转。
五是围绕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实施问责。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我局积极探索和实践效能问责工作,以问事、问效、问责为主要手段,对上班时间脱岗、炒股、玩游戏等现象,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教育和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有力推动了机关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
二、主要成效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全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推动省、局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是增强了服务意识。实施《暂行规定》两年多来,我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必须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以人为本,努力为职工群众提供尽可能便利的服务。机关作风明显扎实,服务态度明显改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改善。
二是提高了责任观念。问责制启动后,各级干部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增大了,肩上的责任加重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明显提升,执行力明显增强,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局全面建设贡献力量的自觉性提高了。
三是提升了法治理念。在问责制推行以前,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规操作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存在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是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当前在具体实行问责中,更多重视执行中出现过错的问责,而对超越规定职权、未按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追究力度不大,出现借口“集体决策“而逃避责任的做法。
二是重有过问责,轻无为问责。《暂行规定》明确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公共安全事件时,才会有领导干部被追究问责,而对于懒散、拖拉、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却少有问责。
三是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将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决策失误或违规失职造成损失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责任追究往往被忽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要加大问责力度,做到失责必究。在深入学习贯彻《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强化责任对象,做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有责必问,失责必究。
二要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整合监督资源,形成有效监督的合力,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三要加大管理力度,做到从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日常管理,使领导干部不敢懈怠、不敢腐败、不敢专权、不敢失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