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1

镇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镇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了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大足县委办公室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足委办发〔〕24号)文件精神,将我镇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围,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严格执法、规范矫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努力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社区矫正是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为了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监督考察工作。监督考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工作,要进一步落实有关对非监禁罪犯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新的情况加以完善,加强管理,防止漏管和脱管。

2、教育改造工作。教育和改造职能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优势和特点,是工作的重点,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

3、帮助服务工作。帮助服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管理和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必要条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克服困难、丰富教育内容,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高升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吴朝中同志任组长,副镇长孙永清同志任副组长,派出所长马大春、社会事务办主任唐成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秀彬、司法所长黄鑫、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长杨帆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社区矫正工作,下设办公室于镇司法所,由司法所长黄鑫兼任办公室主任,镇政府抽调杨启杰、罗多银和派出所抽调一人,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四、适用对象

具有本地户口,且长期固定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下列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上列人员在5月1日前刑期(考察期)届满,或因组织和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而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不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围。

五、工作要求

1、做好摸底清理。于5月15日前,务必摸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社区矫正的前期准备工作。

2、落实组织机构。镇里已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矫正对象的村(居)也要建立并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小组和志愿者队伍,协助司法所和派出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和那些走上正路、勤劳致富的矫正对象的典型,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 社区矫正 意见 通知

抄送: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