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体系完善管理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1/2/19

住房体系完善管理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计划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十一五”住宅建设规划》和《“十一五”时期“十大惠民行动”方案》,现就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我国城镇政府性住房保障的主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形式,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指导、督促、落实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政府是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完成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分解任务http://nayishi.com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4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一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为:市本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00平方米、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和沿滩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00平方米、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县的建设计划由两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当年计划任务圆满完成(市市级和四城区“十一五”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三、制定政策,细化措施

(一)实行优惠政策

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划拨成本进入建设成本。

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由业主自行治理,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按80%计收白蚁防治费;按50%计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3.经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电业局协商,免收自来水消防水表开户费,分别按元/户和1750元/户计收自来水、天然气开户及安装费。

4.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及租金税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的市、区县分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次年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落实保障措施

1.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并控制好户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户以下,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户以下。

2.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可实行项目招标、代建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按比例修建廉租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安置等多种方式。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由市、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采取代建方式建设的原则上按同区位、同类商品房售价的70%确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同类直管公房标准的1/3执行。

4.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一律在基本条件经审查合格并公示的基础上进行公开摇号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一律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3个月以上的“双困户”中按困难程度轮候。各区要积极清理腾退、维修现有公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四城区每年应力争调整腾退100套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

5.对四城区“双困”家庭未进行实物配租的采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多渠道筹措解决。廉租住户租赁住房补贴一律由四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登记和公示,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终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