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部门年终工作总结

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0

市住房保障部门年终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保上级决策落实的要求,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不断优化管理服务,强化项目建设, “一保三改”(住房保障、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改善)稳步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一)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12个廉租住房项目全部开工,总开工面积27.2万平方米、4134套。新筹集廉租住房1505套,其中新建1355套,购置150套,完成了省下达我市新筹集廉租住房1400套的目标任务。7590个廉租保障家庭全部获得货币配租,发放配租资金1595万元。圆满完成了省、市目标任务。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和平花园、地质四队、世极城堡、海政里等5个计划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如期竣工,总规模2553套、21.54万平方米。提前超额完成省、市目标任务。

(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今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向市政府提交了《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市—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四) “三改”工程(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改善)扎实推进。全市实施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32个(其中老旧小区12个,城中村20个),拆迁总规模137万平方米,完成拆迁65.4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96.5万平方米。实施旧住宅区改善项目9个,改善面积41万平方米。

(五)行业服务进一步优化。举办银企合作恳谈会, 13家房地产企业16个项目与银行签订协议,总贷款规模近18亿元。理顺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停收新建房屋转移登记费,商品房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改造房产分中心,开展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1—11月份,办理全市各类房屋交易、权属登记5.3万余件、1036万平方米,交易、登记量同比增加35%。

截至11月底,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78.33亿元,同比下降0.5%。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199.1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28.76%。商品住房竣工面积859.5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1%。新建商品住房成交138.5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86%。房地产市场呈现企稳回升态势。

2010年工作思路

围绕打造“宜居××”,下大力推进“一保三改”工程(牢牢抓住住房保障第一要务,全力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改善、搞好旧住宅区改善),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统筹各级财政与社会资本,拓展投融资渠道,推行质量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十一项重点工作:

(一)住房保障

1、继续抓好中央计划内投资的12个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详见附表1。

2、新增廉租住房3400套(其中棚户区改建解决1400套)。

3、为800本文来源: http://nayishi.com0户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4、实施安居东里5团组、东安里等14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年内竣工19万平方米,2300套。详见附表2。

5、全面落实《××市—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及其配套政策,建立全面覆盖、保障有力、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二)老旧小区改造

6、实施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5个,其中城市区4个,各县11个。涉及总户数2018户,总占地693亩,拆迁规模23万平方米。详见附表3。

(三)城中村改造

7、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17个,其中城市区8个,各县9个。涉及总户数6800户,总占地5630亩,拆迁规模169万平方米。详见附表4。

(四)旧住宅区改善

8、实施8个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其中城市区5个,各县3个。涉及总户数2612户,总占地221亩,改善面积22万平方米。详见表5。

(五)产权和市场管理

9、实施新的《房屋交易权属登记规程》。

10、适时开展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业务。

(六)机关建设

11、开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实现突破。

为确保上述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增强认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把住房保障作为民生工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作为第一要务,认真抓好落实,把三年规划落实到项目,落实到责任单位,一抓到底。二是完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问题的新路子、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把改革开放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所住”的目标。三是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质按时竣工。四是采取多种渠道,打破资金瓶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五是加强销售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切实解决保障范围家庭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