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计划座谈会议上的讲话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1

在交通计划座谈会议上的讲话第2页

使浙江交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跨越。对此,厅党组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思考,在年底的理论务虚会上将做深入探讨,并听取各市交通局的意见,形成共识后向全省交通系统提出来。今天,我主要讲一下在计划安排上,要注意保持公路、水路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我们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港口和航道等水运事业的发展。去年,我们实施了水运强省工程,应该说,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重陆轻水”的片面倾向,但力度仍旧不够,水运建设总体上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各级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和我们自身工作力度不强是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在政策调控和计划安排上也需要反思。我省水运资源丰富,沿海建设大型港口的条件得天独厚,近年来海运市场需求又非常旺盛,北仑港集装箱吞吐量连年以50%的速度增长。习近平书记更是指出,浙江什么可以搞全国之最,全世界之最,那就是港口。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加大对港航基础设施和配套集疏运体系的投资,在计划安排上加以支持。

二是在公路建设中要注意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的共同协调发展。只有各种层次的公路相互紧密衔接,才能共同构成完整的公路网。无论哪一个层次的公路发展滞后,都会削弱公路网的整体功能。最近,厅党组已注意到,我省通过几年的加快发展,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面貌焕然一新,但有相当一部分连接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县道、部分省道,目前仍然是砂石路面,且路况较差,群众颇有怨言。对此,厅已部署县道砂石路面硬化工程,力争在明年1年内基本解决问题。这也是一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的民心工程。明年的计划将对此作出专项安排,希望大家抓住机遇,认真贯彻厅党组的重大决策,切实组织实施。

第二,全面、积极、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继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今年以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交通建设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同志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产生了等待观望、畏难退缩的情绪。出现这种现象的关键是,这些同志没有全面、积极、正确地理解宏观调控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协调水平,提高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在8月27日全省交通局长例会,我已经向大家传达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应该成为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的依据。要认识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中央确保的领域,温家宝总理对此有着非常明确的态度,要求加快运力建设,加快扩容配套,努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瓶颈制约。省委习近平书记也指出,交通是我们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我们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重点,是我们“十五”、“十一五”重点工程建设的重点,也是我们经济增长的重点。我省交通建设要全力以赴、把握机遇、克服困难、能快则快。所以,只要我们工作做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我们还是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攻坚克难、加快发展。否则,我们就会犯下历史性的错误。毕竟,宏观调控不是不要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这次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就再次明确指出,首先要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加快发展。根据这一精神,我们明年的计划总盘子将仍保持适当规模,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有较快发展。

第三,坚持并加强规划指导,确立规划在计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

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去年我厅修编了《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同时布置各市进行了市级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的修编工作。不少市县的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对各县的规划编制要有一个最后完成期限。省、市、县三级规划构成了完整的体系,对我省交通建设具有指导性作用,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要充分遵循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本着“统一规划、分年实施”、“条块结合、分层负责”的原则,分步实施规划制定的建设目标。没有列入上述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年度建设规模。

解决交通运输能力滞后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交通的适应和超前问题,保持适度的建设规模和适当的发展速度。一方面,我们在谋划交通发展的思路,描绘实现交通新跨越的宏伟蓝图时,要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时,要既反对保守,又反对冒进,坚持量力而行,保持稳健发展,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最近,厅党组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几年的财力可能,决定调整干线畅通工程的建设规模。调整干线畅通工程的原则是:在确保国省道干线公路畅通的前提下,把目前不是十分急需建设的项目延缓实施。调整的内容主要有:首先,把已列入年全省公路建设及大中修计划,但目前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从年计划中调出;其次,对后三年的项目进行清理,把不符合规划、在公路网中作用不明显、前期工作不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暂缓实施;第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交通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干线畅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反对少数地方不切实际地高标准,盲目超前。能中修的,不搞大修;能大中修的,不进行改建;能路面改造的,不进行路基拓宽。对同一条国省道,不必追求标准的统一,交通量大的路段,技术标准可以高一些,交通量小的路段,技术标准则可低些,但要保持全线路况良好。

调整干线畅通工程规模,是为了让干线畅通工程的实施恢复去年我们谋划时的本意,真正做到“快”、“好”、“畅”,同时避免我省交通今后负债过重,影响长期发展,而不是否定这一工程的实施,更不是降低“六大工程”和实现新跨越的目标、标准。这个决定坚持了科学的发展观,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很好地兼顾了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的关系,希望大家统一思想,坚持贯彻。

第五,突出重点,继续把高速网络工程、水运强省工程和乡村康庄工程项目作为重中之重。

高速网络工程、水运强省工程和乡村康庄工程是“六大工程”的重中之重,这在明年的计划安排中仍旧要充分体现。高速公路项目要按“到本届政府任期末总里程达到3000公里”的目标任务,逐条疏理、逐项安排,按照完工工期倒排计划,通过与项目业主沟通,合理安排明年的年度计划投资。水运强省工程要加快推进启动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进程中的深水港建设,重点保证杭甬运河、湖嘉申线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同时,在年度计划安排上要重视社会货主码头,要把这些项目的管理纳入全省水运建设的行业管理,加强指导和沟通。乡村康庄工程要按照本届政府既定的目标逐年安排落实,并切实加强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把重要县道的砂石路面硬化改造作为明年工作的重点。

三、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下面,我结合计划编制工作,强调几个问题:

1、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是交通建设的关键。各级交通部门一定要学会在规划的前提下做好项目的储备。去年,我们在谋划实施“六大工程”时,提出要“突破前期”。一年来,前期工作确实取得重大突破,大部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基本完成,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项目进展。因此,我们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第一,转变前期工作的观念。前几年我们在抓前期工作时,比较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相关的一些前期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承诺、土地预审和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今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需征用土地的新开工项目都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进行确认,而确认的基本条件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经过审批,项目银行贷款要有承诺函,土地预审要完成。最近,省发改委提出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就要完成上述三项工作,虽然不尽合理,但可以肯定今后在审批项目时,各方面要求都提高了。因此,我们在抓前期工作时,既要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又要重视这些相关前期工作。这些前期工作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就不能顺利审批。特别是已上报省发改委尚未审批的项目,如台金高速公路东延段、杭金衢高速公路金华支线、温州绕城公路北线、申嘉湖(杭)高速公路杭州段等项目要抓紧完成上述相关前期工作。第二,转变前期工作方法。目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实复杂,需要审批的事项多,涉及的相关部门多,我们要转变工作方法,认真理清工作思路。要搞清楚需要审批的事项,要及时经常地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审批的程序、时间和要求,要落实前期工作职能部门和力量,对每个系统、每个环节都要落实专人负责,跟踪审批进程,掌握信息。对工可和初设等前期工作本身要做细,相关工作特别是与当地农民的关系要及早衔接沟通,既要使我们的线位合理,又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总之,我们要通过前期工作观念的转变、方法的转变,达到前期工作被动局面的根本转变。

2、关于项目业主招投标。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厅近期开展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投标的有关情况。去年我们花大力气推行高速公路项目实行一路一公司制和政府领导下的指挥部代建制相结合的建设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全面推进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如何产生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业主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习近平书记、吕祖善省长、王永明副省长等领导多次明确指出,要以创新的理念,改革的方式,通过招标投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从今年初开始,厅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对公路建设项目业主招标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学习广东、上海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工作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的草稿。今年5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