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
一、背景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一家一户势单力薄地面对市场,转变为千家万户联合起来有序进入市场,发展和壮大自己,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为了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背景下产生的。《农业法》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两个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计划。5月在浙江省台州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立法安排国际研讨会,1月1日浙江省在全国首个出台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些都旨在鼓励、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起步较早,其作用和成效也有目共睹,但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市还只是起步阶段,在发展规模以及运行中还有很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远远落后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推进的步伐。浙江省新条例出台后也带来了新的情况和问题。有鉴于此,今年我们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了专项调研。
二、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一专业或产品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采购、销售、加工、储运、开发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是农民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互助合作的愿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
根据调查和不完全统计,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82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24个,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43.97%;专业联合社3个,占1.06%;各类专业技术协会138个,占48.94%;行业协会17个,占6.03%。已登记注册157个,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55.67%;已制定章程的124个,占总数43.9%;有农产品注册商标品牌的89个,占总数31.5%。,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固定资产总额达5862万元;全年销售各类农产品31.29万吨,年经营性收入5.36亿元,平均每个组织189.9万元。全市入社(会)员人数16980人,平均每个组织60人左右,带动农户15万多户。
按产业划分:种植业148个,占52.48%;畜牧业67个,占23.76%;水产业44个,占15.60%;林业16个,占5.67%;农机业及其它7个,占2.48%。
按服务方式分:综合服务的占40%;以购销服务为主的占4.07%;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31.48%;以加工服务为主的不到1%。
按地区分布:其中市本级2个;南湖区、秀洲区分别为14个和18个;平湖、桐乡、海宁市分别为80个、43个和39个;嘉善、海盐县各为43个。
按服务范围分,同一乡镇内的243个,占86.17%。跨乡镇的39个,占13.83%。
按组织领办方式分:由农民牵头领办的15个,只占总数的5.32%;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技部门或其他部门牵头领办的267个,占其总数的94.6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组织类型多元化。很多地方依托农村丰富的组织资源,改造和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政策引导下,多种社会资源按市场机制多渠道向农业领域配置和流动,在组织方式上,表现出多部门、多类型、多层次兴办的特点。特别是乡镇农业系统及基层供销合作社,出于自身改革的需要,领办或合办专业合作社;近几年新培育的组织资源,如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经营大户、营销大户、农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与种养大户自愿联合起来,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发展态势,很有生气和活力。据调查,目前市主要有规模经营(贩销)大户带动型、农技(供销等)部门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股份合作型等4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社。
2、产业种类多样化。市的农业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尤其是通过多年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增加投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乡镇”和“特色专业村”,这些专业乡、村绝大多数依托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开展产业化经营,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传统的粮、畜、桑向特色产业拓展;从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拓展;从专业生产向加工、营销流通拓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产业更加多样化。
3、组织方式坚持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和为社(会)员服务的原则。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在发展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三是在经营方针上,坚持组织与社(会)员共同发展的宗旨,努力帮助社(会)员解决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由于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不一,服务的内容和手段灵活多样。目前有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也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法人;有以纯服务为主的无经营实体,也有以服务与经营并重有经营实体的,按农民的需求灵活运作。
4、政府引导,“民办官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交错,一定程度上还受部门间的制约,单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不少困难。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这种做法,概括起来叫“民办官助”。市绝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也是这样兴办的。
5、利益联结机制以松散型为主。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差,因而多数没有与农民建立起成员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据调查,目前实行二次返利的组织不到5%,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会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有的组织尽管与农户签订了订购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规范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发展也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就整体而言,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这既有内部因素,如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又存在外部因素,如正确理顺与农村其他组织的关系等。既有宏观的原因,如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微观的原因,如内部活力不足、民主氛围有待加强等。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行政色彩较浓,缺乏农民广泛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应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乡镇部门牵头,机关干部领办,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部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经营方面的事往往由政府部门包揽,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农民对这些组织的依赖心理很强,很少参与经营管理,什么事都是这些组织说了算,容易变成“二政府”,这也是造成农民只能接受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的一个重要原因。个别组织甚至为了“肥水不外流”,享受所谓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官员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兴办。这些做法在组织发育初期给于扶持是值得提倡,但只能是“民办官助”,而不是政府包办,这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决定的。行政干预过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社员很少参与管理,农民不能从中获得稳定的市场销售、增加收入,对组织的发展也不忘初心,组织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难于培育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首先,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没有制定组织的章程、制度等,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目前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上虽有增加,仅就新增42家,但有实力、活动多、能有序开展工作的只占1/3左右;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的占1/3;其余1/3基本上有名无实,个别组织挂牌后没有开展过任何活动。其次,一些组织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等不够健全,还有近45%的组织没有登记注册,大多数组织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对农户遭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时保护不够;第三,服务比较单一。多数组织的服务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服务、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薄弱,缺乏系统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能力直接影响组织功能的发挥。组织能力建设薄弱的表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自己的示范基地,影响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只能帮助农户解决常规的技术问题,在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显得无能为力;二是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服务手段落后;三是缺乏一定的资金,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且收缴困难,由于缺乏资金,服务设施简陋,限制了组织活动的开展和功能的发挥,无力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一些组织出现活动萎缩的趋势,缺乏影响力。对运作较规范的合作社在收购农产品时资金经常严重不足,各地虽有信贷扶持的政策,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致使运行不畅,难于发挥较大的作用。四是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不一,给规范建设造成一定困难。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法律地位等还没有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