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范文 发布时间:2017/9/12

工商分局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情况汇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分局于7月8日对分局辖区内的食品经营户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内容、对象、情况、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辖区食品经营户。
三、检查情况:
1、欧美容委托他人带回由平煤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生产的工农牌糖精,该糖精外包装标签没有qs标识,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我局7月8日检查时,该食品添加剂有130包。
2、舒猴标销售的粉丝没有qs标识,我局检查时,该食品有1包。
3、邱国才销售的尖椒无标签,我局检查时,该食品有2瓶。
四、处理结果:
1、对欧美容销售无qs标识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立案查处。
2、对舒猴彪销售无qs粉丝,责令立即下架,口头警告。
3、对邱国才销售的尖椒无标签,责令立即下架,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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