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3

城市规划区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城市规划区拆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估价机构和拆迁公司监管、拆迁政策(业务)培训、拆迁纠纷裁决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运作模式

1.属市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拆迁业主或拆迁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2.逐步推行拆迁代理制度。逐步推行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公司受拆迁人委托,开展协商谈判、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实施搬迁等具体业务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拆迁人、拆迁公司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实施拆迁。

(二)加强拆迁许可监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拆迁许可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等未落实的,依法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加强拆迁规划监管

拆迁人应就新建安置社区的选址、总平面图及户型设计方案征求被拆迁人及规划、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安置社区的选址、规划(含绿化、物管用房、停车等配套设施)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经批准,拆迁当事人应当服从,不得擅自变更。按城市规划要求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三、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1.统一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住宅、办公用房、专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房屋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10%的购房补贴;营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5%的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依法实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统一产权调换原合法面积内的补差标准。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合一补偿,并以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合法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成区内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须实行异地安置的,按地域差异结算价差。除此类情况外的安置,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拆一还一、适当补差的补偿安置政策,原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差:住宅10-30元/㎡(其中,混合10元/㎡、砖木20元/㎡、其它30元/㎡),不计楼层价差;营业用房100-200元/㎡(根据安置口岸确定)。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则以双评估方式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3.统一基本住房保障线。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含非住宅房屋,下同)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的,应采取适当优惠的办法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安置。

被拆迁人有非住宅房屋的,其非住宅房屋面积应计入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确定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空挂户、户口已迁移(分户)或他处有房屋的,不得纳入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范围计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实际家庭人口据实计算;5人及以上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不超过150㎡计算。

4.统一产权调换超原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原有合法房屋面积,但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

被拆迁人所选住宅超出原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建安成本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20㎡以上30㎡(含30㎡)以内的,按投资成本(含建安成本、土地费用、税费、配套设施费用)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超出3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

被拆迁人所选安置营业用房超出原有营业用房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拆迁时市场价格的70%结算;超出1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5.统一经营性住宅的补助标准。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统一生产用房的拆迁原则。生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企业需重建生产用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自行建设,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市、区两级园区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建厂区的规划选址和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7.统一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原则。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拆迁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更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补助。对过去已形成的违章建筑,要逐年降低残值收购和补助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二)政策性补偿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水、电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配套安装;其天然气、闭路电视、有线座机电话、宽带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按原户头数量恢复,新增户头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其原有上述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工程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所调换的安置房需安装上述设施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3.对拆迁范围内的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执行资府办函〔〕2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同时维护正常拆迁秩序,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可以户(产权户)为单位,对林木部分实行据实清点结合最高限额包干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金额。

(三)政策性补助

拆迁政策性补助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详见附件1、2)。被拆迁人领取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之和不足260元/月?产权户且他处无房屋的,按260元/月?产权户的标准给予保底补助。

(四)政策性奖励

1.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根据其实际提前搬迁天数按100元/天?产权户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0元)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房屋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章建筑、且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给予不超过元/产权户的奖励。

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不足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按其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原合法房屋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以上、人均30㎡(含30㎡)以内部分的面积给予2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2.返迁奖励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和接房的,可按政策规定的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费标准,一次性给予1-3个月的返迁奖励。

(五)安置房建设、交付及“三证”办理

1.安置房建设质量及装饰装修

安置房建设须符合建筑质量规范,并应按基本交付标准实施室内装饰装修(见附件3)。严禁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期间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设施。那一世范文网

2.安置房交付使用

安置房主体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3.社区管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迁人按安置社区实际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社区业主委员会1元/㎡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安置社区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形式、收费等事宜。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安置社区纳入社区管理。

4.安置房“三证”办理及税费缴交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拆迁人应予配合。

“三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9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

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力度,对违背政策乱开口子的拆迁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吊销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载入不良建设信用信息档案的必须载入,杜绝扰乱拆迁秩序和建设市场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依法拆迁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被拆迁人应在法规政策范围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漫天要价。

(四)强化拆迁执法

经规划批准需实施搬迁的,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履行搬迁义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解拆迁纠纷。对经三次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收到行政裁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裁决的,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不得享受相关拆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