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3/10/11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第2页

告一式三份。
3、鉴定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样卷,国家题库中没有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命题,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4、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由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和考评员,并指定有关专家进行阅卷评分。
(四)核发证书
符合鉴定条件且鉴定合格者,由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证书。应知、应会考试一项及格者,由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登记造册,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盖章后,成绩保留两年,下次鉴定时,其及格项免于考试。
七、鉴定收费及其它事项
1、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328号、湘价费[]75号和省财政厅湘财综[]18号及湘财综函[]40号等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见附件5)。
2、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