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月活动方案
爱国卫生月活动方案
根据《州爱卫会关于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怒爱卫发〔〕8号)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迎国庆、讲卫生、树新风”这一主题,大力开展“巩固创卫成果、净化城乡环境、整治卫生死角”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以崭新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向建国六十周年献礼。为保证活动扎实、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广泛动员,深入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月活动。城镇要结合创卫工作,把活动重点放在大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农贸市场、五小等整治上;农村要结合传染病防制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倡导“饮卫生水,用卫生厕,创卫生村”活动,大力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村容村貌整治,把活动重点放在环境卫生整治、粪堆、粪便无害化处理和防病上。
(二)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春季灭鼠工作,把除“四害”纳入到活动中,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以灭鼠为中心的除“四害”活动,降低“四害”密度。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卫生集中清理阶段(4月20日~5月19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清除责任区卫生死角,营造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要按照工作安排,全面开展城区家屋灭鼠和城周保护性灭鼠工作。
(二)全面检查整改阶段(5月20日~5月22),县爱卫会要抽调工作人员,对全县各部门、单位环境卫生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要做好灭鼠前后的鼠密度调查工作,力争将鼠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之内。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23日~5月24日)。县爱卫会对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清洁月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责任分工
1、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路口(由县政府办牵头);
2、广电局、文化局、城小路口(由县文化局牵头);
3、公安局、政府招待所小巷(由县公安局牵头);
4、幼儿园路口至上帕路路口(由县武装部牵头);
5、教委、林业局、边防大队、武装部路口至部队桥头(由县教委牵头);
6、检察、国税大门口至上帕路路口(由县检察院牵头);
7、边防大队、司法局、农行至桥头(由县边防大队牵头);
8、加工厂路口(由县加工厂牵头);
9、新华书店至体育局路口(由县新华书店牵头);
10、国土局、民贸公司小巷(由县国土局牵头);
11、科委、畜牧局、经销公司(超市至科委住宅区)(由县科委牵头);
12、新体育场、场内至建设路(由县体育局牵头);
13、发改委、地税(计委大门至上帕路路口)(由县计委牵头);
14、卫生局、疾控中心小巷(由县卫生局牵头);
15、县医院(康复路口至小桥头)(由县医院牵头);
16、老干局、上帕镇、电影院广场(由上帕镇牵头);
17、养护段、民贸公司、菜市场(由县民贸公司牵头);
18、财政局、住宅区至路口(由县财政局牵头);
19、客运站、财政局小巷(由县财政局牵头);
20、粮食局至电力公司小巷(由县电力公司牵头);
21、江西小桥头至中学路口(由县一中牵头);
22、 烈士墓至老油库、上帕派出所、交警大队、养征所、计生服务站(由上帕派出所牵头);
23、县城娃底片区巷道及住户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由上帕社区牵头)。
24、卫生局、工商局、食药局要督促餐饮经营户搞好经营场所卫生(由县卫生局牵头);
25、各乡镇负责搞好驻地环境卫生,并督促辖区各村委会搞好村组、农户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六乡一镇人民政府负责);
26、出租的铺面,实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由出租单位督促经营户负责打扫卫生。(由县建设局负责)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好爱国卫生月活动作为改善城市卫生环境、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落实,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并落实具体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广泛动员,全民参与。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集中治理活动,提高群众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意识,改变环境卫生脏乱差状况;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领群众积极投入到活动中去,打好环境整治的突击战。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不等不靠,立即行动起来,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环境卫生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要及时向县爱卫会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四)加强督察考评。县爱卫会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活动内容、标准、要求,对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在清洁月中被下发督办单或曝光两次以上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