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种子储备方案及合同
市种子储备方案及合同
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粮食生产安全,加强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粤农[]232号)和 《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粤财农[]3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以下简称“市级种子储备”)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灾区粮食生产需要调用市级种子储备,以及购买调运储备种子资金的储备。
第三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种子储备补贴和设立购买调运市级储备种子备用金。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确定种子承储单位、储备品种及数量,检查监督种子质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种子。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种子储备资金;批复动用市级种子储备备用金;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对种子储备资金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种子储备原则。为保证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好,种子储备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储备种子数量、质量保证原则。确保储存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储备资金保障原则。确保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和备用金按规定足额落实和及时到位。
——公开、透明原则。种子储备承储单位资格要公开,确定承储单位的方式、结果要公开、透明。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市农业局通过行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确定。
(一)具有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恒温、恒湿种子仓库,库址安全,交通便利。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种子质量、害虫密度和调控仓库温度、湿度条件。
(三)配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洪等仓储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五)信誉好,无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
对具备以上储存条件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能力的单位优先。
第八条 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规律以及资金规模,从起每年储备一定数量的常规稻种子,用于迅速恢复粮食生产。
市农业局可视我市粮食生产形势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会商市财政局后调整粮食储备品种和种子储备总量。
第九条 储备品种应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适宜我市不同季节种植,熟期较短。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存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每年7月1日开始至翌年6月30日结束,每年储新换旧。
在确保品种不变、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报经市农业局批准,可在储存周期内均衡更新轮换。
第十一条 市级种子储备补贴标准为常规稻种子每公斤补贴2.6元。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市级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范围
(一)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电费、保管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
(二)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
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承储单位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承储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局申报。
(三)市农业局对承储单位承储进库的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下达给有关县(区)财政部门,由有关县(区)财政部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承储单位。
第十四条 种子备用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种子备用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农业局,实行专户储存。每年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中按50%的比例划入专户,滚存使用。为加强储存专户管理,动用种子备用金时,由市农业局先函告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农业局方可拨付资金。
(二)种子备用金规模以50万元为限额。救灾动用种子储备金后,在以后年度市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中补足。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种子的管理
(一)市农业局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二)存储单位建立和健全储备种子生产、经营、质检等方面的技术档案,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来源、去向清楚。
(三)市农业局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
第十六条 当受灾县、区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不能满足灾后恢复粮食生产需要时,受灾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经市农业局、财政局批准后可动用市级种子备用金购买市级储备种子。
动用市级种子备用金购买储备种子时,购买价按上造种子批发价确定,由市农业局与承储单位结算。
第十七条 调用市级储备种子程序
(一)由受灾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核准后向灾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存储单位开具《调拨市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通知单》。
(二)承储单位接到调用市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的通知后,应迅速做好调运储备种子各种应急准备。
(三)灾区县、区农业部门凭《调拨市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通知单》确定的种子品种和数量,到指定承储单位调运市级储备种子。
(四)承储单位在接到调拨通知单后,须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承储单位与调入单位完善调拨手续后,即可调运储备种子。
(五)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承储单位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报送市农业局,作为申请拨付购买调运市级储备种子资金的凭证和依据。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市级储备种子。如未经市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种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合同
附件:
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合同
订立合同三方:
委托方: 市农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储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满足应急恢复粮食生产和灾后用种的需要,按照《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愿意承担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任务,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具体承储品种和数量为:
常规水稻品种: 品种 万公斤; 品种 万公斤; 品种 万公斤; 品种 万公斤。
第二条 储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市农业局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的作物品种、数量核定乙方年度储备种子补贴资金。再由乙方依照《市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核拨。
补贴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电费、保管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以及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补贴资金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第四条 储备种子的调拨权在甲方,乙方和丙方无权动用。若因应急恢复粮食生产和受灾等特殊原因需调用市级粮食储备种子,须由受灾县、区农业部门向甲方提出调拨申请。
第五条 乙方接到甲方《调拨市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通知书》后,负责尽快组织储备种子的调拨。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乙方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上报甲方。
第六条 调拨市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储备种子的调运价,可按年初储存成本价或者上造种子批发价结算。
第七条 甲方、丙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品种数量、质量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有权扣减或收回储备种子补贴资金,并取消乙方的承储资格,乙方要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需改变储备计划,须由乙方报甲方批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种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 方: 市农业局(公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丙 方: 县(区)农业局(公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