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连锁经营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6/8/21
农资连锁经营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16号)精神,为了适应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全州农资连锁经营,全面实施放心农资工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发〔〕1号文件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连锁经营为主要手段,按照自愿和共赢的原则,通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扶持措施,对全州农资经营资源进行整合和规范,促进农资连锁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先进、机制灵活、覆盖面广、竞争力强的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农资连锁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
依托全州农资经营者的现有农资经营服务网络,以州农资有限公司牵头发起和其它农资生产经营者自愿入股组建的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龙头,各县(市)、乡(镇)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其它农资经营企业和农资经营大户为骨干,以“农资连锁”为统一品牌,按照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原则,采取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州及周边地区部分县(市)、乡(镇)设立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以及各县市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其它农资经营企业和农资经营大户自愿加盟连锁经营等形式,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州、县(市)、乡(镇)、较大自然村四级连锁配送网点建设,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上乘,效益良好的涵盖全州乃至周边地区农村市场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
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具体发展目标是:
(一)-6月,完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并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全州及周边地区条件较好的县(市)设立5个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发展20个加盟连锁经营店。
(二)7月-6月,在全州及滇南地区的部分县(市)、乡(镇)设立20个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并按照自愿加盟连锁经营的方式,在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其它农资经营企业和农资经营大户现有农资经销网点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筛选和规范,发展80个加盟连锁经营店。
(三)7月-,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成员规模发展到300个以上,把“农资连锁”建成“州(市)级第一、全省一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高信誉度和服务水准的农资连锁知名品牌,力争农资连锁经营业务覆盖全州90%以上乡镇和周边州(市)的部分区域。使农资连锁成为省内农资经营行业的龙头企业。
三、基本原则
(一)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连锁成员的选择和网点布局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自愿加盟,先行试点;具体操作上,要坚持时间、数量服从于质量和效果,只有在积累经验、反复论证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展开,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并注重加强对全体加盟成员的动态管理,及时淘汰发展状况不佳的成员,保证网络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开放办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在农资连锁经营网络组建过程中,对加盟成员的选择和负责人的任用,要以有利于促进经营网络体系发展出发,面向社会,不拘一格择优选点聘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要逐步吸纳诚实守信的基层社农资经营门店和个体私营业户加入到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中,组成上联农资生产厂家和国内外大供应商,下联农村终端市场,集采购、储运、配送、批发、零售和科技服务为一体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
(三)服务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要根据全州各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农资科技服务措施,搞好农资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宣传、推广,开展科技咨询、测土施肥、配方施药和技术培训一条龙服务,做到管卖、管用、管效果、管安全,切实把经济效益的增长建立在为农服务水平的提高上。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加盟到“农资连锁”经营网络的连锁加盟店应主动积极完成相关品种促销及服务工作任务,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也将在货源、价格、结算方式上予以支持,双方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
四、主要内容
(一)组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是以公司为龙头,以配送中心(直营门店)为平台,以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为基础,具有一定覆盖面的体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以资本为纽带,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直营连锁门店;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通过品牌、商号、商品、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加盟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由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牵头,并以此为平台,吸纳州内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投资入股组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作,作为全州开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公司经营范围是: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仓储、农资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严格农资连锁经营店建设和改造标准。
1、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经营面积(含办公、营业、仓储)500平方米以上,并配有计算机、传真机、电话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施;通过自购或招募社会运输车辆的形式组建专业送货队伍,统一开展连锁农资商品配送。
2、乡级和村级连锁店建设要求。乡级连锁店营业面积一般应在80平方米以上,并有一定的仓库面积,配有咨询电话;村级连锁店营业面积40平方米左右,并有必要的仓储条件。连锁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和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商品要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
(三)规范连锁店的经营管理。
连锁店要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销售价格策略、统一经营台帐、统一服务内容”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年度销售总额中统一配送农资要占80%以上。
(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连锁店要积极开展依法经营、科技服务和信息咨询“三位一体”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一是依法经营,保障农资供应,切实满足当地农业生产需要;二是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定期组织连锁店负责人参加农资经营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现场指导和试验示范,提高农民农资使用水平和连锁店负责人整体素质;三是有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有条件的要聘请农技专家到庄稼医院或农资连锁经营店进行坐诊咨询,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主办和管理的州农产品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途径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农业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真正实现农资经营、科技服务和信息咨询“三位一体”,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影响力。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墙体广告和传单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资连锁”品牌,不断提高“农资连锁”品牌的影响力、凝聚力和知名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行目标管理。一是成立州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略),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州农资连锁经营工作。二是各县(市)供销社要高度重视农资连锁经营工作,市县社主任要亲自抓,分管副主任要具体抓。三是各县(市)供销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资连锁经营实施方案。
(二)研究市场,合理布局,构建全州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要通过对全州现有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形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加盟连锁店”的连锁经营模式。
(三)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农资连锁”名牌,扩大连锁经营规模。要以先进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人才队伍,特有的科技信息服务,优质的农资商品供应和诚信的经营作风为内涵,打造“农资连锁”品牌,并以品牌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紧紧依托供销社农资经营企业、农业“三站”等涉农部门多年来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影响和在农民心目中良好信誉,扩大“农资连锁”的经营规模。
(四)进一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一是要严格农资连锁店建设与经营管理制度建设,包括连锁店的建设标准、经营管理规范、员工培训制度、技术信息服务制度等,确保农资连锁经营网点的建设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连锁店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不符合连锁经营管理规范的要促其整改或取消加盟资格。
(五)建立有效奖励办法。连锁经营网点建设工作要与绩效分配、年终考核评比相挂钩。对于超额完成各年网点建设计划数,工作成绩突出的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公司总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适当的补助经费。
(六)加强对外协调工作。公司总部及各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要加强与农业、发改、财政、工商、质监和商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营环境的改善,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七)创新管理,规范经营,确保全州农资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要树立全新的经营管理理念,抛弃旧的以行政为主的管理方式,采用适合连锁经营的利益连接形式进行管理,以利益促联合,走自我约束、互联互利、共同发展的新路子。
六、具体方法步骤
(一)召开农资连锁经营工作会议,讨论组建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人员赴省外发达地区考察农资连锁经营工作。
(三)向州人民政府就农资连锁经营方案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政策和经费支持,并上报《实施方案》和《经费补助请示》等材料。
(四)就登记设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和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相关事宜与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沟通与协调。
(五)成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并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农资连锁网点建设工作。
(六)制定农资连锁经营“十一五”规划和“农资放心店”建设规划。
年七月十八日
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总公司规模化发展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公司市场网络体系,确保直属网点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是指总公司直属销售机构及直营连锁网点,主要包括:物流配送中心和直营店。
第三条总公司委托物流配送中心在所辖区创办设立,主管辖区内业务工作,同时依照“谁设立,谁管理”原则,由各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总公司所授权限,对所辖直营店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总公司对销售网点实施“六统一”管理。即:
1.统一标识(企业形象)。
2.统一进货(采购)。
3.统一配送。
4.统一价格策略。
5.统一服务规范。
6.统一核算。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设立的主要条件
一、物流配送中心设立的主要条件:
农资物流配送中心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设立方案,经总公司批准后即可设立。
二、直营店设立的主要条件:
1.总公司及其配送中心均可创办。
2.开办一个直营店需自有或租用合适的门店和必要的库房。
3.直营店应选择在地处县城或经济、人口规模较大的农业乡(镇)所在地,或已初步形成农资市场的城镇,交通便利,有停车地点,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能力。
第六条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经总公司批准设立的销售网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配送中心经工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并申领统一代码证书,进行税务登记(含国税、地税);直营店参照配送中心完备有关登记手续。凡开展经营业务的机构均需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二、开业准备,安排人员,需要有懂一定业务知识的经营售货员和技术人员,一般一个销售网点(配送中心、直营店)需配备3→4人,经理(或直营店店长)1人、收银员(报帐会计兼核算报告员)1人、业务员(营业员)l-2人。有条件可聘用1名农业技术人员坐堂服务,收银员要求懂财务知识和电脑操作。
三、配送中心统一对各销售网点职工进行岗前综合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销售网点公章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审批使用,银行印鉴由两枚组成,财务专用章由网点收银员保管,个人名章由网点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保管,银行印鉴必须分开保管规范使用。
五、布置营业场所本着节约的原则事前履行报批手续,按总公司“统一标识”的要求,对网点进行统一布置和装饰,体现统一性、实用性。
六、开设银行帐户,由配送中心在当地就近选择信用好的金融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
七、严格发票及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即:配送中心和直营店所使用销售发票,均在当地税务机构领取发票,其他票据由配送中心统一负责印制。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七条直营店作为总公司进一步向市场延伸的重要窗口,应履行以下职能:
一、按工作需要报招聘计划,经审批后,负责在当地招聘所需的营销人员。
二、承担配送中心下达的年度销售任务,并组织销售人员的二次任务分配。
三、负责当地市场的开拓、客户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四、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农资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农资科技服务工作。
五、负责对所辖区域的企业形象宣传和商品宣传,提升企业品牌和知名度。
六、负责对当地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好公司在当地的公共关系,确保销售业务的顺利进行。
七、负责行使对公司在当地财产的保护管理权,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
八、负责收集、整理、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九、根据规定,执行和负责资金回笼、费用结算等工作。
十、负责办理总公司或配送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进货管理。总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实行严格的统购分销,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货,由配送中心组织并实施分销,各级分销部门、销售网点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销售管理。一是各销售网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配送中心以统一配送为主,直营店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通过批发巩固和推进规模经营,通过零售扩大盈利空间,提高经济效益。二是销售原则,严禁赊销或变相赊销。开票人不得收款,收款人不得发货。按规定履行和完备销货手续。三是销售价格:各配送中心按总公司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批发价、零售价;各销售网点按照主管配送中心的订价进行零售。销售网点无定价权、无折扣、折让决定权,但可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库存商品、质量时限,及时提出价格调整或实施折扣、折让的建议意见并申报主管配送中心。各直营店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四是销售流程为:开售货单→收款盖章→凭据发货→核对确认。五是销售发票由业务员填写,开具发票必须凭已收货款的《售货单》,应同时收回《售货单》客户联,须粘贴在发票存根背面;遇特殊情况不能收回《售货单》时,必须在发票存根上注明《售货单》编号,并在《售货单》客户联上加注“已开票”字样。六是销售报表:各销售网点必须按期认真填报《销货日报表》及配送中心统一规定的有关销售报表,如实反映各网点销售情况。
第十条存货管理:销售网点全部存货属总公司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销售网点不得将所保管的存货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剂、串换及串用。一是销售网点的负责人为该网点存货的实物负责人,仓库保管员或售货现场发货员分别为所保管库或销售现场相应存货的实物负责人。二是销售网点对存货要“吐旧储新”,并要针对不同商品的特性,加强存货的科学管理,确保货物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商品保管的养护,如人为造成损失(或虚报损耗)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三是销售网点应经常(每月至少两次)对全部存货进行清点盘查,确保在某一个时点上做到帐帐、帐实、帐表相符。配送中心财务要参与盘点。四是各销售网点要正确处理业务“回扣”,在业务活动中,不准主动索要或暗示给予业务经办人任何“回扣”,不准将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交由客户报销或承担;不准以损害公司权益、声誉以及社会效益为代价获取业务“回扣”;也不准将公司应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变相)让给客户及转移给有关联的第三者。对客户自愿让利、感谢服务、巩固合作等情况下主动给予的所有“回扣”应及时上报、足额上交总公司。严禁个人占有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销售网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销售网点发生的各类收入要及时足额和专户缴存银行,并如实核算、报告。一是每个网点只能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用于业务结算,严格遵守总公司内部“一套资金封闭运行”原则,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自行拆借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套用银行信用和保留帐外公款。二是每日全部销货款及其他收入必须于当日足额缴存销售网点开户行,并取得银行回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售货款,不得将公款存入私人帐卡,也不得隐瞒收入,推迟现金入账、入行时间。三是网点银行存款必须及时足额划汇到配送中心指定账产,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不得滞留,否则按违纪处理。四是各配送中心应及时对所属销售网点的销货发票等单据进行帐务处理。配送中心对各销售网点货款回笼情况序时登记。
第十三条网点发生的各类支出应报请批准、审批使用,并符合节控要求。一是非独立核算直营店实行备用金报账制。配送中心及直营周转备用金借取手续,分次或一次领取,将备用金以领取人名义就近在当地银行申办活期存折进行临时存取;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结息期缴存入账有关存取凭证及银行对帐单专册装订存查或对应入账,接受公司例行稽核。各网点应逐日逐笔登记备用金台帐或现金日记帐。二是各销售网点费用支出实行定期报账制。支出项目须按配送中心有关规定及程序事先报批;支出款项由配送中心核报,或由各网点在事先借取的备用金中支付。各销售网点按月报账,款额较大时应及时报账。各销售网点报账单须由兼职核算报告员如实填报,销售网点负责人审核,报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及有效审批。三是销售网点要开源节流,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第六章内部核算
第十四条为及时、准确、完整核算总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如实反映和考核销售网点的经营业绩及资金、商品的管理情况,必须规范和加强内部核算。
第十五条配送中心为所辖销售网点核算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对所有的销售网点建立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包括制度监控、实物监控、指标监控等;并通过配货管理、销售数量、存货数量、售价金额和费用开支数额等对销售网点的利润控制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配送中心内部核算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配送中心对各销售网点的核算,二是各销售网点自身的核算。
第十七条配送中心的商品核算分地点分品种进行设置数量金额式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帐,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十八条配送中心对销售网点的费用核算:配送中心设置多栏式费用明细帐和台帐,以及时反映和控制各销售网点的费用开支情况,按网点分别登记费用台帐。
第十九条销售网点自身的费用核算。一是对具备相应核算条件的配送中心,其人员工资、福利费、误餐、出勤奖等,可根据总公司统一要求在配送中心进行发放和帐务处理;其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用、运杂费等日常经营费用,配送中心按总公司规定权限及要求在配送中心审批列支;有关工资等大额支出,由直营店提出书面申请报配送中心,由配送中心提前拨款或办理转帐手续。二是对不具备相应核算条件的销售网点,其人员工资、福利费暂仍由配送中心发放和帐务处理,单独考核,其他有关费用支出经审批后按日报帐,并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台帐。三是配送中心及销售网点均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建帐,序时记帐,同时,由配送中心牵头按月组织帐实、帐帐及帐表核对,并填制《内部对帐情况及责任表》,报配送中心经理审核,并双方签字,由配送中心财务留存,作为稽核依据。
第二十条内部稽核:总公司授权配送中心财务主管负责内部稽核工作;对所辖片区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定期进行内部稽核。
第七章客户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建立详细的客户档案,主动联系采购大户、种植大户,定期回访、重点服务,建立稳定的服务关系,注意培育新客户,开辟潜在市场。
第二十二条根据开拓市场的需要及自身条件,各销售网点要尽快建立分销渠道。
第二十三条深入到客户中,了解用户需求,掌握市场动向,主动调查了解并掌握所在地区耕地面积、作物结构、施肥用药季节、品种结构、常年用量及地域习惯等基础资料,分析研究和及时向配送中心反馈当地及周边市场动态情况,以便资源部门及时组织适销对路商品,确保旺季不脱供,淡季不停销,加强公司整体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营业场所、门市店面的现场管理,遵守“六统一”的要求,树立企业品牌形象,讲究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开服务承诺,规范服务用语,清洁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并配备适当的辅助服务设施,以良好的店容店貌热忱服务自觉树立和维护总公司良好的“窗口”形象使“农资连锁”品牌深入人心。
第二十五条在销售旺季,根据农时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提供周到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商品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将所掌握的商品专业知识传授给农户,并根据需要有组织地进行测土配方施肥,新产品试验示范,并举办农民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工作。
第八章文明办公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网点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按总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旷工。
1.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2.办公场所要保持清洁,办公用品、货物陈列要摆放整齐。
3.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4。接待客人时,要一视同仁,服务要周到(包括就座、茶水等)。
5.注意个人形象,着装得体,礼貌待客,言行举止大方等。
第九章安全保卫
第二十九条各销售网点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配送中心经理(直营店店长)负责制,参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考核”原则,由配送中心对销售网点进行考核。
一、配送中心对销售网点考核内容包括:
l。盈利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按总公司有关营销奖惩考核办法及当年经营承包协议进行考核。对经营状况和市场拓展能力进行考核。
2.规范运作能力,配送中心有权对网点的资金回笼、业务操作及帐表处理、服务质量、安全保卫、员工管理等方面综合进行抽查并考核。
二、严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总公司有关规章的人员,区分违规行为及情节给予口头提醒、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撤销职务、责令待岗、安排下岗或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查处。
三、配送中心对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1.擅自采购总公司统一进货以外的商品;
2.利用总公司及销售网点提供的便利条件从事第二职业,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经营的;
3.将总公司应得利益转移或有意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收取“回扣”中饱私囊的;
4.坐支或挪用销货款,违规运作,影响资金封闭运行的;
5.不及时如实报帐和提供报表,造成配送中心决策失误或管理失控的;
6.将总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机密外泄给他人或竞争对手的;
7.违规列支费用的;
8.不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发票的;
9.经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四、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试行后,应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可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制定实施细则或意见,经总经理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总公司印发之日起试行。
年七月十八日
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加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创建农资连锁品牌,提高农资连锁运作水平,保护加盟各方权益,特定本办法。
加盟即特许经营。指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资源、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通过加盟合同授予加盟方使用,加盟方按合同规定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同意的业务模式,从事加盟经营活动,并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一、加盟合同有效期内加盟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
(一)加盟方享有的权益
1、品牌支持。加盟农资连锁经营,可以分享“农资连锁”品牌效应,使用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的商标、商号,统一形象设计,迅速提升自身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形象。
2、货源支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州内外主要农资生产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相对稳固的优质货源基地。加盟“农资连锁”,将获得货源优势,使您在同行业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于紧俏农资商品,在货源特别紧张时,当地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将根据货源情况,优先供应给加盟店。
3、管理支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十分注重探索和引进现代管理技术,公司销售规模和经济效益迅速增长,现已发展为全州农资经营行业最具经济实力的企业之一。加盟“农资连锁”,可以就开店选址、店堂布置、装修、管理、营销、企划、培训等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分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管理经验。
4、形象支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每年将投入一定的广告费用,宣传农资连锁及其经销的相关商品。加盟“农资连锁”,可以分享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统一宣传所带来的广告效益,吸引更多的客户上门购买。
5、服务支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技术顾问团,并开设了州农产品信息网农资连锁网页。加盟“农资连锁”,可以获得多方面的技术支持。
6、信息支持。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密切关注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加盟“农资连锁”,将成为州农产品信息网的会员,并获得《农资信息》等资料,可以及时了解农资市场信息,降低经营风险。
7、专控商品区域独家代理。对于贴牌、独家代理等部分专控农资商品,在加盟店销售区域内,原则上将给予加盟店独家代理资格。
(二)加盟方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农资连锁总部制订的关于农资农资连锁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和宣传“农资连锁”品牌,诚信守法,扩大“农资连锁”品牌的社会影响。
3、严格执行连锁经营协议的条款,接受农资连锁总部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
4、优先从农资连锁体系内部进货,维护农资连锁其他成员的利益,不得恶意冲击农资连锁其他成员市场。
5、及时、准确地向农资连锁总部提供市场信息,反映经营情况,上报有关资料,配合搞好广告宣传、科技服务和促销活动。
二、双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和加盟方都遵守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三、加盟的基本形式:
1、单店加盟-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加盟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加盟方按照加盟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行转让加盟权。
2、区域加盟-即由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加盟权授予加盟方。加盟方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在指定区域内直接设立且直接经营管理的分支机构,但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加盟权。
3、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网络发展部为公司发展加盟活动的职能部门,须有专人负责组织衔接本公司或公司其它部门开展的加盟活动。
四、加盟条件
1、具有合法的农资经营主体资格(提供营业执照);门店牌匾使用农资连锁统一标识,店堂悬挂农资连锁的营业象征;
2、有必要的经营资金,流动资金一般在10万元以上。
3、拥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其中:单店加盟,要求有不小于30平米的固定营业场所和50平米以上的仓储设施,交通便利;整体加盟(即区域性农资经营单位整体加盟到农资连锁网络),要求有不少于5个门店和500平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年农资商品销售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4、业务负责人要求身体健康,有1年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经验,熟悉业务和当地情况,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良好的个人资信;坚决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确保“质量第一”。
5、在当地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农资商品品种相对齐全,零售业务占总销售额30%以上。
6、认同“农资连锁”的经营理念,愿意遵守加盟协议,按加盟协议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愿意接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配送中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期及时上报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所需各种报表、资料;
7、履行签约承诺,愿意按照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统一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协议期内,若无违约事实,履约保证金退还)和按期缴纳加盟费。
五、加盟程序
1、咨询、沟通,获取农资连锁基本信息。凡有意加盟者先与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在当地物流配送中心或直营店接洽,并填写《农资经营户基本情况登记及加盟申请表》、《农资连锁店主要经营人员背景调查表》,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邮寄、传真或上门直接交给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当地配送中心或直营店。
2、公司考察和审定连锁加盟资格。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当地配送中心或直营店接到加盟申请后,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加盟条件的,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当地配送中心或直营店将派人上门考察,进一步确认加盟意向。
3、双方商洽、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书。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当地配送中心或直营店有关人员向申请者解释公司的《加盟协议》,申请者愿意接受《加盟协议》有关条款的,填写《加盟意向确认书》。
4、加盟方缴纳加盟费及加盟保证金。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当地配送中心或直营店将申请者有关情况报总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加盟申请者签订《加盟协议》,并按《加盟协议》约定,向加盟申请者收取履约保证金和加盟费,正式确立加盟关系。
5、提供门店户外标识(同时提供加盟店编号)及店内形象宣传用品。加盟方在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当地配送中心或直营店有关人员指导下进行门店标牌安装、店堂整修、商品布置、检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相应开展开业前培训。各项准备工作完毕后,经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营业。
六、加盟费用及质量保证金
根据连锁经营有关法规、惯例,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授予加盟方特许经营权,按协议适当收取一定数额的加盟费和保证金。加盟费收取标准根据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且随着“农资连锁”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及公司货源配送能力的增强而逐年递增;加盟保证金收取标准一般为加盟费的2-3倍。加盟保证金在协议到期后,按协议约定退还加盟方。
七、连锁加盟协议书(略)的主要内容
1、加盟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2、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对加盟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有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6、协议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八、加盟的管理
1、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加盟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人员前往加盟店现场督导,对加盟方营销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加盟后,加盟方应按照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报表种类、要求及时将有关计划、统计及财务状况等报表资料连续提供给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指定部门。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年七月十八日
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农资商品连锁加盟管理协议书
(征求意见稿)
甲方: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在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作”、共同遵守公司制定的《加盟经营管理办法》的前提下,乙方自愿提出加盟,共同建立“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销售价格策略”“统一经营台账”、“统一服务内容”的农资商品连锁经营模式。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对乙方进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销售价格策略“”统一经营台账“和”统一服务内容“。有权对乙方的农资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处理。
2、为确保加盟店规范经营,乙方须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协议履行保证金万元。
3、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配送农资商品的货款及延期利息、年度加盟管理费用。
4、甲方有权向乙方在配送更新农资商品1个月内催要货款。若乙方无商业信用的,甲方可暂停配送。
5、甲方对乙方需配送的农资商品安排统一的运输计划。
6、甲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商品,不接受乙方的配送退回,或须由乙方自行承担农资商品的经济损耗。
①乙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未主动提出退货请求的农资商品。
②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农资商品过期、变质、污染等不合格农资商品。
③非甲方配送的农资商品、拆零剩余农资商品。
④乙方单独主动提出采购的新品种,并已正常配送、门店验收合格的农资商品。
⑤乙方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滞销农资商品。
⑥乙方主动认购的折价或促销价格的农资商品。
7、甲方对第6项中第①④⑤⑥条规定的乙方退回农资商品的款项,可由双方协商处理,但乙方不得由此拒付其它货款。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统一配送质量合格的农资商品。并承担农资商品的配送、运输的质量责任。并对提供了责任在甲方的不合格农资商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应按配送计划向乙方准时送达。
3、甲方配送的农资商品价格,应与当地批发企业的同类农资商品保持相近的水平。
4、甲方有义务将乙方符合退货条件的退货农资商品带回总部处理。
5、甲方应向乙方按成本价提供符合要求的各种空白表式、台帐、记录等有关资料。
6、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递、反馈有关农资商品质量信息,并对乙方的农资商品经营管理,每季进行检查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7、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出的首营品种进行采购或作出答复。
8、甲方应承担曾委托乙方联系采购的农资商品的实物验收,及相关质量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加盟后,其企业性质、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方式均不改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自身的债权、债务。
2、乙方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有权向甲方提出合格农资商品的退货请求。
3、乙方有权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资商品,可拒收或退回给甲方,并由甲方承担责任:
①进口农资商品无同批号的”进口农资商品注册证“、”口岸报告书“的。
②未按计划配送的或无正当理由延期3天以上配送的。
③验收不合格的农资商品。
④验收时剩余有效期在三个月内(特殊品种除外)的农资商品。
⑤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要求招回的农资商品。
⑥甲方同意乙方退回的农资商品。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加盟期限内,须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农资商品质量管理、统一配送,甲方未经营的品种,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组织采购,乙方不得私自采购农资商品。
2、乙方应及时将需配送农资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将要经营的特殊农资商品的采购信息告知甲方,并由甲方组织采购。
3、乙方须及时将拒收农资商品情况通知甲方,并在下个配送周期内,按相关规定退回甲方,否则,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乙方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农资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门店部分)“的内容,及按照质监部门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符合农资商品经营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5、乙方对甲方配送的农资商品,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保管、养护并完成相应的记录,承担相应的农资商品经营质量责任。
6、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须向甲方每年交纳加盟管理指导费元,签约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7、乙方因私自采购农资商品、违反有关规定、违规经营的行为,须承担甲方的连带责任。
五、其它约定:
1、《加盟经营管理办法》有关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加盟协议终止,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如无违反本协议及加盟管理办法的行为,则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3、乙方若违反协议相关条款,甲方可以提出解除加盟协议,并在加盟保证金中适当扣除;对乙方的严重违规行为,甲方可单方解除加盟关系。并提出经济赔偿。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有争执,由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5、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以上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报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公章)
法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人(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