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7/2/17
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实施办法
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全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陇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意见》,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监督管理机构
(一)县、乡镇建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纪问题。
(二)建立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监督小组,由纪检小组长负责,驻村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村纪检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负责该村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分配、发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资金物资公开、公正、公平发放。
(三)派驻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发放监督员。县、乡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县、乡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发放点派驻监督员,分级负责县、乡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发放全程监督。
(四)聘请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特邀监督员。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县、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退休干部中,聘请特邀监督员,参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失职渎职、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查处违反纪律行为。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效果的全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审计情况。
(七)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捐助活动,依法规范捐助行为,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发放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有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效果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其他各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制度
(十)实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和灾情核查统计上报签名责任制。资金物资发放实行自上而下的县长、乡镇长、村组长、农户签名责任制;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实行自下而上的农户、村组长、乡镇长、县长签名责任制。
(十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实行“三评议、两公示、一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1、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先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代表评议小组评议,对初定的对象、标准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村纪检小组评审后报乡镇政府。
2、乡镇评议小组进行第二轮评议,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标准在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党委、政府审定审核后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救助对象、标准,按照抗震救灾物资管理规定进行第三轮评审,提出救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十二)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日报告制度。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物资的募集、分配、使用、发放情况,按照规定应向社会公布,并每日向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据齐全,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发放的原始凭证或记录要装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私设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会计账簿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捐助资金物资;不得违反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得违反规定保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原始登记资料,致使其毁损、灭失。
第四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
(十四)救灾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管理。县财政局、民政局、乡镇设立“抗震救灾资金专户”,对救灾资金进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和社会募捐组织要开设过渡性“抗震救灾资金专户”。其他部门不得接收捐款,因特殊原因接收的,要于接收次日缴入财政或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
(十五)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抗震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灾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灾后桥梁、道路、水利等工程修复及重建;各部门、各单位经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其他救灾支出。
(十六)加强对社会捐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和社会募捐组织接收、募集的捐助资金物资,要在接收的次日全额上缴财政、民政部门,财政、民政部门办理签收手续,详细造册登记。
(十七)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
1、县纪委书记同乡镇党委书记签订《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廉政承诺书》。
2、凡中央、省、市下拨的重建补助资金,县上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实物补助为主”的管理模式运行。按《“5.12”地震县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由乡镇政府按照就近、低于市价,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一采购、统一调拨建筑材料。乡镇政府出具重建户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并与重建户签订《灾后重建实物补助发放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民政局核销,一份留乡镇政府记账,一份由农户签字留存,作为补助物资到户的凭证。对有特殊情况,不宜实行实物补助的,由乡镇政府上报,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建家园组批准同意后,给予现金补助,由乡政府和重建户签订《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协议书》,保证补助资金用于建房。
3、维修补助资金以灾民专用存折现金支付。
4、灾后重建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纪委与乡镇签订《灾后重建廉政承诺书》。各乡镇要设立专门帐户、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财务制度,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妥善保管,要对灾后房屋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情况及物资采购价格进行张榜公布。
5、重建完成后,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重建房屋工程进行验收。县审计部门逐乡进行审计并向社会通报情况。
(十八)抗震救灾资金拨付时限。省市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县财政要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救灾专户”。县财政下拨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乡镇抗震救灾专户,并由信用社及时通知乡镇政府。
(十九)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分配发放程序。县、乡镇接收抗震救灾物资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救灾物资严格实行接收发放“实名制”。
第五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县、乡镇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接收部门和单位,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数额、分配情况;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数额、分配情况;接收抗震救灾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情况;对灾后重建资金的分配和物资采购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公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十一)公开的主要形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印发简报公开;政务公开栏公开;村务公开栏公开;报刊、广播、电视公开;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六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群众**举报调查处理
(二十二)群众**举报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受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立专用电话**举报记录本和专用**举报办理批转表,明确**举报办理责任制。
(二十四)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分析、筛选评估和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结果。
(二十五)建立群众**举报调查协查机制。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接收单位不得拒收。负责调查的部门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时,有关单位应该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六)实行**举报及时办理反馈制度。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群众举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有的按要求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布。
第七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七)依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快查、严办、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