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8/1/4

县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的考核,确保民生100工程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函〔〕161号)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生100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由县民生100工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负责对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实施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17个乡镇人民政府。
(二)20个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县农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移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农经局、县综治办、县司法局、县残联、县电信局、移动通信营业部、县气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15个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广电局、县信息化办、县公路管理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民银行县支行。
三、考核内容
(一)办字〔〕48号文件规定的全县民生100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责任单位民生100工程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四、考核办法
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关责任主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量化考核以完成目标任务为标准记基础分10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记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乡镇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的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工程质量、督查督办、日常管理、社会评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以综合考核得分作为年终考评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月报告、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乡镇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县考核办、县统计局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上报时间为下月3日以前);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并在下季度第一个月3日之前将季自评情况报县考核办;半年检查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分组对乡镇进行综合检查,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对单项工作进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由县考核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综合检查验收小组分别对各乡镇民生100工程单项工作进行年终检查验收和数据评估认定,然后根据年终验收情况,结合日常考核及民意测评情况,由县考核办进行综合评定。在年终考核验收之前,县直主要责任单位须将乡镇单项工作年终检查验收方案报经县考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年终考核验收。检查验收完成之后,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将各乡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由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制定,报县考核办备案),并将考核评分的结果在结束之后15日内上报县考核办。各乡镇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数据,由县直主要责任单位评估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对乡镇单项工作考核的平均分和县考核办的日常综合考核评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1)及县民调中心的民意测评评分相加之和,则为该乡镇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的最终得分。
(二)对县直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采取月调度、季自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由20个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每月对乡镇民生100工程的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每季度进行一次自评,并将每月调度、每季自评的情况及时上报县考核办(月调度情况上报时间为下月3日之前,季自评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3日之前)。县考核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并负责统一组织对20个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民生100工程工作情况进行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县直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单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数据评估认定,并将全县综合情况和数据报表上报县统计局;县统计局负责对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承办的民生100工程考核指标进行数据评估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县考核办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2)。
(三)对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由县考核办对县直15个相关责任单位支持配合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受理有关单位的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置。年底,15个县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对本单位执行县政府关于民生100工程工作的“四条硬性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提高效率、优化环境、提供服务、支持民生100工程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终考核意见,经县民生100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予以通报。
(四)县考核办根据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和各乡镇的考核情况,以综合得分为依据,分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两类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位,再结合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初步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级,经县民生100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予以通报。
五、等级评定
乡镇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等级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年终经市、县考核办检查验收确认考核指标全部完成的,考核结果为达标;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取消先进等次的评选资格。从考核达标的乡镇和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中,以年终考评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评定前5名的乡镇、前8名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为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对乡镇序列先进单位的评选,在两个考核得分相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任务较重的乡镇。
六、奖惩办法
(一)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先进等级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可获以下奖励;
1、授予“全县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含考核办工作人员)可评为“民生100工程工作先进个人“;
2、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含考核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评优,事迹突出的可记功;
3、单位和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5%;
4、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达标等级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可获以下奖励:
1、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含考核办工作人员)考核可评优,成绩突出的可记功;
2、单位和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优秀指标比例提高到20%;
(三)年终综合考核评定为不达标等级的县直主要责任单位、乡镇政府,实行以下惩处:
1、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含考核办工作人员)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项目的评选;
2、单位和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优秀指标比例不得超过10%;
3、给予通报批评;
4、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未达标以及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日常考核中被督办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以下惩处:
凡被省、市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1次,被县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2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凡被省、市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2次,被县考核办督办整改或通报批评3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年度调资推迟一年。
(五)县直相关责任单位由县考核办另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县直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向民生100工程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2、截留、挪用民生100工程项目资金的;
3、不按规定落实省、市、县有关民生100工程项目享受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和兑现支持民生100工程工作优质服务承诺的;
4、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民生100工程项目审批和验收手续,造成严重影响的。
附件:1、县各乡镇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计分表
2、县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民生100工程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