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9

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的调研第2页

评估机制,其中应包括健全的评估制度和详细的评估标准。

(四)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

为确保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国家规定,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只能用于事业发展,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必须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但国家又无与企业相区别的特殊优惠政策,投资者不能取得任何经济回报,不享有资产所有权,导致了非营利性民办机构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民办机构难以界定和区分,严重阻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促进民非单位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建议尽快完善税收、土地、社会保障等各项优惠政策。

(五)设置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存在不协调。

民非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当时的背景下,由于民非单位发展不平衡、自律性差、管理手段不足,单纯的依靠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都不能确保管理的效果。因此,当时条件下设置民非单位双重管理体制是有积极意义的,发挥了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双重管理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政策法规的不协调、不衔接,甚至冲突都严重制约了民非单位的发展。很多新兴领域有社会需求的民非单位由于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许多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没有了许可权,有许可权的部门由于不允许收费,态度不积极,造成了一些民非单位没有业务主管部门,无法按规定年检。因此,建议适时调整双重管理体制,由登记管理机关一家负责民非单位的登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