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文化的人本建设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2/5/6

论检察文化的人本建设

自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文化”一词被赋以新的时代特征,并以其本质的先进性和内涵的宽泛性逐步获得人们的认可和推广。一时间,各地各部门如火如荼地掀起了“文化热”。特区深圳市和福田区先后提出“文化立市”和“大经济、大文化、大服务”的口号。在此背景之下,代表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如何树立检察文化以服务社会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处理人与事、人与物、人与人关系形成的检察****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 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使法律监督、刑事侦查、刑事公诉工作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上实现协调统一,促进检察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检察文化的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建设重在人本建设,“以人为本”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核心理念,应该贯彻于检察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检察文化的人本建设由廉政文化、制度文化、机关文化、服务文化四个层次组成。其中,廉政文化是核心,制度文化是保障,机关文化是基础,服务文化是目的。

一、廉政文化建设
法律的首要价值在于公正。“要把法律所体现的自由理
性精神具体融解和贯彻落实到个别案件的公正审理之中,就需要公正不阿、精通法律、维护法治尊严的法官。” 当然,思想启蒙时代的司法公正主要依靠法官来维持。乃至现代,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司法体制下,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检察系统在司法正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要想实现司法正义,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廉洁。检察干警应正确处理好理与欲的关系。孔子曰“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但他又强调“欲而不贪”,反对放纵欲念。“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检察机关的廉洁自律,才能使其站在法律天平的中心,挥起正义之剑,维护“法平如水”的定律。相反,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相对其他机关的腐败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强,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

文化在于“攻心”,检察文化的核心在于树立检察人员的廉政之心。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这不仅是对建设廉政文化的肯定,也是反腐倡廉进行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现今社会,腐败现象在各个领域大肆滋生蔓延,究其根本,腐败文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腐败文化的丑恶性、隐秘性,虽然使它不可能像主流文化那样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大众传播媒体等合法途径去传播,但一个人通过滥用职权谋得了金钱、地位、权力等利益,另一些人发现了其中的“奥妙”,便会寻找机会,仿效前者去实施腐败行为。一旦腐败现象积累成一种腐败文化,在这种恶俗文化的影响下,如果防线脆弱,想不腐败都困难。针对这一恶疾,党中央开出了“反腐倡廉”的良方,用廉政文化去击退所谓腐败文化的阵线。对于检察干警而言,理应站在反腐倡廉的最前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永葆检察人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建设廉政文化,应明确思路,突出重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 应确立廉政文化的价值观。公正、务实、清廉可以说是廉政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共产党人最大的“官德”。其中,“公正”是核心,“务实”是基础,“清廉”是内在要求。在检察干警的价值观培养过程中,要坚持以共产主义道德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为总体要求,全体干警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清正廉明、恪尽职守的执法观。要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开展敬业、勤业、精业的三业教育,使广大干警明确自己身上的责、权、利,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和遵守职业规范的意识,使价值观的培养上升为全体干警的自觉的行动,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献身于检察事业以实现自我价值。

第二, 加强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建设。既然投身于检察事业,就应该树立对检察事业的无限忠诚和执着信仰。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在新时期有新的内容,检察干警应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个大局的战略角度,坚定“法治”的理念,重视每一个案件,重视每一个细节,把本职工作脚踏实地的作好,积极营造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维护好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堤坝。在现阶段,检察人员应响应中央纪委的号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不断提高思想境界,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对检察干警职业道德培养过程中,可通过集体座谈、个别谈话、观看展览等多种形式对干警强调个人的自我修养,由个人自觉的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选,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检察职业道德行为的选择能力,不断克服和清除自己身上的一切旧道德和其他消极因素,使自己成为具有“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高尚品质的人。

第三, 认真评价廉政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要“听其言”,仔细听取检察干警本人的思想汇报及从检理念。另一方面,更需要“观其行”,尽可能采用较为客观的指标,对干警的公务行为进行测评,来反推其对廉政理念的接受程度。具体的测评指标可以从包括案件的完成质量及数量,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及社会的满意程度,法院的判决结果等客观数据来评价。

二、制度文化建设
在西方有种很普遍的认识:总统是不可靠的,唯一靠得
住的是制度。无独有偶,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曾明确指出:“制度建设很重要。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人变得勤快,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使人变得懒惰。”制度本身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制度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保障,也是检察文化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制度是众所周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抑制人们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 任何制度的起点和核心都是人,制度因人并为人而创立。检察文化建设注重以人为本,制度的设立也必须顺应人的天性。过去我们制定的制度很多,但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我们习惯于就制度论制度,而对制度之树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重视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枯萎。制度的特性是强制性,一旦制定就成为铁的定律,不考虑人的主观感受和愿望。但人却是有思想有意识的,追求快乐,抛弃羁绊,做感兴趣的事情是人的天性,使其从被动地服从(对象)变为主动地接受和享用(主体),从而达到制度要求与个人修养的契合统一。在这样的制度规范下,检察文化就会回归理性,人也能自愿的服从制度的约束,制度本身就会发生长久的效力,从而有效避免检察文化建设“走过场”和“一阵风”现象,制度文化亦由此形成。

在现实层面,检察文化的制度建设,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要健全完善制度。检察文化中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检察组织机构和检察机关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不断创新符合时代特征、机构科学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的机制,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预定目标。站在检察文化的高度,对现有的制度用“以人为本”的眼光重新审视,对不足之处善加修正。另外,要在不折不扣地贯彻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刚性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有关制度规定的细化配套措施,以求实际操作的进一步完备完善。总之,超越无极限,竞争有规则。只有在良好的制度中人才能实现自身的潜力和价值,进行无极限的超越,实现规范之下的平等公正。

第二,要严格执行制度。制度再好,关键在于落实。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管人,要在制度规定的方圆之内办事,通过干警的意识和行为把它落实到检察实践中去,发挥它的效用。要实现制度从天上到人间的转化,真正积淀成制度文化,应注意两点:首先,从制度建设的点滴小事抓起,就是要注意从检察干警的日常养成教育抓起,从考勤制度、科室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制度管起,规范干警的言行举止。其次,要从落实责任管起,就是要严格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副职必须对正职负责,科员必须对科长负责,以确保出台实施的各项制度真正有人抓、有人管而不至于形同虚设。

三、机关文化建设
机关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氛围,是指检察
干警之间形成和谐团结的人际关系,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来陶冶干警情操。机关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和谐”,民主法治建设本身是建设整个社会“大和谐”的棋子之一,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则是创建相对的“小和谐”。具体来讲,机关文化主要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

(一)人与人的关系
和谐的核心是“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应提倡宽和
处世,协调人际关系,创造“人和”的人际环境,追求以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为主体的机关文化。要形成良好宽松的人际关系,应主要从以下两点入手:

第一, 提高个人修养,保持恬静平和的心态。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其意是说,保持和谐而不结党营私,行为庄重而不与他人无端争执,善于团结别人而不搞小团体,才称得上君子。孟子也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谐宽松的工作氛围不仅能缓解工作中的疲劳,还能使心情保持愉悦,进而形成敬业爱业的职业道德。工作中每个人都应该以团队为重,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以“仁”待人,保持平衡谦和的心态,以开豁的心胸与无所偏的心境去看待周围的人,注重提高个人修养,“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磨砺君子人格,每个人才能以其深邃的智慧,博大的胸怀,非凡的勇气,取得身心的平衡,同时与他人、社会达到和谐。

第二, 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正选拔人才。强调“人和”,并不是进行赏罚不明的人情管理,真正的人性化管理,是以各种合理制度、机制来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检察院发展与个人价值的实现尽可能一致。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