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0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调研报告第2页

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2、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3、监督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强。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了各种监督手段,特别是许多具有创新性的监督手段,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范,或有法律依据但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监督工作不够规范和统一,主观性、随意性较强。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上还有一些模糊认识。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模糊认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说话含蓄、凡事讲情面是中国人的个性,恪守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再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在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人大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的疑虑,监督工作有畏难思想。其次是受社会舆论关于人大工作“二线”论影响,监督主体中普遍存在着监督工作难有作为的消极思想。再次是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国家公职人员民主法制思想观念淡薄,认为人大监督可为可不为,监督力度可大可小,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义务认识不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观念不强。2、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含义不明晰,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近几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些监督工作办法,由于缺乏相关上位法依据,有些程序规定仍比较原则,不便操作。对许多刚性监督手段现行法律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些我市独创的监督形式因条件不成熟还未以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没有相关法律上的规定和程序上的保障,监督主体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被监督主体借口监督行为法律依据不足,而对人大的监督产生抵触情绪。3、监督体制不够协调。在现行体制下,一般是市委作出决定政府去组织实施,或者市委和市政府联合发文对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行为共为一体,在此情况下,人大难以实施监督。同时,由于市政府市长是市委的二把手,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市委副职又不是党委常委,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党委的位置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是“党委—人大—政府”而在党的政权体系是“党委—市长(副书记)—人大主任”,这样就难以对监督工作行使监督权。此外,常委会机关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和法律规定的人大职能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人大实施监督客观上有一定困难。4、组织保障不够有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构成不够合理。专职委员比例偏低,相当数量的组成人员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影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能体现在各个专门委员会,而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有限,特别是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人大监督职权行使的深度和力度。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法律监督方面1、扩大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在现有的审查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增加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市法院、市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这既是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法定职权,也是加强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2、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执法检查。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新闻媒体征求一届或一年的执法检查内容,综合各方面意见民主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确定之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对该法执行情况的意见。对由常委会检查的重点法律、法规,可实行执法监督听证会,架构市民直接参与执法监督的平台,创新人大执法监督形式。每年可选一部法律、法规实行监督听证会,由执法检查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被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3、建立执法检查回查制度。如执法检查结束后半年,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被检查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回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检查机关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4、建立个案监督“一案一组织”制度。效仿法院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对主任会议决定列为个案监督对象的,应当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临时性个案监督组,这样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客观、公正的解决。工作监督方面5、建立重大事项定期提报制度。每年年初,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两院”,由“一府两院”报告当年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使重大事项的报送工作规范化。6、建立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为重点,加强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具体规定每一个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7、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监督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要及时向人大有关审查监督机构通报情况,如动用超收收入较多的,市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做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二是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三是健全预算审查批准制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且调整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人事监督方面8、建立任前考法委托制度。委托比较中立的部门组织任前考法活动,使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更客观,增强参考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9、完善述职评议制度。将现有评议工作中的好做法固定下来,并对某些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比如,扩大被评议对象,将分散在我市各区、县(市)的市属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法职人员纳入被评议对象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被评议对象,按照好、中、差三个层次由人大代表民主投票产生评议对象,按照得票多少确定被评议对象;规范评议报告写法,报告中对成绩的论述不得超过全部篇幅的三分之一;评议中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过半数的,人大常委会对其亮“黄牌”,建议市委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常委会会议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让社会知道人大评价意见。其他形式的监督方面10、建立经常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制度。规定人大代表每年联系走访选民的最低限额,不定期收集代表意见、建议,及时转至相关部门,必要时随时召开代表与意见、建议办理部门的直接见面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代表意见、建议,推动办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11、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鉴于国家《监督法》在近期内还不会出台,可以考虑在修改、完善现有各单项监督工作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目前创新性的监督形式,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定,将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今后监督工作有章可循。三、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保障性措施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是一个动态过程,监督职权能否有效行使,归根结底取决于两个方面问题,即人大监督权如何定位和监督权如何运作的问题,监督权的定位取决于各方面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取决于监督主体对监督工作的思路,带有根本性、决定性意义;监督权的运作是系统论范畴的问题,它主要是由监督权力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包括监督主体状况问题,监督方式问题,监督环境问题等,是影响监督权运作的关键所在。以下试析之:(一)解决好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问题。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基础和中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权、党委的纪检监督权、政协的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的舆论监督权相比,人大监督权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性监督权力,它超越于其他监督权,具有明显的间接控制特征。因而,人大的监督权应侧重于对监督对象起威慑、督促、指导作用,而不是直接对具体工作进行干预和纠正。所以,解决好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人大监督的宏观性、间接性这个“尺度”,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二)明确监督工作思路。总结市人大常委会多年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只有坚持“三个围绕”的工作思路,即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强对全局性工作的监督;围绕依法治市,加强法律监督;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对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每次常委会选择若干个重点议题进行审议,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使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三)加强监督组织保障。首先要优化常委会结构,提高组成人员素质。应逐步解决在党政机关因年纪大而转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致使常委会整体年龄偏大的问题,要选一定数量年富力强的同志进常委会,优化常委会的年龄结构。应该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数,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若干专业人才进入常委会,构建“专家型”委员群体,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结构。适当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其次要充实常委会机关的监督工作机构。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应当加强预算监督、个案监督和人事任免等具体监督工作机构的建设,充实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保证监督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常委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