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法纪工委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规定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9

市政法纪工委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规定

市政法纪工委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规定

1、政法纪工委对所属系统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违纪行为,经市纪委监察局主管案件检查的领导批准,进行初步核查,并将初步核查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室组织调查,派出机构予以协助。必要时,也可由派出机构单独或与案件检查室共同组织调查。2、对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市纪委监察局主管案件检查的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负责单位人员配合调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室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和协助,调查终结后提交处理意见,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3、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须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4、在调查案件中,经市纪委监察局主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可以暂扣、封存、调阅能够证明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和物品。5、经纪工委领导批准,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案件调查期内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根据查案需要,经纪工委申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州纪委批准,由市纪委统一组织指挥,对及所属系统涉嫌违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7、对有严重违反党政纪嫌疑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党员和监察对象,提请市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执行职务。8、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案件的领导批准,可以查询、暂停支付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9、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以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10、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采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