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生委依法行政半年工作小结范文

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1

市计生委依法行政半年工作小结范文

今年以来,市计划生育法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口计生委的具体指导下,继续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二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积极推进法治型机关建设,努力转变计生干部的执法理念,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有所突破。

一、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年初,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本部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与相关执法科室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将所有执法项目分解到每个科室和具体工作岗位,同时结合优秀科室评选活动对行政执法作秀科室进行了表彰。在年初,已健全内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明确要求涉法文件和本委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法制审校。上半年,未制定涉法文件和作出任何针对公民、法人、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任何因为本级行政不作为引发的投诉、**案件,未收到一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全市计划生育上访老户,开展了领导包案解决问题活动,稳定了绝大多数上访老户。

二、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一)认真搞好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4月2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违法生育“三项治理”工作会议,会上郑主任回顾总结了“三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今年的“三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自去年9月份以来的“三项治理”行动,全市已清查出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人员931人,其中党员干部10人,村委成员12人;城镇违法生育人员920人,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76人,一般城镇居民违法生育844人。为加强今年“三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李振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三项治理”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市人口计生委分别制定了《城镇居民和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治理行动方案》、《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清理清查行动方案》、《落后乡村违法生育清理清查行动方案》,计划从4月20日起至8月20日,用四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三项治理”工作。会后,各县(市、区)均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三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治理行动方案。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目前治理行动的宣传发动和自报公示阶段已经结束,已经进入核查处理阶段。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市、县建立并落实了周报告制度,县级干部带队,对“三项治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坚持每月进行检查督导及通报制度。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活动效果明显

落实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的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活动,市各县(市、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一是落实了以县级人口计生委为执法主体的征收管理体制,做到了“七个必须”,即:乡级人民政府在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时,必须有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书面委托;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做到一案一审核,具体由法制机构把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必须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签署,加盖县级人口计生委行政公章;所有征收案卷必须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统一编号;所有征收案卷原件必须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社会抚养费必须足额上缴国库;各县(市、区)每季度必须向市人口计生委法制机构上报征收案件明细表。二是征收执法案卷更加规范,切实做到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告知诉权明确。在省人口计生委和市政府每次抽查评审征收案卷时,市各县(市、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均被评为优秀卷。三是征收执法行为更加人性化,在征收执法过程中,努力使被征收对象达到“六明白”,切实做到“两缓征”,即家有重危病人及特殊困难缓收,家有丧葬嫁娶事宜缓收。四是征收到位率进一步提高。叶县、舞钢、宝丰征收到位率已经达到和超过80,鲁山、郏县、石龙等地征收数额普遍较往年提高1000-3000元,征收到位率均达到了省定要求。

(三)认真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法检查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今年5月1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了考评项目、办法和评分标准,要求各地市在6月20日前组织自查。6月10日,市计生委分管主任主持召开了各县(市、区)分管法制的领导和法制股长会议,对此项执法检查自查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目前,各县(市、区)自查工作已经结束,均上报了自查报告和自评分数表。在自查的基础上,6月下旬,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联合统计、技术等执法科室分三个组对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进行了复核,从复查情况看,各地征收、处罚执法行为规范,各项法定奖励和免费政策落实,二孩生育证批准手续完备,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便民维权活动开展扎实,行政执法制度健全。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备案制度多数地方尚未落实;二是二孩生育证许可案卷尚达不到一案一卷规范要求;三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不够及时;四是法制机构不少还没有配备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五是法制教育重视执法人员培训,而机关干部职工和社会公民的普法培训教育尚不够扎实。今后,我们将针对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科室,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早日加以解决和完善。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

今年以来,市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中,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坚持从严打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域协作,切实在全社会形成了综合治理的氛围和声势,着力突破重点和工作难点问题。

(一)面向社会,认真搞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宣传工作

围绕“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衡,各县(市、区)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开展了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形成了浓厚的“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一是搞好环境宣传。县、乡均设立了国策门,在主要交通要道、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设置大型喷绘,刷写温馨标语,全市2500多个行政村均有3条宣传标语,多数乡村建立了“生育文化长廊”、“文化大院”、“婚育一条街”等,形成了纵横交织的环境宣传网络。二是搞好集中宣传。通过展出版面、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品、悬挂横幅标语,以及召开各种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使受教育观念达百万人次。三是开展阵地宣传。利用县、乡、村三级人口学校和单月康检,对40多万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培训,使她们树立了“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生育观念。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市计生委注重做到两个结合,首先宣传教育与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政策相结合,对他们开展了遵纪守法教育;其次宣传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把“关爱女孩行动”纳入了新农村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开展评选“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好媳妇”等活动中,大力宣传女性成才的模范人物,使广大群众树立了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新观念。

(二)综合治理,认真组织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治理活动

1、制定方案,严格奖惩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卫生厅、药监局有关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在四月份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义下发了《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标准》(平人口组[]7号)、《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考核评估记分办法》(平人口组[]8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对年度考核后两名的县(市)区不能推荐为一类县(市)区,并坚持月报制度,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把握工作主动权,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今年以来,市计生委相继召开了专项工作部署会三次,一是1月21日,召开了由王富胜秘书长主持,计生、卫生、药监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议,对年度工作早安排、早部署。二是4月19日,召开了全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会,会上,李市长、郑主任对性别比治理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三是6月10日,召开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主管领导及性别比治理办公室主任参加的会议,对上半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卫东区、湛河区、汝州市给予了表扬,对工作完成较差的单位进行了批评。

3、长计划、短安排,制定阶段性工作日程。按照省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市计生委于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确定今年4、7、9、11月份为集中打击“两非”活动月。4月份,又制定了详细的打击“两非”时间安排表,对打击“两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4月份的集中打击“两非”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按照6月份会议要求,大部分县(市、区)于6月中、下旬又开展了一次联合清理清查行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在联合打击“两非”活动中,共出动了联合执法人员近千人,车辆130台,立案100起,结案82起;没收b超24台、终止妊娠药品880盒、产床、吸引器、产包、引流产等器械441件(套),处理非法行医人数13人,罚款35171元。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切实搞好孕情监控工作

一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坚持教育和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县、乡计生部门切实加强孕情监控和婴儿出生后的随访服务,普遍落实了对持证怀孕对象“三包一”全程跟踪服务,实行责任承包制,有效地减少了选择性别的私自引产行为。今年以来,各县(市)区已取消生育证13个。有效地减少了选择性别的私自引产行为,凡私自引产或不明原因终止妊娠的取消其二孩生育证,不再发放生育证。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b超的管理和产科从业人员的管理,各个县(市)区计生、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