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论文--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8

消防工作论文--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思考

消防工作论文--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思考
人类进入十九世纪,即有了高层建筑。至二十世纪,高层建筑已星罗棋布,超高层的摩天大楼越建越高、越建越大、越建越奇。我国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高层建筑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地拔地而起。高层建筑的出现,客观上是出于建设用地的制约和使用功能的需要;主观上是长期以来被世人看成是一个城市、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科技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标志,或一个财团、一个单位的发展象征。但是,我们应从高层建筑火灾日见增多的趋势中,清醒地看到高层建筑自身潜伏着火灾隐患的严重性,看到火灾造成的后果的残酷性和技术装备的局限性,看到探索如何避免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火灾危害的迫切性。对此,本人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实践、借鉴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的案例、结合当前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现状,谈谈对高层建筑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几点思考。

一、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我国的高层建筑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迅猛,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令人担忧,突出反映在三个不到位:

(一)消防设施不到位

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施种类繁多、功能不一、作用各有千秋,根据消防工作必须立足预防的需要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工程验收、平时检查、专项整治和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高层建筑目前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短斤缺两”、质量性能差、功能不全和违规使用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如必须安装的消防设施不安装,必须保持完好的设施残缺不全、无法使用。

(二)技术保障不到位

高层建筑的建造,从设计到施工,不但要求高,而且环节多。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制约,而导致高层建筑在防火分区、分隔措施、隐蔽工程和材料使用上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有的由于电缆井、管道井、空调系统需要连接和穿过各楼层、地面、墙壁时,通风管道中设置防火阀和孔洞处的封堵措施、技术保障不到位,导致“阻然”结构不阻然,使火灾时的火和烟雾上下或左右方向四处蔓延;有的帷幕式大楼各楼层地板与帷幕墙间常留有空隙,虽有填充材料,但多数均以易燃的胶质填补,导致火灾时被烧熔,无法起到阻绝火势的效果,火舌由楼板与帷幕玻璃间隙向上一楼层窜烧或烧破玻璃帷幕;有的防火分隔墙不到位,导致在火灾情况下,烟和热气流迅速扩散,并对火场侦察、判断火情、寻找火点、疏散救人和战术运用带来极大的不利,甚至极易导致立体火灾;有的在现代高层建筑中任意改变使用性质,提高装修标准,破坏建筑结构和防火分区;有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而且有的是高分子材料,如塑料、聚合材料等(包括一些管道的保温材料,大部分还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一旦起火,不仅不阻燃,而且助长火势蔓延,同时这些材料除产生常见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外,还能产生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剧毒气体,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展开。

(三)管理措施不到位

一是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单位对高层建筑本身潜在的隐患,在思想上认识不足,缺乏现代消防管理意识。主要表现在:有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有的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落实;有的任意封堵室内消防通道;有的消防制度不健全;有的没有消防应急方案;有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特别是随着各地房屋开发公司“先筑巢、后引凤”的高层综合楼的大量出现,其使用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目前管理措施的不到位。

二是有的建筑工程在消防审核后的建筑施工、室内装潢、设备安装、项目监理、消防检测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或进货、监理等制约措施不严,失控漏管而留下先天的火灾隐患。如,偷工减料、伪劣产品,尤其是伪劣电器产品混入其中,极易导致火灾。

三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高层建筑日趋增加,功能日趋复杂,而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却由于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在低层次循环,难以担任论证及解决本地区重大建审课题重任,只能从规范、法规、规章的字面上肤浅地探讨,而不能解决建筑消防安全上的复杂、繁多、深层次问题。加之有时遇到一些技术之外的行政干预,使得整个消防监督机构要承担来自上下左右的大量工作压力与责任,甚至偏离正常的技术解决轨道,而通过其他人为主观方法加以解决。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标志工程、形象工程中的消防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很难到位。如1993年5月13日江西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发生特大火灾,就由于从方案设计到施工,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批,而且是边设计、边施工、边营业,结果留下了许多先天的火灾隐患,导致大火发生后失去控制。

四是高层建筑周围环境不利于灭火工作有序进行。有的高层建筑四周空地平时停靠车辆多;有的四周大树多、绿化设施多、有的四周栏杆、高空电线多,导致火灾扑救时消防车辆无法停靠消防水源,登高车辆无法停靠和操作。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人们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忘初心存侥幸;二是消防责任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三是消防投入缺乏;四是管理水平滞后;五是法制环境欠佳。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责任重于泰山

高层建筑的增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不可能因其火灾的严重性而因噎废食,关键在于如何预防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的损失。本人认为,加强高层消防工作必须把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的防范措施落实上;同时,立足初起火灾单位自救措施的落实。对超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目前发达国家在技术设备上尚不具备扑救条件,已开发的消防机器人在这样的灾难现场也无用武之地,如火灾从底层向上烧至楼层超过消防云梯喷水的高度,就会迫使消防员只能“望火兴叹”,就是直升飞机也仅局限于屋顶救人、送救援人员到屋顶和外围的火情侦察;何况直升飞机进入火场上空时,如果楼层四周有开口部位,由于“风压”作用,容易导致大楼内的气流发生急剧变化。所以,高层建筑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在平时争取积极主动,在防患于未然的力度上下功夫,在自防自救上花力气。做好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这是贯彻“预防为主”消防工作方针的根本所在,也是当前贯彻公安部61号令、落实企事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具体措施。然而,仅认识到位、思想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做到:

(一)技术保障要跟上

美国纽约“9.11”事件前,有一位消防局长曾经这样说:“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几乎完全取决于本楼的自动消防系统。如果大楼的自动系统失效,再有本事的消防人员也难以成功完成救援任务。尽管他们准备有应急计划,有通讯、供水、电梯运送、进攻、搜寻、疏散方面的应急能力;但在高温情况下,消防人员的有效工作时间不过是5至10分钟。”我们在实践中也同样体会到,真正能为高层建筑提供安全保障的措施是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的固定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以及一个可及时排走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灭火时产生的烟雾的排烟系统。同时,为了能及时报警、控制烟和热气流无限度扩散、人员救护和疏散以及发生火灾后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供电,在高层建筑中还必须解决两路供电,必须落实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必须设置火灾探测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和疏散通道的正压送风系统。此外,应具有信息反馈和手动或联动功能,必要时还要建立避难层和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等,凡《高规》中涉及到消防的强制性条文和医院类特殊行业规定的消防要求都要一一对照落实。

(二)防范设施要完善

高层建筑防范设施的落实最忌的是嘴上重视,要求中也有,但在实际投入上不落实。为使高层建筑内消防设施完整、完善、可靠有效,一是消防部门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单位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二是单位要以“隐患在身边,大难随时来临”的紧迫感加大投入,及时整改隐患。同时,平时要加强对那些已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和保养工作,提高消防设施整体安全系统的使用性能。三是鉴于高层建筑结构上的特殊性,及解决火场通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防部门对所有高层建筑都应进行测试,以确保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无线通讯信号可顺利传送到各个楼层。如无法做到这一点,就应安装一个天线系统,以防止高层建筑特别是钢结构高层建筑对火灾现场的通讯系统产生干扰。同时,根据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需要,为及时掌握火灾动态,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建立无线或有线自动报警网络,以利救援力量的快速出动。

(三)消防管理要规范

针对高层建筑房子高大、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和人员多、消防设施多、管理要求高、火灾隐患多、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的特点。重点要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组织、人员、培训、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和应急方案必须落实。同时,应对消防通道、车辆停靠操作场地、建筑物周围环境、室内装潢和动火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特别是单位的值班制度和人员疏散通道及应急疏散方案要落实到位。因为,有些火灾的形成和发展就是值班制度不落实,初期火灾处置不力而引起的。美国“9.11”事件中,里面的人只知道按照平时的学习,有秩序地疏散到底层。大楼被撞后,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撤离人员2.5万多名。之所以能创造这个奇迹,是因为他们平时养成了习惯,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应该确定自己知道紧急出口在哪里。这说明人家训练有素,经验值得借鉴。

如果能做到上述这些,我相信:在高层建筑中发生火灾的机率也将会下降,万一发生,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也将会大大提高,灭火救援行动也将相对主动,火灾形成的规模也将会受到局限。

三、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必须重视抓好的几个环节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是全世界的共同研究课题,为探索落实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我国公安消防部门早在1990年就组织召开了《全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座谈会》,同年12月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国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解决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所需的特种消防车辆和装备,次年4月,公安部、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解决举高消防车等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