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9
浅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地方人大工作第2页
的工作动态信息在第一时间直接通过媒体公之与众,架起了公众与政府同声共气、共渡时艰的桥梁,使广大群众逐渐由慌恐不安、责难埋怨,而转为沉着应对、科学防治,继而出现了群防群控、万众一心的局面。中国政府也因坦诚面对疫情、坦诚面对世界,赢得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三是服务。“非典”危机校正了政府施政理念上的偏差,有助于政府进一步找准角色定位。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和追求政府的发展经济的功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在促进经济建设上舍得投入,而在为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却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严重不足。这次“非典”危机,就使得我们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暴露无遗,促使政府在角色定位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对地方人大来讲,就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地方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效、透明、服务型的政府。具体来讲,要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政府行为。依照地方立法权限,地方人大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指二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根据上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或管理条例。对国家行政法律规范尚未规定而wto规则要求制定的特别是行政管理程序方面的事项,也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积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发挥先导作用。二是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根据有关协议内容,国家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地方人大也要积极做好衔接性的清理工作,对上位法已经修正或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同时,积极督促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规章和政策清理工作。
2、加强对政府决策行为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政府决策合法性的监督。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决策行为必须以有效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为前提。地方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二是加强对政府决策规范性的监督。督促政府建立决策调研、论证、咨询等各项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防止决策行为的随意性。三是加强对政府决策责任的监督,督促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问效机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三拍”现象的发生。
3、加强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强对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评议工作,运用听取汇报、审议、调查、视察等多种方法,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府执法工作走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
4、加强对行政干部和权力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政府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充分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促使政府官员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维系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博登海默曾说:“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的日益增多,很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非公正的司法必然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望,进而引发民众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否定性评价。所以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正和公正司法不是一个概念。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公正,准确适用法律,不偏袒纠纷的任何一方,有较大的弹性,很容易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倾向的影响;而司法公正的概念范畴则不仅包括了公正司法的内容,还指司法制度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司法公正特别是司法制度的公正带有较大的刚性,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包括诉讼程序规定、法律监督制度、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是指在统一的宪政体制下,司法权与立法、行政的相对独立。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暴露出了许多与司法公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体制行政化。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基本上是行政模式的翻版,不是根据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来设定,在管理上普遍实行庭长、院长、检察长审批案件等制度,层层报批,“办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办案”,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二是司法权力地方化。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官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同级人大任命,只有检察长的任命需要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同意。甲地任命的司法官如果到乙地任职,需要重新任命。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使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处于一个行政机关之下的地位。这成为行政权对司法权进行干预的资本,从而导致现在司法活动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三是重实体轻程序。主要是指司法理念上的价值偏差,认为只要实体公正,程序是形式主义,无关紧要。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弊端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现阶段有些地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局面。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在对司法机关的各项监督工作中,人大的监督是最具法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因此,重视、完善和规范人大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必备手段。
1、完善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程序,必须包括实施监督的三个层面:一是监督职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何启动监督活动即监督如何提起;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及运行,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监督的法律后果,监督可采取的法律强制手段、奖惩措施等等。健全监督机制,是要依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势,充分运用现有的监督手段,既包括听取工作报告、个案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方式,在必要的时候,也不放弃对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
2、提高监督质量,实现有效监督。为了实现有效监督,除了适当使用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之外,必须认真搞好实质性监督,注重搞好重点监督。所谓实质性监督是相对形式监督而言的。只有抓住实际问题的本质进行监督,才能保证监督不流于形式,从而实现有效监督。搞好重点监督,是指在众多的监督工作中,突出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并带动全面。要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开展调查、视察、检查、评议等方法,对重点问题进行连续监督和系列监督,并善始善终地抓好监办落实和跟踪反馈。
3、改善监督条件,优化监督环境。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要力争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以及检察、审判等诉讼业务,每个人大代表也要力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独有的作用和优势,使其能联结常委会和广大人大代表,对两院进行更经常、更有效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被监督者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增强全体公民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监督环境。
4、重在启动、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着手,这就要求各级人大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对司法机关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的同时,把监督重心放在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上,而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实质性的司法权。
5、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强化、优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我们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包括法律监督在内的各项职能的根本保证和最重要条件。为了保证人大对司法机关实现有效的监督,一定要理顺党组织和同级人大的关系。地方人大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人大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的支持,这对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