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
党的十六大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案主体多元化。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从实施形式上看,“集体腐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进行,甚至打着为集体谋利益,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旗号,但目的却是为了损公肥私。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如查处某单位预算外收入作为福利发给全体干部案和学校班子集体以发电话费的名义得回扣案就说明了此问题。
二是违法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趋向财产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国有资本)退民(民间资本)进”等战略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大批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改制。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将改制当成“最后的晚餐”,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实现自有资本的低成本扩充。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据查资料,上半年,某县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中,侵犯国有资产类案件占30%。
三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领域向多部门渗透。党政机关招待费、小车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费,开支总额较大,开支较乱。主要表现:赊账、挪用现象严重,在餐馆、酒家的招待费仍有百万元未予结付并列记当年会计年度支出;举债消费突出,由于费用开支大,入不敷出,为维持正常运转,常常是借钱过日,拆东墙补西壁;有些单位发生的送礼、钓鱼、洗头按摩开支及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开作虚假的招待费、燃料维修费发票报销。这些开支,成了一些党政机关财务支付的“黑洞”和滋生不正之风的温床。一年下来,一个县吃掉上千万,小车跑掉几百万,考察学习几十万,导致了地方建设性资金投入不足,影响经济的发展。
四是法人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发案率仍呈上升趋势。近年,反映村级组织法人违法乱纪的信件增多。如去年检举控告信件71件,其中反映村级组织的就有21件,占29.57%。村级组织违法违纪案件主要表现:公款大吃大喝、搭车收费、财务暗箱操作、作风家长化等。
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线索难寻。由于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查出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而无法举报;许多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外性增强,外商常年在外,在他们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贿赂后,除非被贿赂者未能按其意愿行事,一般是不会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2、调查取证艰难。随着涉外违法违纪行为越来越多,即使发现了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大量的证据在“境外”,人难找,即便调查人员费尽周折,找到有关当事人,对方不愿配合,办案人员往往无功而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行政监察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取证难历来是困扰执法执纪机关办案的难题。
3、纪检监察对象的身份确定会变得复杂。如非党员的村委会主任,如果在管理社会事务、从事公务中违法违纪,还可以以监察对象的身份予以处分,否则不属于纪检监察对象,在处理上形成“真空”,而现有的党纪政纪条规中对此类问题尚无专门的规定。
4、查处手段和业务知识不足。随着入世后新类型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断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面临着查办方式和手段的考验。违法违纪人员的高智能化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外围调查、证据的取得。然而在大部分地区,基层办案人员只能采取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方式,办案的设备陈旧,手段单一。电子监督、网络跟踪等先进的办案手段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采用。办案人员的知识面窄,业务能力不全面,使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普通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得心应手,一旦遇到偷税骗税、走私等涉外的新类型案件时,不借助专业部门的力量就寸步难行;查阅传统的会计账本时,目标明确,很快找准切入点,而面对着电脑,查看电子单证时就无从下手。至于对国际贸易方面的协定、惯例则掌握得更少,将会影响案件查办的效率。
查办案件应从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入手:
一是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经济管理部门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因此要把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作为重点对象。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
三是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有的基层干部在为群众办事中,利用手中权力,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为了“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钻政策空子,损害群众的利益。有的在工作中,作风拖拉、方法简单、语言粗鲁,伤害群众感情,甚至引发冲突。这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是基层办案的重点区域之一。
四是高科技犯罪。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盗取国家财产。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在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提高:
一、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晰而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并要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发情况的需要。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二、充分发挥纪委在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大兵团作战的“大纪检”格局。针对当前违法违纪行为的涉外性和隐蔽性,给案件查处中调查程序适用和取证手段的运用等各方面带来了新的难题。完全依靠纪委一家的办案力量单打独斗,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败局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反腐败中协调作用,组织检察、公安、审计、税务、海关等各部门联合办案,协同作战。充分体现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程序优势和专业优势,发挥各部门的办案合力,构筑严密的反腐败网络,着力扭转办案中取证难和办案手段不足的被动局面,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大纪检”、“大监察”格局。
三、引入信用监察制度。针对当前违法违纪行为呈现出手段上的隐蔽性和方式上的多样化,要想将每一个腐败分子的每一个违法违纪行为都查处出来是不现实的。为了最大限度的打击违法违纪行为,引入信用监察制度相当重要。在每年年未对党员干部进行考评时,要求被考评人就一年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申报,对申报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今后如查出其有一件违法违纪行为,就宣布对其进行干部信用否决,记入干部档案,并将此作为对干部任免的重要考核标准。
四、充分发挥办案的震慑作用,消除为办案而办案的“单纯办案”现象。违法案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素质的内在因素,也有管理制度层面的外在因素,还有管理体制的深层次因素。要实行“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整改”制度,通过剖析案发原因,找到思想观念上的误区,管理中的漏洞,监督体制上的弱点,查缺堵漏,有效整改。通过剖析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加强对国有企业和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国有企业未改制前,群众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往往不敢检举揭发。在企业决定改制后,职工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有正义感的职工会勇敢的站出来检举问题。我们要充分抓住这一契机,深挖广查,严惩一批国企蛀虫。重点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相对人多数为人民群众,他们在接受管理过程中,最有可能掌握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保护制度,使群众敢举报、能举报。我们要高度重视举报线索,加大查案力度,提高成案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的反腐败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办案机关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