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第3页

中使推荐者对“推荐怎样的人”把握不准,从而导致推荐的随意性,出现想推荐谁就推荐谁的现象。
4、推荐渠道狭窄化。部分同志反映,在干部推荐工作中往往是“群众推荐不顶用,个人自荐不适用”。一些群众自发地推荐其信赖的干部和一些具有真才实学的于部个人自荐往往不被重视,导致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渠道堵塞,使推荐渠道狭窄化。
5、推荐对象圈子化。有些单位党组织和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私心严重,目光短浅,往往从秘书等所谓的“身边人”,从同事、同学、同乡等所谓的“熟人”,从当地有一定根基和实力、影响较大的所谓“能人”,从有背景、有势力、有来头的所谓“名人”中确定被推荐人选,推荐者与被推荐者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圈子”,这样不利于广纳良才、任人唯贤的环境形成,也不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6、推荐方式交易化。少数领导干部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到干部推荐工作中来。一是权权交易推荐,你在权力范围内推荐我的亲友,我便在权力范围内推荐你的好友。二是权钱交易推荐,你在经济上给我好处,我便在政治上给你回报。
7、推荐责任模糊化。《条例》及《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对推荐者推荐失误,造成用人不当,责任由谁负没有明确规定。尤其主要领导个人推荐干部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意图更难界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追究推荐失误者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出现上述诸多问题,其原因错综复杂,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推荐者政治素质不高、原则把握不牢、程序坚持不够;从客观上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推荐工作是一个亟待深入探索的领域,相应的制度不够健全。具体分析其原因有:
l、党性观念淡薄。少数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在选人用人方面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不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去推荐干部,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注重培植个人势力,甚至利用推荐干部的权力捞取个人好处。
2、选人观念陈旧。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选人观念还比较落后,把选人权视作个人专利,因而在推荐干部中私心较重,目光短浅,“唯亲推荐”,从而落入从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的俗套;而不是站在维护党的事业发展的高度,坚持走群众路线,把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交给群众,扩大干部推荐工作的参与度、透明度。
3、工作机制滞后。由于干部推荐工作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致使推荐工作无章可循,哪些人可以推荐,如何推荐,推荐者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出现问题如何追究等都不清楚,必然引起干部推荐工作的无序和混乱,使少数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出现“荐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4、监督约束乏力。一方面由于干部推荐工作机制滞后,监督机制不全,导致监督约束乏力;另一方面由于推荐者在推荐干部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缺乏推荐风险,必然引起推荐干部的不认真、不严肃及忽视质量的问题产生。同时也会被一些以权谋私者和跑官要官者钻了空子。
二、对策与措施
(一)必须明确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的必要性
1、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改革开放事业正朝向纵深发展,新旧体制的交替正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逐步建立。这一切都离不开党的领导,需要建设一支忠诚马克思主义、忠诚党的事业,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是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拓宽选人渠道,选好人、用好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
2、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是进一步明确责任,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的需要
《条例》的颁发及一系列与之配套制度的制定,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干部工作实践中,这些制度执行的不尽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制度方面缺乏明确的、系统的责任规定,对不履行职责和违反制度的行为难以追究,因此,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推荐干部这个环节的责任,使其与《条例》互为补充或者融为一体,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基础性制度,为更好地执行《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供保证。
3、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是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需要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极少数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没有认真执行有关选用干部的法规制度,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人治现象还较为严重。要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消除选用干部上的腐败现象,尽可能把干部选准、用好,必须从选用干部的源头抓起,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从而规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干部推荐工作中的行为,强化干部推荐工作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选用干部的不正之风。
(二)建立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的基本思路
1、干部推荐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干部推荐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推荐干部必须出于公心,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把德才兼备的干部推荐给党组织,决不能搞“荐才唯亲、荐才唯财”;二是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推荐对象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本单位品德最好、能力最强、实绩最突出、得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三是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推荐干部必须把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贯穿推荐工作全过程,对被推荐对象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既介绍优点,也不隐瞒缺点和不足,同时要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做到好中选优,推荐最佳人选;四是“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推荐干部必须陈述推荐理由和责任承诺。
2、干部推荐工作的方式及程序
干部推荐方式包括: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干部个人推荐和干部个人自荐。
干部推荐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实施推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收集推荐干部材料。
①组织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参加的党委(党组)会议,经充分酝酿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决定推荐人选,填写《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并注明民主推荐情况,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单位党组织盖章后上报党委组织部门。
②群众推荐。群众自发地向党组织推荐干部,推荐人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专业特长及缺点和不足等,填写《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牵头人和所有推荐人共同签名后(要求推荐省级须50人以上,厅局级须30人以上,县处级须20人以上,科级须10人以上)上报党委组织部门。
③领导干部个人推荐。领导干部是指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干部,其推荐干部必须在对被推荐对象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填写《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陈述推荐理由,包括德才表现、主要优缺点、拟用意向和推荐承诺等,并注明与被推荐对象的关系,报送党委组织部门。
④干部个人自荐。干部本人毛遂自荐,必须撰写自荐材料,内容包括工作经历、特长、近三年的工作成绩及缺点和不足,自荐岗位意向及承诺等,填写《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报送党委组织部门。
(3)确定重点推荐对象。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近一段时间内,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及干部个人自荐的所有推荐对象进行初步筛选,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重点推荐对象,然后派出工作组到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对与推荐对象具有相应级别的所有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4)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门依据推荐人的意见、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召开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向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应该指出的是,无论组织、群众、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还是干部本人自荐,都必须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人选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5)建立干部推荐档案。将《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及相关推荐材料归档,长期保存备查。
3、推荐者的权利与责任
推荐者的权利:
党组织、干部、群众均有权向党的组织部门推荐干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这一权利。党组织、群众、领导干部及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自荐)领导干部具有同等效力,无先后和轻重之分。
推荐者的责任:
(1)向组织部门推荐领导干部,推荐者要熟悉党的干部政策、法规,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对被推荐对象要作全面了解,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被推荐对象的情况下,不准弄虚作假。
(2)向组织部门推荐领导干部,必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推荐表》。
(3)以单位党组织的名义向组织部门推荐领导干部,必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单位党组织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
(4)群众联名向组织部门推荐领导干部牵头人要负主要责任。
党委组织部门的权利:
党委组织部门有实施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党委组织部门的责任:
(1)平等对待推荐者和推荐人选。
(2)认真做好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工作。
4、落实责任追究
根据《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责任迫究的具体内容:
(1)推荐者未按《条例》规定和程序进行推荐的,推荐无效,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2)推荐材料不属实,夸大推荐对象的德才表现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推荐人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推荐过程中,对收受推荐对象财物或借机谋取个人私利的,给予责任人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推荐结果的,推荐无效,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外职务,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4)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推荐人选的,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