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问题思考第2页

岗位上来。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用人准则。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管干部的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命干部的原则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党委向“一府两院”推荐干部,“一府两院”向人大提请任命干部,就是要人大对党委提出的干部依法进行“把关”,“把关”的结果就是要把那些不合标准的干部拉下来,把廉洁为民的好干部推上去。然而,在一部分党委领导干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却没有这样的认识。他们把人大不同意任命党委推荐的干部视为不与党委保持一致,视为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视为工作搞偏了。人大常委会的部分组成人员也把自己法着“橡皮图章”,不敢对党委提名的不廉政的干部、群众不依赖的干部说“不”,他们害怕丢自己的“乌纱帽”。这是一种对党和人民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们大可不必“后怕”。从法律上来说,人大代表有“免责权”;从人大行使任免权的方式上来讲,是集体行使职权,一人一票,无计名投票。法律给了人大充分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务的“空间”,人大常委会就更应该把好用人的最后一道“关”。
二、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建立、健全和完善人事任免机制。
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干部的问题上,探索、研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如《任免暂行办法》、《任前法律考试制》、《任前供职报告制》、《任前公示制》、《离任审计制》、《述职评议办法》等等,对坚持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起到了很多很好的作用,应该继续,全面地坚持下去。但是这些制度和办法,也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任前对干部的了解不够深入,人大对党委提出的干部基本上不再进行考核、调查,把反腐倡廉和治理腐败没有放到首要位置,有些地方还没有全面实行这些制度,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制度但又没有很好地执行等等,这些都要靠各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来实现。任前的深入了解不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薄弱环节。有的人认为,党委推荐的干部,都是经过了反复“筛选”的,人大不必做重复的工作。有的地方党委,有时不按人大《任免办法》来,只是在人大常委会举行前1-2天才将需要任命的干部提交人大,不给人大作深入了解的时间。事实不然,有些地方因为党风不正或工作不深入,就会把一些不合格的干部推荐出来,这就需要人大在任前进行深入了解。对不给人大时间作深入了解的作法,人大可按《任免办法》提交下次人大常委会讨论,以便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拟任免的干部。有些干部的腐败问题,不是在升大官后才表现出来的,而是在没当官和做小官的时候就有所表现,这就需要人大在任前实行“公示制”和搞民意测验、座谈等多种形式来了解。有些地方民意测验年年在做,关键问题是测验内容较“虚”,针对性不强,考核找人找得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人大应该要群众了解情况,要从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只要我们有针对性做了民意测验和实地深入作了调查了解,一个干部的廉政与否就会暴露无疑,人大把关就有了足够的依据。任后监督管理不力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薄弱环节,也有一些干部,任前的确很廉政,任后开始蜕变,他们盖局长楼,买豪华小轿车,贪图享乐,以权谋私,完全丢掉了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经常加强任后的监督管理。我们要对廉政与否进行跟踪监督,要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述职评议,实行离任审计,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大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免职等刚性手段,增强监督的实效。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重任轻免”的现象普遍存在。党委和纪委不提出撤职和免职,人大从不考虑撤免干部,其原因是人大对任命后的干部跟踪监督不够,放松教育与管理,使一些腐败官员更加有恃无恐,得以长时期为所欲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任和免是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两个方面,缺一都是不完整的。只有把任和免放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人大才会更有威信,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
三、始终坚持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造就一支过硬的用人队伍。
俗话说得好,打铁先要自身硬。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好用人关,首要条件是必须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业务素质。要高标准配备人大常委会的干部;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的用人准则和标准,严格按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办事,切不忘初心所欲,凭感情用事;要把自己订立的《制度》和《办法》执行好、坚持好。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应该依法认真地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腐败的危害性、危险性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从源头治理腐败,把预防和遏制腐败寓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之中,从组织上保证人代会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措施的到位。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创造性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规范人事任免程序和行为,努力提高人事任免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命干部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善于走群众路线,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免干部更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心声,集中人民的意志,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切实行使好自己的职权。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实施问题研究
“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要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而且要有正确的组织路线,关键是要选好人、用好人。”“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这是从中国共产党几十年革命和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的结论。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继承了我们党“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原则,提出了“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干部选拔任用方针。
1995年,中共中央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条例》颁发后,由于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一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但是,形势的不断发展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干部选拔任用理论研究的一批新成果都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个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这是我国干部工作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举措。
《干部任用条例》共分13章,74条。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规范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化规定,各章各条之间互相衔接,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的完整性。
值得注意的是,《干部任用条例》全部内容体现了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科学化原则,即依据了党政干部成长的一般性规律,制定了严格选拔任用标准、程序,又结合了国情、党情的一般状况,还为优秀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制度化条件;在民主化方面,既明确了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民主集中制原则,又为人民群众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制度化方面,规定了干部“选、育、用、管、监”,升降去留的具体细则,这些细则既环环相扣,紧密无隙,又有很强的操作性。
较之过去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次重新制定的《干部任用条例》反映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干部学说的精神品格,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干部工作中的具体要求,突出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总方针精神。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才队伍和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防止用人上的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杜绝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四)、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推荐工作责任问题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以来,干部推荐工作有很大的改进,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是:
l、推荐程序简单化。民主推荐往往没有事先拟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只是在民主测评时发一张%26lt;推荐表》,汇总的推荐情况也不作具体分析,而是机械地照搬推荐结果,以票取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通常是直接向主要领导口头推荐,既不介绍被推荐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也不陈述推荐理由。
2、推荐内容抽象化。许多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其《民主推荐表》仅有“姓名”、“现任职务”、“近期能否提拔”、“是否有培养前途”等几项抽象的内容,表中没有注明推荐职位和担任该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使参加推荐人员摸不清推荐意图,导致推荐缺乏针对性,凭感觉、凭印象进行推荐。
3、推荐条件原则化。《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比较原则,对多个级别的领导干部都适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