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立法工作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2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人大的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样一系列民主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的立法工作,最重要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大工作特别是开展立法工作,一定要牢牢坚持和把握好这一条。自治区党委对我区的立法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始终给予有力的领导和支持。一年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多次研究人大工作。近期,陈建国书记对人大工作又先后三次作出了重要指示,特别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1月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他说:过去的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履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立法工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既体现了法制的统一,又体现了地方特色,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1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上,他指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很有成效,很有特点。特别是作出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推动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制保障。制定煤炭资源开发保护条例,修改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切合我区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和功效。地方立法就是要有针对性,要突出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对国家法律已有规定的,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作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果立法照抄照搬国家法律的规定,那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中,有几件都是涉及地方立法方面的,比如,关于修改自治区奶产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尽快制定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的议案,都是符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大会确定的5件议案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在自治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他再一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由此可见,自治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陈建国书记近期对人大工作的三次重要指示中,涉及立法工作方面的内容,讲得非常具体,要求也非常明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人大的立法工作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方面的工作都应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丝毫不能背离这个宗旨。我区的立法工作与一些发达省市相比,差距还很大,问题还不少,存在着传统的思维方式,或者叫思维定势。这就是“法是管百姓的,不是管政府的”,这是一个很传统的观念,多少年来都是这样。导致在立法中就出现了 “国家权力 (公权)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样的倾向。地方人大立法绝不能把地方性法规搞成 “收费条例”。由于法规草案大部分都是由相关部门起草的,起草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强化了管理权限,强化了收费的事项,这可以理解,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背离,违背了以人为本这个最重要的执政理念。我们的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政府,只有人民的利益而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如果把公权变成某些部门或者某些人的权力,是绝对不允许的。从宁夏近几年的巨大变化中,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都能深深地体会到,自治区党委是执政为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是务实为民的。但是,仅仅停留在自治区这一级还很不够。现在,有的同志把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称为 “处长经济”、“科长经济”,甚至到县上变成了 “股长经济”。什么意思呢?就是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具体办事人手里面,就走了样。在某些人的手里,拥有了审批权、检查权、收费权,不是用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去体谅群众、保护群众,不去支持群众创业、发展,而是设置关卡、限制、干扰。国家的法律制度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的幅度还很大,罚款从三百到五百,从一千到一万,等等。可自由裁量权在某些人手里就成了 “孙悟空的金箍棒”,请个客,该收一千可能变成收五百;送个礼,该收一千可能收一百。不这样呢?则变成该收三百收五百,该收五百收一千。在审批方面也是如此。一天能办成的事可能拖上几天,一个月能办成的事可能拖上几个月。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政府效能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很不错。中央的国有大型企业到宁夏投资、参股、并购或重组,能够迅速地把事情办成,把企业做大做强,是因为得到的支持多,受到的干扰少。这表明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好。但是,我们有多少个中小型企业,有多少个自主创业、自己劳动、自己养活自己的个体、私营企业,他们往往面对诸多的审批、检查和收费,一筹莫展,这就阻碍了经济发展。所以,立法工作一定要由 “管理型”向 “维权型”转变,由约束公民行为为主向约束政府行为为主转变,由管理人民向服务人民转变。

第三,在立法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创新

立法是一项很严肃的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工作中就只能墨守成规。人大工作在制度层面一定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但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创新才能有为,创新才能发展。在人大的立法工作中怎样创新?就是要转变观念,扩大民主,改进方式,提高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积极探索。一是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参谋作用。由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中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不是很多,而专家学者都有较高的学历,有专门的法律专业知识,有教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丰富经验,请他们为我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把关、当参谋,既体现了科学立法,也体现了民主立法,应该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二是对法规草案实行隔次再审制度。改变以往对法规草案初次审议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紧接着二审,间隔时间偏短,调研、修改时间不足、广泛征求意见不够的做法。从去年开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对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草案就实行了隔次再审。从一审到二审,这中间有四个月的时间,可以根据一审中提出的问题,对法规草案进行深入调研、反复修改,更好地保证立法质量。三是加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直接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力度。直接起草,就是由有关部门提供素材,人大组织起草,法律专家参与。这样就比较超脱,避免相关部门起草中存在的公共权利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今年至少要有一、两部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直接起草。四是要把执法检查和立法效果评估工作重视起来。如果立了法而束之高阁,那不如不立。所以一定要对立法的效果进行评估,一定要开展执法检查。以往安排执法检查时,对国家法律的实施情况检查得多,对我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得少。比如对新制定的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作出的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还有修订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到底执行得怎么样?落实得到底怎么样?需要检查,需要进行效果评估。抓住每件法规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也就是那么几条,看看究竟落实了没有,怎么样才能更好地落实。这样,也能促进我们更好地开展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