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矿产资源管理经验总结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9/6

地税局矿产资源管理经验总结第2页

带“迁移证”

为防止税款流失,我们制定了《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使用管理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乙种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办法》规定,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出“资源税管理证明”所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一规定,犹如给矿产品戴上“紧箍咒”,乙种证明又似矿产品的“迁移证”,从采矿方到购销方再到最终收购方,矿产品只有带上乙种证明这张“迁移证“,才能合法交易,否则将由最终收购方承担纳税义务。丰富的矿藏,是的骄傲,做好资源税的征管,是地税人的职责。近年来,我们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征管要求在不断提高,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寻求做好税政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切实加强资源税的征收与管理,使大地涌现出更多、更大的“守法矿”、“致富矿”、“财源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