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市场经济较为活跃,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措施、体制制度还不尽完善,在某些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商业贿赂现象。尤其是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已成为一些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交易的要求,践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交易秩序,使诚实守信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二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任由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出大批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官员和企业经营人员。三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群众利益。四是商业贿赂造成价格偏高,使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五是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对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尤其重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形成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成长。
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通过扎实推进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些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各行各业普遍受到教育,反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切实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中央的要求还有差距,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思想放松,组织怠慢,对待商业贿赂中违法隐蔽、证据复杂、阻力重重等情况无法深入、细致地研究,避难就易,缺乏对大要案的挖掘力度,使得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停止不前;
(二)认定事实难。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涉及领域宽、行业广,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中虽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有些条文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往往造成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观点,还由于有关法律法规有交叉、冲突,难以准确认定,有的公司发生了商业贿赂案件,立案查处时,将贿赂行为归咎于纯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将业务员开除出公司,“丢卒保车”,逃避处罚,影响了执法效果;
(三)适用法律不足。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非刑事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就具体问题所作的司法行政解释,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适用仍显不足,使得我们在具体治理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主要表现:对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的心理因素和主观心态、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归责原则、间接实施商业贿赂并获得利益的行为等没有明确细化规定,如何适用法律条文,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仍有一定的难度;
(四)执法环境复杂,行政处罚实施难。一些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收回扣、手续费属于行业内的惯例,不仅没什么危害,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交易,因此,在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他们非但不支持,还以影响企业发展和破坏当地投资环境为由,出面干涉工商机关的正常执法。这些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限制,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地方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二、对工商行政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建议性措施
提高对治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认识,增强工商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之一,治理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妨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与当前倡导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弘扬“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市局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并已提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工商管理部门和全体工商干部应识大体、顾大局,理应站在反商业贿赂斗争的最前沿,责无旁贷,努力增强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统一执法主体,整合办案力量,维护商业贿赂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当前,我们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60号令,以上法规、规定虽然赋予了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已被肢解。不仅工商部门有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赋予了其它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导致不同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查处的执行标准、尺度不一,但作为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执法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调动发挥各配合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加强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重点是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执纪执法部门力量,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避免重复查案、多头查案、政出多门,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保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强劲声势,如遇执法办案受阻,调查取证困难,可协调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形成执法办案的“高压”态势,给予违纪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案件的查处,做到发现一案,查办一案,震慑一批违纪违规分子,又能逐步树立起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形象。
(二)要充分利用和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的作用,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扩大案件来源,及时发现问题,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突出抓好商业贿赂大要案件的查办,对性质恶劣、影响面大、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性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切实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工商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监督检查的强制措施和执法权限。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必要的和有力的执法权限,能较好保证执法机关了解掌握案情、制止违法行为。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十分软弱,不能很好适应执法机关打击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容易出现当事人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情况。因此,应当增加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工作的强制措施,强化执法权限,例如查封、扣押、通知银行暂停办理支付业务等等,以有效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但在目前工商部门尚没有此权限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上述措施和手段,就要依据法律法规与多部门联合协同作战,改变执法手段单一的弱点,借助外力,增强内力,使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既合法,又合理,这就要靠我们在具体办案工作中探索。
(四)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商业贿赂违法成本。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者及其单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制裁;对个人的行贿、受贿行为给予刑事制裁,执法效果较好。但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从现实情况看,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违法所付出的成本,不足以达到对违法者造成“元气大伤”的效果,而只是伤其皮毛。因此,应当完善现行法律中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增加处罚额度,加重责任程度,加大惩罚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予以曝光,以增强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才能较好地遏制商业贿赂泛滥的势头,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走上健康、有序、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
(五)工商机关在抓好案件查办的同时,要注意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通过进一步落实经济户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自觉抑制商业贿赂。工商系统也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以此为契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应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执法队伍,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开展查帐、财务分析等方面技能的培训,使执法人员适应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要求。
(六)我们应在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实践中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