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0

浅析群体性矛盾成因及其处置对策第2页

还包括土地的租用、预征和土地划拨的地价级差评估等。6.少数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征地、拆迁、拆队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给处置增加难度。三、做好群体性矛盾处置的对策建议。群体性矛盾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推进群体性矛盾处置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㈠深化依法治理,依法处置征地拆迁群体性矛盾。1.修改完善拆迁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拆迁监督评估体式。群体性矛盾绝大部分是因土地征用拆迁而引起的,这是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必然规律。而要妥善预防和处置这方面的群体性矛盾,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首先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立即修订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管理办法,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使拆迁、征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实施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建立和完善拆迁征用监管体系,划清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以及征用拆迁人的职能,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划、公布市场信息、调解征用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不再参与,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征用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推进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再次,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体系,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依据市场估价的原则,根据被征用拆迁的土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附着物等因素进行公开评定估算,将评估结果作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2.调整工作方法,规范执法行为。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已经成为城镇住房供应的主导方式,城市建设已由追求建设速度和效率转向以环境、生态建设与速度并重的发展阶段,房屋拆迁已由拆除公有房产、单位房产为主转向拆除私有房产为主,拆迁补偿由实物补偿为主转向货币补偿为主,拆迁的补偿标准由房屋安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向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为主。所有这些变化,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调整工作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拆迁工作的要求。其次,征地拆迁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要公开征地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拆迁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投诉渠道、建立动态档案,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㈡坚持法制宣传为先导,妥善处置工作中的群体性矛盾。群体性矛盾的产生,一般是在正在进行的工作中出现的,要妥善处置好这一类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这一类矛盾的出现一般都是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而引起,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置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所以,在开展与群众利益相关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主动配合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强制性。要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人员或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避免群体性矛盾的产生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时,凡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有关的行政文件、文书,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建议并起草、审查有关文件、文书等法律服务。其次,要求各房地产开发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求他们参与生产、生活、建设、经济往来过程中各种协议、合同的订立,协调各种法律关系,排除各种纠纷。再次,设立专项法律顾问,为各类补偿的谈判、协商、签约、履行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第四,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㈣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群体性矛盾。及时发现并化解群体性矛盾是维护地区稳定的关键。首先是将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处置引入预警机制,构建这种预警机制应与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心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网络,每月进行两次排查,重点应放在征地拆迁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上,力争以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处分不同情况,责成相应的部门限期处置,尽量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出现。其次,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萌芽状态,要切实履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群体性盾调处矛的工作跟踪,明确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影响面大的群体性矛盾,有关单位、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亲自到场,进行协调、处置和督查,对群体性纠纷处置不力的,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于重大疑难问题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引入听证、质证程序,给予咨询、解答、处置,对涉及到行政执法的,以行政诉讼法进行行政裁决,对涉及到民事关系调整的,由调委会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必要时,在诉前,由基层配合法院进行现场调解。在群体性矛盾化解后,对一些单位或部门,要建议从中汲取教训,本着类似案例不能出现二次的原则进行整改。再次,要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一是加强学习,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从中把握经验教训,学会用正确的方法调处矛盾纠纷。三是开展交流讨论,积极探索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四是积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