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为了摸清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为矿山环境治理及矿山生态恢复重建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市国土资源局近期开展了全面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
一、现状
铜川市是一座资源型城市,煤炭、水泥石灰岩、耐火粘土、陶瓷粘土等矿产资源储量大,品位高,易于开采,现已形成北部、中部和西部以煤炭开发为主,南部以建材为主,东南部以陶瓷、冶金辅助材料为主的矿业开发格局。煤矿区包括铜川矿区和焦坪矿区、旬耀矿区。全市共调查各类矿山企业(包括已关闭的矿山)285个,其中煤矿生产企业103个,闭坑煤矿企业106个,生产建材企业59个,关闭建材企业17个。
据统计全市矿山企业总面积39007.39公顷,煤矿采空区面积17550.34公顷,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18732.35公顷,已恢复治理2337.56公顷。矸石废石年排放量186.2万吨,年综合利用量32万吨,累计积存量3130.37万吨;废水废液年排放量473.27万立方,年循环利用量77.28万立方;采空造成地面塌陷区面积15719.57公顷。
二、存在问题
1、政出多门,监管不力。目前《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对矿山环境都有原则性规定,各主管部门都有监管权,但又管理不到位。本次调查发现,已关闭的煤矿企业废渣废矸沿河道、沟道直接堆放,大多已被植被覆盖,大部分不会造成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现正在产生的大中型煤矿废矸石已堆放成山,利用率不高,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且不断排放有害气体。如北区的陈家山矿、东区的鸭口矿、徐家沟矿、王石凹矿等矸石堆放如山。
2、矿山环境破坏严重。我市采煤已有50多年的历史,矿山地质环境先破坏后治理的局面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难以改变。在长期的煤炭开采过程中,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和地下水,造成水土流失和煤矿附近村庄水窑干枯、村民饮水困难、房屋裂缝等危害(如东坡矿采空造成广阳镇刘家堡村30多户房屋裂缝,井水干枯),矿区内因煤矸石和采矿剥离物中可燃物的自燃和长期的雨水淋滤,主要有so2等气体严重危害矿区群众和附近村民健康(如王石凹矸石山排放大量so2等有害气体)。老市区内因采空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依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废弃、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投入不足。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老矿山和已废弃、关闭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缺乏投入,在资源开发萎缩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大量职工下岗,地方政府压力过大,也主要表现在老市区采空区的桃园矿、史家河矿、三里洞矿。
4、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现生产的矿山企业重开发轻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象仍很严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保护意识淡薄。没有也不愿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进行投资。个别正在生产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虽然对造成塌陷的村庄进行了搬迁,但生产效益不佳或已关闭的矿山企业造成地面塌陷的村庄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如东坡、王石凹、桃园矿因开采造成刘家堡村、苟村南湾组地面塌陷,乔子村的马泉、鹿台组等地裂缝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隐患依然存在。
三、治理建议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1、市、区县政府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将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2、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实行专项管理,用于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承担对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还矿山企业。对新办的矿山,要严格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矿山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生产和在建的矿山企业在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内,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防治措施。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制度,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
(二)强化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依法治理
1、各级政府要成立或确定专门机构,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法》制定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2、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治理。
3、对今后发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其治理恢复费用全部由矿山企业从生产成本中解决,若企业不能承受,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加大国家对老市区因采空造成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快老市区改造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列入老市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项目资金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并按项目进展监督使用。
(三)明确责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今后,对生产矿山企业因矿山生产可能造成村庄地面塌陷或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在未开采之前由矿山企业实施村庄整体移民搬迁;对已造成村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应由当地政府监督实施移民搬迁,并由矿山企业申报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治理或生态恢复。
(四)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三废”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1、新建矿山生态环境的准入条件(1)必须通过矿区范围内地质灾害评价;(2)提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资料及保护措施、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3)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恢复保护方案;(4)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办矿;(5)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限制含硫1.5-3%的煤矿。
2、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根据铜川市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和历史原因,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体系。(1)矿山生态环境由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加强监督管理,重点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责任。(2)矿山企业依法负责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补充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落实边生产、边保护和治理恢复的责任。(3)建立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矿山企业开采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不力的,由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法收回采矿权。
3、闭坑、关闭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1)严格矿山闭坑报告审查和报批制度。对闭坑矿山,督促其按规定报批闭坑。闭坑前要做到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和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还绿”。矿山损毁土地复垦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尽可能地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矿山企业未按要求治理污染和进行生态环境恢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报告,对该矿山企业申请的新采矿权,不予受理。(2)对以往治理整顿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关闭的矿山,由原矿山企业对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区采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政府、企业共同负责,“十五”、“十一五”期间,建设铜川矿务局煤矿、王石凹煤矿和川口至黄堡沿210国道两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区,以点带面,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5、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动态监测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的管理和治理,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对所辖行政区域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与监测。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出包括“三废”治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矿山企业成立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网,并对调查与监测结果备案。县(区)每季度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监测报表进行综合整理,以季报、半年报、年报形式上报市级;特殊情况及时形成专报上报,及时处理。市级每季度对辖区内县(区)的季报、半年报、年报进行汇总,形成文件归档备案。对矿山生产中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等隐患的调查与监测,由矿山企业单位负责,派专人采取现场观察、连续记录等办法进行动态调查与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每半年调查与监测一次,全年调查与监测率达到50%以上,调查与监测结果形成《调查与监测报告》。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刘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