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交流材料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4/9/12
人大审议交流材料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评价及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的要求,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是人大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方式,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让这一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近年来,在人大作出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整改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从人大自身来说,每年确定的审议议题与“一府两院”工作计划衔接不够,没有关注重点工作;作出的审议意见倾向于重大问题和长远战略性问题,只是提出了一些工作方向和原则性要求,而这些问题在短短60天的整改期内,难以见到成效。同时,受专业方面知识的局限、调研过程仓促不深入、认识的片面性和有意回避敏感尖锐性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提出的审议意见比较笼统模糊、不具体,存在专业性不够和片面性问题,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些甚至提出一些超越现实、根本办不到的意见,造成整改效果不理想。二是从“一府两院”来说,对审议意见重视程度不够,大多交由相关政府部门自行处理,提出整改报告后以再“一府两院”的名义报送人大,只是“文来文往”,以文件应付文件,以笼统对笼统,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整改成效不大。有些整改报告只是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整改结果,这些计划以后能否落实,也缺乏后续有效监督。三是从法律角度来说,陕西省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常委会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天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只是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制定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惩诫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弹性较大,缺乏刚性约束机制。如果相关部门重视了,处理结果就会好一些,而不重视就会草草敷衍了事,使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制度流于形式,也有损于人大的权威。
审议意见能否落实到位,对于进一步树立人大监督权威,增强监督实效,改进“一府两院”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有约束性的办法,来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是不断提高审议质量。视察调查活动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的前提和基础。视察调查选题要紧密结合当年全县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来确定,与全县工作大局基本保持一致,选题要准,针对性要强。参与视察调查的人员要学习掌握与视察调研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做足功课,有的放矢,带着问题去开展调研。调研过程中要采取明查暗访、民意测评、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征求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掌握全面情况。要深入到基层一线,到问题复杂、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地方去发现问题,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去哪些地方、走访哪些人,不能仅仅由被视察单位安排,不能只看情况好的,而不看问题多的,防止偏听偏信、以偏概全。形成的调研报告要真实反映各方面的情况,提出的问题要尽可能具体化,做到不笼统、不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但是,也不能仅关注一些琐碎小事,回避或冲淡一些关键敏感性问题和尖锐性问题,也不能提超越现实情况、确实难以办到的问题和意见。调研报告还要征求内行或专家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二是制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审议是手段,落实才是目的。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对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处理程序、时限、监督办法等做出相应规定,形成一套规范性的处理办法,使审议意见的整改有规可依。对“一府两院”提出的整改报告,要明确说明解决了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没有解决,没有解决的原因在哪里,下一步怎么解决,分清责任,逐步落实到位,防止一些部门故意回避问题,蒙混过关。
三是建立刚性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具体的刚性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也难以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由于各地形成的审议意见参差不齐,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不一定都符合实际,如果作出硬性规定也不易操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办法来解决:一是对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整改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未达到一定满意比例要求的,要求“一府两院”要重新办理落实,并进行跟踪督办,直到满意通过为止。但要限制整改次数,防止再次整改不了了之。满意度测评分为两种办法:可以每年年终对所有整改报告一次性逐项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每次整改期满后分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二是运用询问、质询等手段,对审议意见中符合实际能够办到而没有办到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就此问题到会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并作出整改要求,促进问题得到落实;对不符合实际难以办到的问题,要求作出合理解释,取得代表的谅解。三是利用简报、人大网站、互动平台等形式,向代表通报审议意见和整改情况,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通过这些措施,使人大审议意见真正能落到实处,确实能解决一些问题,做到有始有终,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使审议意见真正成为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