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协委员培训班上辅导工作的报告材料

工作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2

在政协委员培训班上辅导工作的报告材料第4页

五”规划的制定中,贯彻到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

(3)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近几年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李瑞环同志指出:“社情民意就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社情不等于民意,但社情包含民意;民意不等于社情,但民意是最重要的社情,在许多情况下,社情就是民情。因此,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最重要的是反映民情民意。”他还指出:“统一战线中各党派、团体、各界党外人士,联系着各自的群众,代表各自群众的利益,反映各自群众的要求。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想问题、提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既有共识,也有歧异;既有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不那么正确,甚至错误的看法。唯其如此,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现实。从这里,我们能够了解到通过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信息和情况,听到不易反映上来的呼声和意愿,获取难以得到的建议和批评。这将有助于我们党在研究形势时,更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做到胸中有数;在制定政策时,更准确地体察群众心理,做到符合民意;在解决问题时,更切实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赢得人心,真正获得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第一,群众中确有许多意见亟待反应,许多建议希望引起重视;第二,党和政府应当及时了解群众的意愿,把握社会各方面的情况;第三,政协委员联系着各个界别、各个阶层的群众,可以多渠道地汇集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党政决策部门。做好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有利于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使协商更加切实,监督更加有效,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

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方面,近年来,市政协把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作为扩大政协影响力的一个知名品牌着力打造,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情民意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市政协主席会议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职能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政协主席赵功佩对社情民意工作高度重视,不仅出思路,提要求,而且身体力行,在调研中发现线索,在座谈中收集素材,在走访委员中了解信息。对每期《社情民意》都审核把关。他多次强调,政协的各项工作、活动都要包含、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做到心中有“宗旨”,眼中有群众,脑子里想的、手里干的都要体现反映社情民意,真正把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贯彻到政协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作为协商议政的基础,建言献策的依据。并明确提出,要把《社情民意》打造成政协工作的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品牌刊物。目前,市政协的社情民意工作呈现出收集和反映信息多,涉及范围广,领导批示多,社会效果好的良好局面。如今年编发《社情民意》21期,其中13期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许多具有宏观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不少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和落实。可以说,现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政协报送的社情民意非常重视,每期必看,而且批示率很高。今年9月中旬,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考察组对我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并对我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近日,全国政协办公厅下发文件,同意**市、天津市河东区等11个市(区、州)为第二批全国政协办公厅研究室信息局信息联系点。

三、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保障政协委员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政协委员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政协章程还赋予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委员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2)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利;(3)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4)委员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6)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7)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8)委员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9)委员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的义务有:(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为保障政协委员的权利,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政协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