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协委员培训班上辅导工作的报告材料
在政协委员培训班上辅导工作的报告材料
尊敬的周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员,同志们:
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政协理论知识,共同探讨人民政协的实践工作。
说起政协,大家都知道,但具体到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政协的主要职能及履行职能的方法、途径以及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也就是说政协到底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啥?上下级政协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可能有很多人就回答不上来了。就此,我重点讲四个问题。一是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二是把握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履行职能的原则、方式;三是了解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明白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关系。由于我到政协机关工作时间不长,也是政协组织中的一名新兵,对政协理论知识是在干中学、学中干,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那一世范文网-http://m.nayishi.com]由于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不了解或误解,社会上流传着一些偏颇的说法,我归纳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花瓶和摆设”说。“热热闹闹三五天,冷冷清清一整年”。认为政协就是一种形式,不起什么作用,也起不了什么作用。“说说白说,议议白议,提提白提”。二是“清闲和正歇”说。“无职无权无人找,无忧无虑无烦恼。”认为政协机关是第二老干部局,政协工作人员整天享清闲,政协是“正歇”。三是“找碴”说。认为政协是“大牌子、空架子、老头子、找碴子”,好像政协就是整天瞪着眼,找人毛病提意见,跟人过不去。这些说法和看法都是极端错误的。
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呢?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谈下《政协章程》。为什么要先解释一下政协章程?因为,我这里所讲的一些理论、观点都是以政协章程为准的。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三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结束,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不再适用。因此,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当时的解释是:之所以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规章定名为“章程”是比较适当的,这可以同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条例有所区别,可以避免同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法”和“条例”相混淆;也正如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组织规章一样,其中基本包括总纲和组织条文两部分,而它的名称则称为“党章”或“会章”或“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含义
政协是什么?李瑞环同志讲过,“政协就是政协,要不比不套。”这实质上就点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即政协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由此可见,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一层含义就是“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而言,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以及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国内或国际间相互结成的联合。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力量的联合。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自成立时起,人民政协始终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并随着统一战线的发展而发展。统一战线的性质贯穿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委员结构、议事原则、工作方式和活动方法等各个方面。早在1939年10月,毛主席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就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成绩,也是中国革命的伟大成绩。”从1949年9月成立时起,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以及政协章程都对政协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已经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也发展成为包括以上各个方面的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它的参加单位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主要的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五大**团体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台湾同胞以及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所以,江泽民同志说:“在新的世纪,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决不能丢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政治优势,决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决不能动摇。”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不断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增添力量。”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在辛亥革命后,曾一度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后来又实行国民党一党专制,结果都失败了。我们现在所讲的中国民主党派,有些发端于大革命失败后,大多数形成和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当时是作为积极抗日和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的爱国民主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爱国、民主是他们共同的目标和基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从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中,从国民党打压迫害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的鲜明对比中,从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模范行为中,逐步认清了只有共产党代表了民族的希望与前途,从而接受了共产党的主张,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结成了风雨同舟、和衷共济的亲密关系。人民政协的成立使这种合作关系有了统一的组织形式,并成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各民主党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1956年4月25日,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1956年9月,中共八大宣布:“在今后,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实行这个方针的意义作了说明:“各民主党派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我们工作做出有益的帮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8字方针,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16字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被写入中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出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十六大召开后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时指出:“中共十六大把统一战线和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的基本经验,表明了我们党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我国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的决心。”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说到这里,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政协与人大的区别。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协与人大都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又有很大不同。(1)二者的性质不同。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协是最高协商机关。人大代表国家意志,政协反映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愿望与要求。(2)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人大通过选举产生,政协通过协商产生。人大按地域组团,政协按届别编组。(3)二者的职能不同。人大主要是立法和任命,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政协主要是建言与立论,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4)二者的工作范围不同。人大主要是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有比较明确的工作范围,政协的协商监督、参政议政则范围更广,所谓“无边无沿,无底无盖”。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三层含义就是“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本意是人民政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不存在所谓“超阶级”的“纯粹”民主。列宁说过:“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