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防空工作的通知
加强防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十五”计划以来,我市人防建设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人防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人防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人防建设总体水平还不高,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指挥工程建设进度慢,通信警报设施现代化程度尚不能适应应对突发事变防空袭应急准备的要求;二是人防工程面积仍不能满足重点设防城市居民战时就地就近隐蔽的需要,特别是县(市)人防工程面积基本还是空白;三是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国防观念不强,对人防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各县(市)人防建设发展不平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工作不够落实,随意减、免、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我市人防工作的全面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人防建设步攻,推进全市人防工作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防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台海局势错综复杂,各种变数有增无减,我市地处对台军事斗争第一线,战略位置特殊,台海一旦有战事,将首当其冲。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化对人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要把人防工作纳入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切实把人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推进当地人防建设尽快走上正轨。各级人防部门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时常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正确处理协调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要抓好自身队伍建设,落实编制,配强人员,全面完成人防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建设人防和依法管理人防
县级(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的规定,在人防“结建”工作中,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把人防工程的减、免、缓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我市的人防建设能沿着法律化轨道健康发展。
三、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确保人防建设落到实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发[]9号、闽委发[]17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所明确的职责,积极支持人防部门落实好“结建”工作。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立项、扩初、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人防部门参加。凡未依法办理人防“结建”手续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计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全市的人防“结建”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四、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步伐
当前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县(市)基本是空白。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未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县(市),应加紧补充编制。在抓好人防“结建”的同时,要加大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如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人口密集的居民居住区,条件许可的均应安排建设人防工程,要完成省上“十五”计划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任务指标。
五、加强指近、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本级要加快地下指挥所建设步伐,市人防办要按计划要求抓紧落实,并结合地下指挥所建设完成地面民防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任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指挥所建设在年内开工。县(市、区)年内必须完成防空袭预案和人口疏散方案的拟定,确保一有情况,能按预先方案实施人口疏散,人武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审定,确保各方(预)案的可行性。未按规定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县(市),年内必须全部安装到位,并开展好防空警报试鸣和人防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知识,知晓防空预案,提高应对突然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