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罪推定原则与人宪问题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7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与人宪问题第2页

必要。

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及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前(澳门)均假定无罪。”换言之,我国的香港及澳门两特别行政区首先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为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趋近,应当进一步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并未将刑事程序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中,而系规定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章中,如此的结构是有差异的。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中的刑事程序乃公民宪法上的程序基本权,可以获得对抗政府机关的属性;而规定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中的有关规定,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原则,不具备宪法权利属性,而且我国并未将无罪推定原则人宪,程序性权利的宪法化,将有助于公民对抗国家的不法侵犯,保障人权,并获得合理补偿。

仅仅满足于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基本权利确立于宪法条文中是远远不足的,宪法的存在价值不仅仅在于一纸的宣示,而在于获得切确的尊重及贯彻,并于违反宪法行为发生的时,能够使其获得有效的纠正及禁止。自此一角度言,固然关心无罪推定原则宪法化的问题,但更应研究如何使无罪推定原则得到实施,使宪法性侵权行为得到纠正的问题。否则,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仍不会得到根本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