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创新  实现缉私警察工作的四个转变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2/4

勇于创新  实现缉私警察工作的四个转变


勇于创新,与时俱进,是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所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要求是“我们在新世纪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根本要求”。因此,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在实践,贵在创新。海关总署党组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过程中,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海关工作,不仅审时度势,围绕“把关”与“服务”,推出通关作业改革、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两水两陆”转关运输监管改革等一系列的改革新举措,而且顺应国际经济发展大潮,响亮地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新方针,为充分发挥海关职能,服务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么,作为缉私警察,应如何与时俱进,深入贯彻新方针,积极为改革服务,并通过海关改革推进自身的建设与发展,的确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缉私警察组建以来,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在尖锐、复杂的反走私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惩走私犯罪,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不能否认,随着工作格局的逐步调整和队伍的发展壮大,也逐渐呈现出一些问题。如:“警察”理念与刑事执法意识不强,整体作战能力有待提高,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尚待建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缉私警察工作运行机制相对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与管理观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合队伍的性质、特点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更好地贯彻新方针,适应海关改革的大局,实现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增创打私新优势,就必须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有利于海关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打击走私犯罪,有利于缉私警察长远建设”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观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内容的创新,用创新思维,努力实现缉私警察工作的四个转变,开创走私犯罪侦查工作新局面。

一、在执法理念上,由“单纯打击”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转变

海关工作新方针的内涵就是既“把关”又“服务”,通过“把关”与“服务”的有机结合,保证海关职能的充分发挥,服务经济建设。“把关”与“服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关”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离开“把关”讲“服务”,或者只强调“服务”而忽视“把关”,把二者割裂开来,必然会导致执法偏差,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把关”之中有“服务”,“服务”之中不能忽视“把关”。从缉私警察的角度来看,要认真贯彻新方针,就是要摆正位置,在观念上改变为打私而打私的思想,通过打团伙、破现案、清**、追逃犯等一系列措施,维护关区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守法企业公平参与外贸出口,促进经济快速增长;通过在案侦工作中准确掌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把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扣押私货、运输工具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把企业的合法运作、合法经营影响减到最低程度;通过深入开展“开门评警”和“警务公开”活动,上门征求企业和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缉私工作。

(一)在海关工作大局中正确定位。转变执法理念,首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缉私警察是在海关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开展打私工作。要把自己的工作自觉地置于海关工作的全局之中,自觉地置于海关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之下,这是我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组织保证,也是执法理念转变的思想基础。

(二)严格执法,积极服务海关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走私,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贸易秩序,就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对海关最好的服务。缉私警察作为一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执法队伍,必须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加大刑事执法力度,严惩走私犯罪。同时,通过对侦办案件的分析研究,发现走私犯罪的规律、特点,进而将海关改革的实际效果和存在问题等信息及时反馈给海关各业务部门,使其加强风险布控,从而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三)提高执法效率,讲究工作方法。在侦办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可能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对个人犯罪而非企业行为的走私案件要快侦快破,清除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扣押与走私活动无关的运输工具或货物,要尽快发还;对一时难以分清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慎用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四)打击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和总结企业管理的漏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

二、在管理模式上,由“行政机关化”向“执勤作战型”转变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具有武装性、刑事司法性、战斗性和高风险性。缉私警察既是穿着警服的海关队伍,又是一支公安队伍。在同走私犯罪分子作斗争中,不仅要闻警而动,随时战斗,甚至与走私分子短兵相接,而且还要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有时还需要统一行动和跨关区作战。因而,它既在海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对这样一支特殊的队伍,用一般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缉私警察的效能发挥。

“执勤作战型”管理模式是相对于“行政机关化”而言,它的总体要求是“工作中心突出,机构科学合理,便于协调统一,反应迅速灵敏,后勤保障有力”。要向“执勤作战型”管理模式的转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但关键要抓好以下三点:

(一)明确工作重心,提高行政效率。首先要把打击走私作为全局主要的工作来抓,无论是工作布署还是警力安排、装备保障都要围绕缉私工作,突出打击斗争;其次是非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打击走私。情况调研、公文处理、思想政治工作、警务保障,都要提高办事效率,雷厉风行,确保打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任务的完成;再次是业务部门和侦查支局是案侦主力军,必须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战斗力,在打击走私犯罪中释放出最大的能量。

(二)合理设置机构,调整警力布局。根据缉私警察的特点,在现有侦查支局的基础上,克服其“机关化”倾向,改支局为支队建制,将支局内的非业务部门如办公室和政工科合并改为政秘科或综合科,增设情报科和查缉中队,将其建成一个真正的战斗实体,使之成为打私斗争的尖兵。为便于管理,在条件许可前提下,市区内的支局集中办公,使分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优势警力,应付重特大案件和其他紧急情况。与此同时,还要调整现有警力布局,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业务部门,保证一线的警力,服务于案侦工作。

(三)改革财务制度,力争保障有力。一方面要积极争取海关的支持,对现行缉私警察财务制度,紧密结合侦查工作的实际进行改革,既保证充足的办案经费,又要开支项目合理,真正体现公安财务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更好地为案侦工作服务;另一方面,在经费和装备投入上向基层倾斜,向走私犯罪案件多,侦查业务工作量大的支局倾斜,不搞一刀切,真正做到保障有力。

三、在警务方式上,由“被动反应型”向“主动先发式”转变

缉私警察的警务工作就是打击走私犯罪。由于深圳关区毗邻港澳,进出口业务量大,监管任务繁重,是走私与反走私斗争的前沿阵地。坐堂等案、就案办案、就案结案的现象客观存在。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业务基础工作,主动发现线索,侦破走私案件。随着走私活动由公开走向隐蔽以及历史遗留案件的逐步清理,如果不与时俱进,进行警务方式的改革,不主动出击,打击和防范走私犯罪,我们就不能在真正意义上贯彻新方针的实质精神.

“主动先发”的警务方式,就是拓展侦办案件的职能,把防范、威慑、控制等功能纳入工作内容,把基础工作作为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有限的警力资源,一手抓侦办案件,一手抓业务基础工作,对走私犯罪形成主动进攻的态势,要推进这种警务方式的转变,就必须:

(一)大力加强以情报为中心的业务基础工作。加强走私犯罪侦查基础工作是缉私警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保证。据统计,我们自侦的案件,有94%是通过情报侦破的。随着打击走私力度的加大,走私犯罪已由公开转为隐蔽,方式、方法由单一变为灵活多样,增加了缉私工作的难度,如果我们在坚持打击的同时,没有辅之以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就会出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只有把以情报基础建设为中心的业务基础工作加强起来,才能为打击走私犯罪提供目标、方向和条件,才能牢牢把握打私工作主动权。各职能部门要把情报基础建设当作大事来抓,取得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一方面积极建立辖区非设关码头、监管现场、监管企业、报关行及报关员资料库;另一方面结合走私犯罪的特点,加强专案特情、阵地控制特情、境外特情的物建、管理和使用,同时还要加强基础调研,掌握走私动态;建立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库,最终建立完整的走私犯罪情报资料体系,为走私犯罪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积极稳妥推进案侦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效率。逐步对侦查分局现行的侦、审分离的案侦模式进行改革,把法制部门的预审职能分离出来,归入侦查部门,实行“侦审合一”。将侦查部门以探组、警队等形式分成若干个战斗实体,给予相应的警务保障,同时,实行法制部门的案件审核把关,加大法制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到位。通过案侦模式的改革调动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变“要我干”为“我要干” ,增强民警的责任感,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从机制上完善与内、外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内外联动,真正形式打私合力。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地方公、检、法、工商、边防等部门的联系,在具体的执法程序与执法环节上与之建立切实可行的业务协作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其他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手段,发挥打击走私的整体效能。从缉私警察的角度来说,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求大同、存小异”,主动沟通配合。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侦办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