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局)
浅谈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局)
从我局近几年来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质量监管实践特别是在抽样取证中发现存在不少的向题,抽样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代表数量、样品所装容器等等很值得注意,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将造成案件的流产或败诉。
一、正确区分监测抽样和抽样取证.从实践看,往往把监测抽样与抽样取证混为一淡.监测抽样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6lt;%26lt;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26gt;%26gt;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他的监测包括定向的和不定向的,他的特点一是要制定监测计划,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二是委托具有检测商品质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抽样检测;三是承检单位还要制定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而抽样取证是按照%26lt;%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6gt;%26gt;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6lt;%26lt;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6gt;%26gt;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规定抽样取证.由此可见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所抽取的样品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保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通常的作法是抽取三份样证,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封存,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一份执法机关留存,为了更进一步证明抽样所取的证据证明力,另一份就要送法定的具有检验该商品质量资质机构检验,证明证据的准确性.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对商品质量监管中还存在对某些商品实行普遍抽检,一是没有抽样计划,二是未经批准,三是没有法定抽检资格的人员抽取,四是没有检验机构制定的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这是错误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明白我们在商品质量案件个案办理中,只能只是抽样取证,因此,要正确区分监测抽样和抽样取证,依法行政是我们执法者的根本.
二、在抽样取证过程中,填写抽样取证记录要规范、详细.在日常工作中取证记录不规范,记录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抽样取证过程中的记录也是一个重要证据,他记录了整个被抽样品的商品名称、商标标识、执行标准、商品出厂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地、样品等级、型号规格、包装方式等,还记录了抽样依据、抽样方式、抽样地点、抽样时间以及所抽商品代表的总量、样品数量,更重要的是记录了抽样方法、步骤,对封样情况、封样时间、抽样取证人、监督检查人员、当事人签字等这些都不可忽视.但从目前其他市、县工商部门处理的部分商品质量案件败诉的教训来看,多数是抽样取证记录中的抽样方法、记录不全,造成法院在认定抽样取证方面认为抽样方法错误,对抽样所取证据不予认可.但从我县办案单位查办的商品质量案件来看,对所抽样品本身执行的质量标准、抽样依据、商标标识、包装方式、样品等级、出厂批号或生产日期等记录不全,这些都将影响抽样取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抽样取证方法必须正确.这是抽样取证的核心,一旦抽样方法不正确,将直接影响抽样取证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一些特殊商品的抽样取证应当尽量委托有资格抽样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6lt;%26lt;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6gt;%26gt;(第28号令)第三十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个案办理中抽样取证的方法必须正确,并且将抽样取证的方法详细记录在抽样取证记录中,方能证明抽样取证方法正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四、封存抽样取证的包装必须符合样品包装规定.也就是说工商行管理执法办案人员在办理商品、食品质量个案中抽样取证所抽取的样品,所装样品的容器必须符合该商品盛装要求规定,特别是一些特殊商品,如汽油、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盛装样品的容器,使用盛装容器不正确将有可能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造成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不服,如某个执法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在一次查处消费者举报张某销售不合格汽油案件,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中,使用了洗净的盐水瓶,封盖使用的是橡胶塞,通过检验后不合格,但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抽样取证中所取样品的容器不符合规定,按照汽油的盛样规定应使用茶色磨口瓶及其配套的密封性能好的茶色玻璃塞,不能使用橡胶塞.如果重新抽样取证,当事人已将商品全部销售,由于盛装样品的容器不规范,造成该案难以处理,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而且使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应从中吸取教训.
五、在个案抽样取证中,对所抽样品必须及时送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对抽样取证商品作出是否有质量问题的准确判断,加强抽样取证证据的证明力。时间就是效益、就是案件质量成败的关键,关键证据稍纵即逝,再无法弥补,使整个案件无法处理.如某个办案机构在办理一个化肥质量案件中,执法人员抽样取证后留存一个月后才将所抽样样品送法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化肥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提出异议,一是为什么一月后才送检;二是样品存放时间长因存放条件可能造成质量变化,如果再重新抽样取证,肥料早已销售完,证据巳灭失无法再抽取,造成该案无法定案处理;还应注意的是鉴定报告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享有要求复检的权利,大家都知道检验报告书中法定检验机构明确告知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其中监督检验报告的异议,向安排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办案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只有十五日的复检期限,当工商执法人员再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也要告知如对检验结论不服,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如果办案机构十日送达,那么复检期只剩五天,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还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第十天或第十五日提出异议,这就给办案机构造成麻烦,有可能造成重复的检验费用,在这方面的案件中是有教训的,因此,及时送达检验报告也应引起注意.
六、抽样取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6lt;%26lt;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26gt;%26gt;(工商消字第2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26lt;%26lt;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6gt;%26gt;(第28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抽样取证要求当事人在场,是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但从实际工作来看,个别办案机构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中不要求当事人在场,忽视了办案程序的要求,造成了抽样取证证据的证明力的下降,这都要应引起办案机构执法人员的注意,一定要按程序执法,不能凭个人想象,避免造成证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