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政府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论现代政府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法治依法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我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应当承认,行政许可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了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符合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需;充分昭示了现代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必将对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理念和权力行使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现代政府的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行政许可法明确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而现代行政法则是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基础,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价值比较上,它视两者是互相一致的;在道德观念上,它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可以互相信任的。因而,政府行政行为的理念就是服务,以实现个人的合作。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行为。所以,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要求政府不仅是管理的政府,更应该是服务的政府、便民的政府。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许可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由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充分体现出了“服务是政府天职”的现代政府理念。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就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
二、行政许可法确立了有限政府的观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其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等作用,其结果就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长期以来,政府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张,管理触角延伸到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而行政许可法则是严格限制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只要以上述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应当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当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应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三、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法治政府的思想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约束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在实践中不断出现了争夺审批权、漠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官僚主义等现象。而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就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和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证许可法的重要贡献,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了责任政府的理念。同时,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的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充分体现了现代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的思想。
四、行政许可法强化了透明政府的准则
信息公开、透明现今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信息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应当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等,将信息公开、透明的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并规定了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通过规定这些措施,行政许可法不仅保障了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行政许可法强调了诚信政府的概念
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是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会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而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要做到:一是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法实现了人本主义精神
人本主义精神是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行政许可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趋势。其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要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法以民为本的鲜明特色。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是社会的终极目的,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养人、塑造人、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从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帮助人的层面入手,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因此,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实现了公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次真正的回归。综观我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最成功之处就在于通过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确立了公民个人的市场主体身份。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200多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了公民个人市场主体的资格。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公民个人的抱怨却并没有减少,因为他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究其根源,就在于这些法律规范虽然承认了公民具备了市场主体能力,却并没有从根本上交还公民作为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则标志着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回归。因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公民个人能够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人,以前束缚公民的的众多行政审批事项交由他们自己自主决定。行政许可法为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同时,由于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保障追求适度的个体利益来增进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同时兼顾,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有序增长。所以,政府运用行政许可调控经济运行、规制社会秩序时,也可以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两方面)的增长,实现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双赢局面。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现代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其实施,必将会为我国建设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实现了公民权利的回归,深入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真正实现公民、政府和整个社会“三赢”的局面。从公民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保障公民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是一次权利的回归。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公民将真正成为权利的主人,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任何事项,更加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促使政府实现了从放权到控权的过渡。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广泛限制,而政府的权力却不受约束。而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改变了立法观念,从技术上限制了行政机关权力扩张的欲望,防止了行政机关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现象的出现。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实现了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现代政府是公民基于共同契约而组建的,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但是,由于政府本身耗费了大量资源,并且时时刻刻存在着权力扩张的冲动,因此,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在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实现动态的平衡。《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第一次在这种立法的自觉和技术的可操作性上,实现了这一平衡,标志着中国的行政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因此,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尽快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思想观念,树立起正确的行政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