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政治文明建设刍议

行政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3/14

人大与政治文明建设刍议第2页

年来的改革以及“争创”活动,机关面貌、干警形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办案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以前时有表现的三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风(吃喝风、玩乐风、卡要风)、三差(态度差、作风差、效率差)、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三同(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现象以及冷、横、硬的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满意度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比如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按件件办成铁案的要求仍有差距;“执行难”仍在困扰着司法部门,有时为了某种需要往往变出花样去执行以提高执行率;检察部门该抗诉的案件常常出于种种考虑而放弃抗诉;法律服务工作因办案经费拮据也适应不了一些困难群众的要求,有理无钱而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等等。以上问题,正是人大履职时监督的内容。人大应根据党的十六大要求,认真监督司法机关加速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职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理顺各司法机关的内外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大要不放过对自己任命干部的监督,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性因素,做到小错即诫、显错即纠、过错即究、重错即惩。总之,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四是要监督各个行业部门严格进行专项治理。此项治理工作虽然一直在抓,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说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是依法治国、治省、治市、治县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内容。人大要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质询、必要时的专项问题调查等形式反复督查,要求政府责成各个行业部门认真实施。特别是对那些热点、难点、敏感点的部位要紧抓不放,发现问题,限制整改,确保实效,不让反复,以取信于民。以上仅是依法治国内容几个主要方面,其他不再论列。
第三,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人大要支持人民群众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与核心,也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不仅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要求的,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基本内容。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代表,代表受人民委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这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而且也是我国公民实行政治参与、履行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和机制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人大的一切工作一定要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都要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所以,人大代表要恪尽职守、敢于直言,不能口欲言而嗫嚅。因为它是人民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在履职时就应不折不扣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民作主,否则就不够当代表的资格。代表若不能为群众讲话,不能代替人民去行使权力,广大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就可能产生怀疑,这是明摆着的道理。只因为基于这样的认识,每次人大换届选举时,都反复强调代表的质量问题,群众常说,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现实生活表明,凡是代表质量高的、代表各种活动开展得好的、人代会、常委会能依法高标准运作的地方,那里的人大工作就肯定生机勃勃、有声有色,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一定行使得充分,同样,人大的威信一定会高。选民和代表们常常这样讲,人大工作只要有作为,也一定会有位置。有“作为”是生活中的最高境界。这是恩格斯的名言。人大在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方面一定要做到乐此不疲,尽其职,胜其任。另外,人大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高度重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它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更直接、更现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在农村要实行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要实行居民自治,企业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让村民、居民、职工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广泛民主权利。前段时间有的地方发生社区选举居委会干部时由上级预先指定好再让居民选举,这是很不妥的,人大代表对这类问题应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使居民组织法得到彻底贯彻落实。
第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人大要切实履行好有关干部的人事任免权。人事任免是各级人大重要责权,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在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并不相互排斥。但在工作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方面的关系仍没真正处理好,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的感觉是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在干部任免上显得乏力,不够理直气壮,实际上这是履职不到位的表现。究其原因,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清楚的。当人大对有的干部任用上同党委有分歧时,实际操作时一般是强调领会党委意图,服从党的安排,去积极做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工作,使党委的意图能顺利实现就算完成了任务。笔者认为,既然人事任免权是人大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人大在对有关干部的任用上遇到与党委意见有分歧时,完全可以建议对有关干部先放一放、“冷处理”,继续进行调查、考察,多听听党内外同志的意见,力求党委、人大意见基本一致后再决定对某个干部用或不用,不应匆忙决定。人大维护党委意图应服从用人标准。人大党组同党委在干部任用上应形成合力,出现分歧要耐心解释,因为目标是一致的,相信经过反复协商,最终会达成共识、得到妥善解决的。干部人事制度要加速改革的步伐,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真正把优秀人才集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上来。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有的地方在干部决定任用前一周向党内外公示,以增强用人的透明度,此举无疑是好的,但笔者也发现往往有搞搞形式,走走过场的现象,对公示过程中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往往很少采纳,仍然按预先定好的调子行事,这就失去公示的意义了,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视。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实行职务任期制、辞职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要允许人才合理流动,积极营造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人大不但要介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而且要配合党委加强干部任用前的考察工作,实际上这是帮助党委把关。并将每次考察的情况适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便于委员们开会时高质量的有的放矢地行使好干部任免权。人大领导配合党委考察干部要做到亲力亲为,境界要高,要从干部的理论素养、党性修养、世界眼光、战略思维上去严格把关,对那些理论不太通、形势不太清、政策不太明、经济不太懂、业务不太精的“半吊子”干部一个也不能重用,用了将误党误国,人大也将承担失察的责任。监督有关部门对干部要信任不放任,放手不撒手,爱护不袒护,切切实实做到对干部考察、任用高标准、高质量、高要求,这不仅是人大职责所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有关政治文明建设核心内容的干部问题,人大要职无旁贷的把好关、用好权。
此外,笔者认为,人大在实施履职的同时,要时刻不忘自身政治水平、思想水平、业务水平、知识水平的“充电”、提高,防止在履职中对一些问题深不了、准不了、狠不了,这样,将很难胜任政治文明建设的重任,适应不了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俗话说,打铁必须自身硬,人大要强化这方面的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伟大的系统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目标之一,虽然这一科学概念提得比较晚,但中国人民建设政治文明的实践活动早就开始了。相信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大认真履职、全国人民努力奋斗,它必将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样,取得累累硕果!
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社会主义中国,人大作为各级权力机关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起着异常重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此种作用是因它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同它神圣的法定职责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其它机构无法替代的。本文所议人大与政治文明建设仅仅是个人结合工作实践的一些粗浅体会,实因水平所限,很难更深的去表达,难免挂一漏万,恳请各位专家、学者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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