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控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9/11

如何防控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摘 要: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归社会后通常面临诸多困难,由于缺乏解决困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被迫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何有效预防并控制这些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本文试图从司法行政的角度予以阐述,希望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出路。
  关键词: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防控;司法行政
 
  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既是各国犯罪学、法学、社会学等专家普遍关注的理论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同西方国家相比虽然较低,但重新违法犯罪的现实不容乐观,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重新犯罪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且犯罪率上升的很快。这不仅意味着犯罪数量总体上升,而且意味着各地的司法行政工作将面临巨大挑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能否适时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策略和思路,落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是决定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关键。因而,本文拟从司法行政实践角度,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趋势及原因,并提出防控建议。
  一、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递增的状况及特点
  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就呈不断上升趋势。根据司法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重新犯罪率1984年是6.34%,1985年是6.78%,1986年是7.33%,1987年是7.85%,1988年是8.32%,1989年是8.35%,1990年是8.55%[1](P106)。而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及社会多元化发展,诱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比率较前期大幅增长,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1996年,重新犯罪的比重增加了2.46个百分点,增长47.1%,1996年的重新犯罪率达到了11.1%[2](P64)。到2000年后,根据部分省市的调查发现,重新犯罪率不但继续上升,而且上升的很快。福建省2005年12月的调查显示,其省内监狱重新犯罪人员占全部在押犯的比例自2000年到2005年都达到了两位数,2005年更是高达13.1%[3](P52)。贵州省2010年的调查显示,2005年至2009年,其省内劳教所重新违法人员占全部在教人员的比重在29.3%至56.4%之间,平均占到了37.6%;监狱重新犯罪人员占全部在押犯的比例平均到达10.97%[4](P82)。北京监狱局2003年12月的调查显示,累犯在押犯比例竟高达20.1%[1](P106)。这些数据,无论从全国还是部分省市来看,都充分说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直维持在高位增长。
  通过分析这些重新犯罪人员及罪行特征,发现重新犯罪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再犯与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较短。一般刑满释放两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根据上海一项对所有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调查,刑满释放后二年的重新犯罪者最多,占重新犯罪人的39.1%[1](P106);其他省份的调查也显示了这种特性,如贵州省一年内重新犯罪入狱者占31.55%,而两年内重犯入狱的则高达62.93%[4](P83);福建省刑满释放两年内再犯罪的比例占到了42.6%[3](P52)。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在90年代的调查:罪犯释放后三年,重新被捕率是67.5%,因犯新罪重新定罪的46.9%[1](P106)。二是重新犯罪多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根据福建省调查显示,盗窃和抢劫两类犯罪在二次犯罪、多次犯罪中分别占到了52.1%和69.5%[3](P52);而贵州省内侵财性犯罪在再犯罪型中占到了51.12%[4](P83)。三是从重犯主体上看,他们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单身,无业,无固定住处和收入,以中青年男性居多,是处于社会的边缘人群。
  二、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也有重新违法犯罪者的个体因素,更重要的是,作为承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扶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是否尽到应尽的职责,我们的安置帮扶政策是否适应新形势?值得反思。
  (一)监禁刑固有的缺陷导致刑释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不足
  监禁刑是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通过必要的矫正措施达到惩罚与改造功能的监狱行刑,这种刑罚方式在一定时期对罪犯的改造是卓有成效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不断攀升的重新犯罪率与监禁刑的固有缺陷有紧密的联系。监禁刑最大的缺陷就是其行刑的封闭性,它不但阻断了罪犯与外界社会的接触,而且极易形成以罪犯为中心而与主流文化相背离的监狱亚文化,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阻却了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杂居式的罪犯关押制度极易导致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罪犯在出监后不但没能改造好,反而增长了犯罪技巧和本领。加之我国目前监狱人满为患;监狱职能多元化,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教育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教育内容贫乏,方式单一,教学时间无保证,教育改造流于形式等大大降低了罪犯的改造质量,为其重新犯罪留下了可能性。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莫里斯教授所言:“自由刑无疑是人类社会对罪犯的一种驱逐,将罪犯驱逐于比普通社会条件更为糟糕的地方,而罪犯则必须由这种更为糟糕的地方重新回到社会上,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奇怪而无益的驱逐。罪犯被驱逐之后,不但不可能过有意义的生活,而且切断与外界社会的联系,使心理与社会性遭到损害,因而更加难以复归社会[5]” 。当这些劣势群体缺乏进入社会阶梯的资源如金钱、信任、技能等时,就会被动地选择重操就业,再犯新罪[6](P110)。
  (二)社会排斥歧视导致刑释解教人员丧失回归社会的勇气和机会
  从法律上说,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就恢复了普通公民的身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社会向公众开放的机会他们理应平等享有。然而,现实是刑释解教人员由于特殊的经历而被迫边缘化,他们被贴上“一朝偷窃终身是贼”的标签,深受社会的歧视与排斥,正如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指出的:“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就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正真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生活都被犯罪打上了烙印。[7](P112)”
  社会的排斥与歧视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家庭排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首先面对的是家人,此时家人的态度对他们恢复生活信心至关重要。很多刑释人员在判刑入监时就遭到了家人的抛弃,回归后无家可归,即使家人俱在的也都表示出了反感与排斥,认为其犯罪行为给家人丢了脸,或是带来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而对其不管不问,冷眼相看,从而对刑释解教人员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
  2、社区排斥。邻里朋友认为有过犯罪经历的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便拒绝与其交往,使刑释解教人员感到孤立无援,产生很深的自卑感,从而滋生厌世和反社会的情绪。同时,他们由于很难融入正常人的圈子,便对处于同样处境的其他刑释人员有较强的认同感,这些人在一起更容易产生畸形需求和反社会情绪,进而实施犯罪。
  3、企业和其他组织排斥。生存问题一直是阻碍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导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据天津市对重新犯罪人员的调查显示,这些人中回到社会未找到工作的占79.3%,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占72.4%,经济困难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解决的占39.1%[8](P98)。他们之所以产生生存困难,一部分原因是自身缺乏维持生存的技能,但更多的是因为社会没有给与他们平等的就业和福利机会。很多企业不愿招收“有污点”的员工,社会福利将其拒之门外,甚而有关政府部门也对之存有偏见,在很多帮扶、救济政策上不予照顾。这种深度的歧视与排斥将他们推向社会的边缘,使其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三)刑释解教人员自身生存能力差
  “无知是罪恶之父,贫穷是罪恶之母”,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释解教人员选择重新犯罪的自身原因,不是说某些人具有天生犯罪的特质,而是后天环境造就了其行为选择。大多数再犯者的文化水平不高,据福建省的调查显示,再犯中初中以下文化者占到了93.6%,较低的文化水平一是影响其对事务的判断、接受和控制能力,二是影响其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刑释解教人员从监狱回来后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找到工作,从而陷入生存困境,便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维持生存的资源。
  (四)政法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不足
  政法部门承担着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不再犯罪危害社会。近些年来,政法部门普遍开展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较高的重新犯罪率说明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安置帮教衔接环节薄弱,未做到无缝衔接。全面接收刑释解教人员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的基础。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大,刑释解教人员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出监后便外出务工,有的不知去向,有的居无定所,外省外地服刑人员出监后闲散在外不归等诸多原因造成安置帮教衔接不到位,使得帮教对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脱管、漏管和失控现象较为严重,有数据显示,刑释人员出监后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的只占63.8%[3](P53)。那么未衔接上的人员就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2、安置帮教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若干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政策文件,如2004年国家综治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xxxx市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方案》等,这些文件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职业培训、****、思想教育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落实的情况却不甚乐观。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党政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无过渡性安置基地;无职业培训和推介等。更重要的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承担主体是基层司法所,而司法所在人员配备、装备、经费保障上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导致安置帮教工大多流于形式,很难落实到位。以xxxx市为例,目前每个司法所基本只能配备一名专职司法助理员或一名辅助人员,而专职司法助理员既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本职工作,又要办理乡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沉重的工作负担导致很多安置帮教工作无法完成;紧缺的办案经费也阻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没有有效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安置帮教工作难以落实是在所难免的。
  3、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司法、公安、监狱、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财政等多部门,各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顺利完成安置帮教各项目标。比如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就需要法院、监狱、司法局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需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临时救济需要民政部门的支持等。而现实是只有政法部门在承担工作,其他部门没有充分参与到工作中,导致很多安置帮教工作不能有效开展,从而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留下隐患。
  三、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
  非监禁刑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指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为避免监禁刑的缺陷而发展起来的刑罚种类。它一般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罪犯可以在社区内正常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只是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或忍受特定权利限制。因而,社区矫正具有监禁刑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一是社区服刑可以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二是在社区中罪犯依然可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不会与社会产生阻隔,减少因长期监禁而回归社会的不适感;三是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通过正常的生活工作,减少监禁刑引起的离监人员就业困难、生活窘迫、遭人歧视、子女无人抚养管教等问题;四是可以缓解监狱人口压力和国家财政负担。
  正是有以上诸多优势,西方国家普遍采用非监禁刑以提高行刑效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如美国2008年730万刑事犯罪人中,社区服刑人员就占到了70%[9](P436),伊利诺伊州更是达到了73.4%[10](P427);英国有55%的罪犯在社区服刑[11](P462);而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大量适用社区服刑制度[12](P473-537)。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试点,到2009年的全面试行,无论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上,还是法院判决缓刑、假释的比率上,都远远比不上上述国家。就xxxx市来说,三年累计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才460人,不到在押犯罪人的10%。因此,我国需要加大适用社区服刑的力度和范围。
  (二)加强教育和普法宣传
  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淡薄是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而加强教育和法制宣传就是防控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根据美国联邦监狱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监狱没有完成文化教育课程的重新犯罪率是44.5%;而每半年能够完成一半文化课程者,重新犯罪率降到了30.1%。Texas州的一项研究表明:得到辅助性学位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是13.7%;获得学位者重新入狱率是5.6%;而获得硕士学位者重新入狱率是0%[1](P112)。这些调查充分说明了加强教育的重要性。
  对于如何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笔者认为,一要加强国民教育,国家要提高教育投入,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每一个人的教育水平,毕竟这些刑释解教人员都是从普通孩子成长起来的,他们之所以犯罪就是教育的缺失导致的;二要完善监狱的教育手段和形式,提高教育质量;三要加大安置帮教中的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帮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其他刑释解教人员也要加强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不再重新犯罪。
  (三)创新安置帮教工作,深化落实和服务
  1、转变工作理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司法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转变工作方式和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困难帮扶工作,让其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与温暖。首先要有平等意识。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就恢复了普通公民的身份,不能歧视排斥他们;同时,安置帮教工作者不能有“官本位”思想,要有“人民公仆”的意识,刑释解教人员属于人民范畴,理应服务之。其次,要有服务意识。安置帮教工作者要热心事业,耐心工作,关心刑释解教人员,主动开导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切实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各种困难。
  2、创新管理模式
  对于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我国一度采取的是统一强度的平均管理,这样既增大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强度,又缺乏对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的严格管控。为解决上述问题,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都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xxxx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和现实情况,创新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模式,开发出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进行再犯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特殊人群进行宽严有别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高重犯危险对象的管理和教育。该机制的有效运行既增强了管理的针对性和预先性,又提高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截至目前,xxxx市刑释解教人员无一例重新违法犯罪,刑释解教工作稳步推进。
  3、深化落实服务
  安置帮教工作具体涉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职业培训和推介、困难救济、心理辅导和其他服务,总体上就是安置和困难帮助两个方面的工作。在安置工作上,一要通过建立集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来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住宿、生活和工作问题;二要通过联系公安机关、派出所、村(居)委会等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户口,农村人员的责任田(山),城镇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三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在困难帮助上,一是联系民政、慈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困难刑释解教人员给予临时性救济,将这些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鼓励民间捐赠,国外安置帮教基金很大部分就是社会捐赠所得;二是通过“警民亲”走访,主动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状况,并适时予以帮助;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刑释解教人员的亲人朋友予以帮助,同时,教育他们自食其力,自谋出路。
  4、加强协调配合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刑释解教工作涉及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因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综治协调指挥,司法行政主导,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四、结语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安置帮教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适时转变观念,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多角度、多途径深化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增强管理效能,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翟中东.关于重新犯罪防治政策调整的思考[J].法学家,2009(2).
 [2]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思考——兼论监狱的行刑改革[J].法学家,2000,(3).
 [3]欧渊华、陈晓斌、陈名俊.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4]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J].中国司法,2011.
 [5]翟中东.法学层面上的刑罚执行依据[J].中国监狱学刊,2002(2).
 [6]白建军.犯罪学原理[M].现代经济出版社,1992.
 [7]任哲华.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的风险与控制刍议[J].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11,(8).
 [8]成志刚、杨平.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9]转引自刘强.对美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借鉴与思考[A].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11.
 [10]林仲书.美国伊利诺州的社区矫正工作及启示[A].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11.
 [11]转引自郭野、耿莲.英国社区刑罚执行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A].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11.
 [12]散见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