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业务(执法监察)知识培训班讲稿
廉政建设范文 发布时间:2013/4/12
纪检监察业务(执法监察)知识培训班讲稿第2页
方面,以及化肥种子价格质量是否符合政策有求,又无坑农害农问题。还有每年县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开展的对执法部门罚没款物管理进行专项执法监察,这些都是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全面执法监察,指的是对被监察的单位或部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每一环节都必须实施,不得只抓局部或部分环节。全面执法监察也可以是对一个单位、部门或地区执行某一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情况,实行全面检查。如我们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土地法》的执法监察、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贯彻《教育法》的执法监察等这些都是全面执法监察。
以上,我简单介绍了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知识,(实际上执法监察的业务知识很多,我不再一一讲解)下面我讲一下今年执法监察几项工作
第二部分今年执法监察的几项工作
执法监察工作涉及的面非常广,不可能全部讲到。按照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工作安排部署,全年执法监察工作是抓好三项常规工作和五项重点工作。
三项常规工作:
1、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督促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2、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农资市场、建设市场、文化市场、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食品药品市场、安全生产政策等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
五项重点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的监督检查,强化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配合建设、国土、发改、工商、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3、继续督促有关部门重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监督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越层越界和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问题。
4、认真搞好规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5、继续搞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查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下面我细致的讲一下今年的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这项工作几年来一直是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这里我重点讲讲一下征占土地补偿费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的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划拨,被征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占土地过程中,一定要有效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两公告”是指县级政府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村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就是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为啥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有啥好处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就是使政府征用土地透明化,征地补偿公开化,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征地干啥用,都征哪些土地,征多少,每亩补多少,一共补多少,涉及多少户多少人,清清楚楚,一目了然,让群众心中有数。这样就有效避免征用土地补偿费被挪用、被克扣,避免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我们纪检监督部门,尤其是乡镇纪委一定要负起责任,有义务落实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每次征地,都要责成土地所向乡镇纪委反馈情况,征占土地情况要在纪委备案,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做好群众工作,避免因征占土地问题造成群众上访,保持社会稳定。
对经营性土地要严格落实招拍挂制度。就我县目前而言,经营性占地方式很多,(建超市、建加油站、商品房开发,旅游开发等)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凡各类经营性土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其它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严重违规。那么什么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呢?所说的招标出让就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某一宗土地之前,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指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这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所说的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所说的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国土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为啥要实行招牌挂制度,目的是国家利益不受损失。以前出让一块地,都是协议出让,找找有关领导,你把那块地给我,别太贵了,领导说,行,这块地就卖给你了,个人人情有了,好处得了,占地人便宜了,国家利益损失了。现在对土地管理严了,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必须经省里批,土地市场管理更加规范了。这项工作只是让同志们做一下了解,具体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事,我们要知道的就是经营型占地要走招拍挂程序。我们重点还是要把征占土地要给农民征地补偿费工作做好。(举双洞子村的例子)
(二)、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监督检查,也是执法监察的常规工作,这项工作总的目标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建筑行业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确保招标投标法的顺利贯彻和实施。下面我就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内容和我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各位共同学习一下,我们在工作中也许会经常用到。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样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河北省实施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能源项目(如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项目(如公路、管道、铁路);邮电通讯项目(电信枢纽、信息网络);水利项目(如引水、供水、防洪、排涝);城市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地下管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供电、供气、供热)文化旅游项目;商品住宅楼以及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政府性专项资金项目等等,还有的是各种采购(如药品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
凡施工单项合同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一律进行招标,对于采购金额在五十万元的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项目采购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都要进行招标。
怎么进行招投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为啥要招投标,为了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国家制定了招标投标法。目前在建工程都在执行招投标法。以前包工头找建设单位包工程,也是主要领导说了算,想给谁就给谁,包工头送了钱,得了工程,变本加厉往回捞付出的钱,这样就在工程上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保不住,埋下安全隐患。不几年就成了危楼,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我们为什莫要了解招投标,因为,目前,我们有的单位正在建办公楼、住宅楼。在坐的有的同志还在单位主抓基建工程,别忘了和单位主要领导提醒,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一定要走招投标程序。(在中纪委查处的重庆“726专案”中,有六名厅级官员落马,他们就是通过为多家开发商调整用地规划、提高容积率、减免配套费,收受贿赂,王政被判处死缓,郑维、有期徒刑、陈明;蒋勇、梁晓琦等正在处理中)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和强化罚没物资的管理
大家都知道,近几年,中央、省、市及有关财政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执收执罚部门收支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资金的收缴与支出使用分渠道运行,防止执收执罚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滥收乱支。在我们现实工作中,虽然上面三令五申,但有的部门和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故意违反财政法规。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严重脱节,形成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一些部门、单位一方面向财政预算内申请拨款,同时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自收自支,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开支,甚至私设“小金库”,请客送礼,乱支乱用,这些现象成了导致腐败的根源。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中纪委监察部会同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卫生部严肃查处了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局长曲绪禄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卫生检疫局对所收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各处室、直属单位创收的奖金没有按规定纳入财务管理,而是由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存入53个银行帐户和5个活期存折内,形成一个多部门、多帐户、滥行开支,管理混乱的“小金库“,金额近3亿元。一个仅有40多人的单位,从“小金库“支出的餐费、招待费就达220万元,以各种名义发的补贴、奖金231万元,支付出国旅游费357万元,购置住房、汽车、移动电话开支就达4658万元。
从这个案例说明,对收支缺乏管理和监督导致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个人捞了好处,国家吃了亏,实际上也是少数人得了好处,多数人吃了亏。作为我们监察部门,纪检干部有责任对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一定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不是这些票据的要一律取消。不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降低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银行账户要全部撤销。坚决杜绝应缴不缴,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问题,各执收执法部门要全面实行罚缴分离,要逐步实行罚款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体制,坚决杜绝了不合理收入,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可举交通罚款罚缴分离)
监督检查对罚没款物的管理工作也十分重要,坐支罚没款,变相处理罚没物品现象在个别单位依然存在,今年我们要加大力度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今年4月28日,县委办、政府办转发了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关于规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这项工作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1、着重解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服务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识不强,缺乏大局观念、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扰乱经济环境,办事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程序繁缛等问题。
2、重点整治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有法不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