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商业贿赂成因复杂,涉及很多深层次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逐步铲除商业贿赂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为此,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在自查自纠和查处案件的同时,注重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据介绍,在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过程中,中国将从四大方面入手。
一、开展宣传教育,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浙江、甘肃、河南、云南、海南、青海等省(区、市)和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动员大会,促进有关行业协会积极组织相关企业研究工作方案。陕西省抓住一些社会关注的大案,在省内各大媒体多次对案件处理结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连续报道,起到了威慑作用。北京、山西等还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一些已查清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刑法修正案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提出修改完善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修改完善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进行《反垄断法》的审查修改工作,同时,还在积极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的研究修订工作,以及执业药师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改革,健全政府投资、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国家发改委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发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定价、完善监督制度等13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新药注册与价格审批联动机制,以制止企业通过改头换面规避政府监管、变相涨价的行为。吉林省积极推进政务大厅建设,将分散在各处室的权力相对集中,成立部门行政审批中心,成建制地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公,在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公开监督下开展工作。广东省推行电子政务和“一站式”审批服务,省、市两级“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将于近期建立。工商总局进一步健全“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和退出,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建设“流程银行”和“四眼原则”,健全内控体系。建设部完善房屋建设招投标制度,加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改革;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行业诚信体系标准;完善市政公用单位的产权改革和特许经营制度。四川健全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监督机制,推进统一交易市场建设,在建设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为建立工程建设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做好准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在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推行网上“招拍挂”,并逐步将“招拍挂”扩大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广西在医疗卫生系统,实施药品动态监控、超常预警制度,对没有正当理由,使用量过快增长,有促销嫌疑的药品,作出警告、限量、停止购药处理。北京、广东等地区,积极推动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四、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河北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融入惩防体系建设,努力做到“四结合、四深化”,即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结合,深化“阳光工程”;与纠风工作相结合,深化专项治理;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相结合,深化群众监督;与完善内控机制相结合,深化制度建设。江苏、贵州等省(区、市)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文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防科工委等部门,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和规范本行业市场秩序相结合,推动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建设。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电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强化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