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忽视遭受反洗钱处罚产生的风险
经济发展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7
不应忽视遭受反洗钱处罚产生的风险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各类金融机构承担起国家法律赋予的反洗钱义务。国家法律还对尽职不当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我行不应忽视由于反洗钱尽职不当遭受处罚产生的风险。
一、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尽职不当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方式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尽职不当的金融机构处罚主要有二类:一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处罚。有二种形式,一种形式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门停业;另一种形式为对金融机构的罚款处罚。二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高管员工和经办员工的处罚。对高管人员的处罚是,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撤职、行政、纪律处分,直接罚款。对直接经办人员的处罚是:行政处分、罚款。对协助进行洗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常常是对金融机构和人员同时处罚。还有由于犯罪分子洗钱成功给我行造成负面声誉,将影响我行的正常经营。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尽职不当的处罚(一)、因没有建立组织机构、内控制度,未组织员工反洗钱培训而遭到的处罚是: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有以上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的。
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大额交易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参照以上(二)的条款进行处罚。 三、避免遭到因尽职不当处罚产生的风险应采取的措施一是要提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反洗钱义务尽职不当,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给我行带来的十分严重的后果。二是要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反洗钱各业务条线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层面反洗钱工作的职责,明确各管理岗位、经办岗位责任制。还要制定对于尽职不当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细则。 三是制定全行统一、便于管理、方便可行的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四是用科技手段解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报表报送等问题,减少网点手工报送过程,减少柜员的工作量,提高各种报表和数据报送的准确性、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