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防渎职犯罪讲座讲稿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5/10/3
海关预防渎职犯罪讲座讲稿
尊敬的海关的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的到贵单位与大家一起来交流和学习,我们今天交流的主题是,爱岗敬业,严防渎职失职犯罪。贵单位的领导们未雨绸缪(choumou),积极预防队伍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并且把这么敏感的话题交给我们开诚布公地讲,可以说高瞻远瞩、用心良苦。接到这个任务,我一直在思索讲什么、怎样讲才能不辜负这份沉甸甸的信任。我今天来给大家讲课,说实话我真的感觉有班门弄斧之嫌,因为在座的很多领导和同志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因此,我只能就结合目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形势和自己的学习体会,就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向大家作个交流,讲得不妥的地方,请同志们多多指教。
一、形势与趋势篇
下面我先讲一下目前渎职侵权犯罪的形势,可以说
(一)渎职侵权犯罪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人民群众要求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
长期以来,一些部门领导和群众在思想上形成了一种固有观念,往往把贪污贿赂视为最大的腐败,必欲惩之而后快,而把渎职侵权行为视为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工作失误问题。人们对行政机关中的一些渎职失职行为见怪不怪,他们的渎职侵权行为也往往被忽视、被谅解。实际上,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惊人,他们动辄就给国家造成数上百万、上亿元的损失。据统计,到,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至间,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39.8亿元。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平均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例如:原浙江省副省长,宁波市市委书记许运鸿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高达11.97亿元。陈良宇在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近年来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造成的人员伤亡也越来越惊人,有的渎职失职犯罪甚至一次造成数百人的死亡。据统计,至间,渎职失职犯罪行为造成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例如:8月13日下午,因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胡东升等人的玩忽职守导致凤凰县正在建设的一座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14000多人失去生命,就可能有10000多个家庭支离破碎,这其中,不知有多少老人因为亲人的突然变故,而无人赡养,也不知有多少孩子因为亲人的突然去世而无人扶养,甚至失去求学的机会。
正是因为渎职侵权的社会危害性如此之大,而且渎职侵权犯罪有愈演愈裂之势,人民群众要求严惩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才会越来越高。
(二)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和改进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都分别对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12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53次会议,专门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讨论中,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主要是:第一,当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很有必要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第二,要充分认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形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决策失误的背后,往往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关。第三,渎职侵权往往与贪污受贿相联系,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贪污受贿更严重,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大家对渎职侵权犯罪给党和国家事业、社会和谐稳定带来的严重危害有足够的认识。第四,当前在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过程中,确实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轻的情况。要重视盲目决策、拍脑门决策、拍胸脯保证、最后拍屁股就走人的问题,今后要把这类情况作为查处的重点。否则事情小的处理了,重大的渎职失职反而从轻发落、不了了之;要看看有哪些薄弱环节,没引起重视的要重视。下一步要严肃执法,无论立案、查处、判刑,都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纪检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抓,大家都要重视这个问题。
12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37号转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件。文件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查办案件的工作措施,加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抓紧抓好,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要加强反渎职侵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要加强渎职侵权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检察机关继续把加大查案办案力度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加强犯罪预防,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队伍思想建设、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也特别强调要加强渎职侵权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于去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新特点,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反渎职侵权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9日还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
同志们,新的形势告诉我们,在过去如果渎职失职,找找关系或者领导遮掩一下,可能就没事了,但现在可能行不通了!
二、以案释法篇
我们不妨来解读一下海关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容易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罪名。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现行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共计43种罪名。这43种渎职罪名中,海关系统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2、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放纵走私罪(第411条);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7、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等等,对于缉私局的工作人员来说,则还可能涉及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等等。
由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走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种罪名比较常见,也是海关系统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的罪名,所以,我今天就重点给大家介绍这四种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我举一个有关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例。
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武汉海关人事科科长兼党组秘书鄢(yan)某找到武汉海关监管处副处长周松玉,向其介绍认识了苏某、杨某二人,苏某提出请被告人周松玉帮忙办理一批进口免税物品。同年11月,周松玉找到湖北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报关员叶某,指使叶某以龙江公司的名义办理免税证明,叶某按周松玉要求填写了8张“三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和征免税证明草表,交给了宜昌海关经办关员裴某进行初审。裴某未按海关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便在“三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免税进口”,并报周松玉审批,周松玉在审核时,明知这批免税物品不属龙江公司自用范围,不应当免税,且免税审批表中有3张货值明显超过其10万美元审批免税权限,仍然在8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全额免税。涉案8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所列物品为洁具、地毯等物品,合计金额为90.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40余万元。后经查明,涉案免税物品龙江公司均未进口或使用,致使国家遭受关税及增值税损失405万元。
这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松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此批洁具等建材不是龙江公司进口自用的货物,而超越和不正确履行海关监管及审批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表现形式主要是不作为,简言之就是:该履行的职责,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严重不负责任,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在现阶段,可以说是公职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头号杀手”,下面就有一宗海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案例。
1997年1月31日,深圳市亨(heng)润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以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名义,用西藏经贸厅越权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以400美元/吨的报价向武汉海关申报5000吨初榨豆油内销补税。时任武汉海关货管处报关科科长的张宝林对上述报关业务中存在使用无效进口许可证和报价低于海关总署规定参考价等问题“视而不见”,在未经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擅自签字同意以报价补税,结果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80余万元。
案发后,江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宝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违反规章制度、自作主张签字同意内销补税申报,结果导致国家税款损失18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走私罪可以说是专门针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也是海关工作人员比较容易触犯的罪名。因此,我要重点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重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大家要注意,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可能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了震惊国内外的“1209”特大红油走私案,该案走私团伙头子谭氏兄弟经营一个庞大的红油走私集团,拥有22条用来走私的粤港澳流动渔船,在1年多时间内走私红油16.9万吨,逃税3.3亿元人民币。从目前查明的案情来看,居然有10名海关工作人员成为谭氏兄弟走私红油的帮凶。
谭氏兄弟给10名海关人员行贿的金额从4万元到300万元不等,按照与走私的关联性强弱、官职的大小进行分配。这批海关人员收受贿赂后,就会利用职权给谭氏兄弟走私集团一些便利,包括不查缉其走私活动、隐瞒其走私活动的情报、放弃对该走私海域的查缉、将打击行动的信息向其通报等等。如惠州港缉私分局查私科原副主任科员李惠龙,他早已经清楚掌握了该走私集团走私红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情况,却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而惠州港缉私分局原副局长杨国虎则在获悉海关针对谭伟军走私红油的打击专案行动后,让李惠龙把行动的情报泄漏给谭伟军。
特别是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放纵以谭显明、谭伟军两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走私红油,然后像每月领工资一样,先后共收受了谭氏兄弟300万元的贿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焕光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有时不太好区分,下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大家看看定什么罪名好一点。
某海关缉私警察对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已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进行查处过程中,黄某送给缉私大队队长李某10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收钱后,将黄某已涉嫌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违法违纪案件时,为避免黄某走私一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情节、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被查处。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争议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放纵走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因为李某属于海关工作人员,即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种,其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罪名间的客观方面,前者不移交,实际上也是一种放纵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大事化小”(即以罚代刑)或者“小事化了”;而后者放纵行为常常是不作任何处理,放纵的既可以是走私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走私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按海关法做出处理,应当认定为放纵走私罪;如果行为人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按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预防对策篇
刚才我给大家列举了渎职犯罪的罪名,讲了一些案例,各位可能会发出感慨,“现在的执法人员真难做,有那么多的雷池,那么多的警戒线,稍不注意就可能触电!”如果能有这样的感叹,这是好现象,说明大家在思想上引起了高度重视。没错,现在执法人员确实很难做,因为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的后果,很有可能就是“脱了制服穿囚服”,这样的结局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避免渎职失职呢?
要防止渎职失职犯罪的发生最重要是在主观上要充分认识到渎职失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自觉避免渎职失职行为。渎职失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在上面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在这里就不多说了,下面我想结合办案实践对在座各位朋友提一些预防的建议和意见:
(一)破除对渎职犯罪在认识上存在的错误心态。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渎职失职罪犯有“钱不入腰包不犯罪”和“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心态。
1、“钱不入腰包不犯罪”的错误心态。
许多渎职行为人在钱不进腰包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职责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却仍为小团体和地方利益,欺上瞒下越权违法操作。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就拼命以没有得到好处为由等为自己开脱责任,大家要知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辩解是无济于事的。
例如: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00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吴洪明所说的“约定俗成”,实际上无非就是想表明,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正是由于秉持着这样一种荒唐的逻辑,吴洪明在安徽省蚌埠市任职期间,作为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在一起土地审批过程中,大笔一挥,强行“变通”土地出让政策,导致国家损失6400万,也导致自己被判处重刑。
2、“渎职是失职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心态。
在办案实践中,在我们讯问一些渎职失职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往往一来就给我们拍桌子大声说:我一没贪二没骗,你们凭什么抓我,不就是一点渎职失职吗,有什么大不了,用得着这样小题大做吗?如果有这样的认识就大错特错了。
深圳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原处长黄焕光放纵走私红油,先后共收受了谭氏兄弟300万元的贿赂,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大家觉得值得吗?我觉得一点也不值得,以黄焕光的职位,我相信他的正当收入一年就有二三十万,现在为了区区几百万元而被判刑并没收个人财产,真的是不值。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只有树立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远离牢狱之灾。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待你的将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光要坐牢,还要被没收财产或赔偿财产损失!
(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大家可能还记得被枪毙的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吧,他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的目中无“责”,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国家药监局在年到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中,涉及到成千上万种药品,直接影响十几亿中国人用药安全。但面对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等规章制度,大笔一挥,就签发多个文件,擅自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他还违反规章制度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正如郑筱萸在绝笔书中所说的,他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他的玩忽职守,由于他的行政不作为,不遵守规章制度,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在我们查办的实际案件中,构成渎职失职犯罪的罪犯大多数是因为不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由此可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三)工作认真负责才能有效避免渎职失职犯罪。
现在社会上流传很多段子,例如:“具体工作往外推,检查工作瞎指挥,汇报工作靠数字,总结工作胡乱吹。”又如:“领导面前卖关子,群众面前摆架子,吃喝玩乐有点子,碰到问题没法子,上班办公哄孩子,下班筑城摸桌子,小病大养保身子,得过且过混日子。”这些段子其实是一些公职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说消极履行职责的生动写照,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渎职失职犯罪。
公职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者说消极履行职责如果没有造成后果,那还好说,万一造成严重后果那可得不偿失了。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更严重,正如郑筱萸在绝笔书中下的最后结论:一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二是不是权力越大越好;三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他的言下之意很明显,重要岗位上的官容易出事,而且容易出大事,出事后付出的代价也大,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个“生命”不仅有他人的生命,也包括自己的生命;我觉得“当官一定要负责任”这句话最关键,其实,不仅是当官的要负责任,普通的公职人员一样要负责任,否则同样可能要付出重大代价,而且渎职失职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而直接责任人员往往是普通干部,所以我可以告诉大家,渎职失职追究的对象大多数是普通的公职人员,当大官的是很少被追究的,因此普通干部更应该严防渎职失职。
我觉得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每个人都能做到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也无法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我们起码要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构成渎职罪,即使我们不追求升官,也不能不认真履行职责,因为一旦因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还要赔偿损失,这样的代价太不值了。所以,我觉得作为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是不想认真履行职责的话,就干脆拍屁股走人,或者设法调到其他无关紧要的部门,免得因为自己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被判刑。如果不想走人,那就一定要好好干,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做不一定能够升官,但起码不会坐牢。
(四)要避免渎职失职还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要坚持自律,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要坚持学习法规。要坚持系统性地学习和掌握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与之相关的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才能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违规,不失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办案实践中,有不少渎职失职犯罪嫌疑人辩解说自己的渎职是因为不熟悉法律法规造成,可能案发以后辩解就已经太迟了。
三要坚持警示教育。要经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从而牢牢地筑起避免渎职失职的坚固防线。
四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避免渎职失职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制度监督。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只有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渎职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健全监督机制,并抓好落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渎职失职行为的发生。下面有一个香港廉政公署帮助海关完善健全相关制度的案例:
香港海关因为曾经发生暗中放私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人员通过参与具体工作研究海关检查的工作程序后发现,出现暗中放私的主要原因是海关人员有条件告知走私人员自己所在岗位的时间和位置,并让走私人员从本人值守的通道过关。廉署工作人员于是提出三条建议:一是海关人员上岗位置不固定,每天上班后临时随机派位;二是海关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上岗。这两条建议有效防止了香港海关人员与走私人员互相勾结走私通关的可能性。
五要坚持执法公开。每个单位的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执法权力运作有很强的封闭性,无数事实证明,行使权力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发生渎职失职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或失职。
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最后,我想把国家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zhengiaoyu)在临刑前一天写下了的“悔恨的遗书”读给大家听一听,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迪和帮助。
在遗书中,郑筱萸写道: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我1944年12月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出息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变换,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我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我被全国人民唾骂,我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中国,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建国以来我是第一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帐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能死,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它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年七月九日,郑筱萸绝笔
其实,郑筱萸的受贿金额相对而言不是很大,正常情况下应该不会判死刑,但因为渎职失职行为,使国家和民众蒙受了巨大损失,法院才向他敲响了死刑之槌!
今天我就讲到这,送大家一句格言我们共勉:“切记慎行自律,切勿渎职擅权自毁”,祝愿各位领导、朋友们平安、幸福、快乐地度过每一天!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