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调查与思考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8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调查与思考第2页

盾,以获取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符合农民的自愿进出,互惠互利的组织原则。
如果说安陆的农民经济组织多少带有一些政府操办的色彩,那么,在调查中所见到的湖北团风县白鹤林村水产协会和枝江市桃店村柑桔协会则是农民的事农民自己操办.白鹤林村六组,村民以种植水稻和水产养殖为主,在粮食生产增收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村民纷纷转向养殖业增收的发展道路, 向村委提出承包鱼塘的愿望,到1月,全村承包水塘的养殖户有166户小有规模,村民在养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单户农民难以解决的问题:育苗、鱼苗采购、鱼种搭配、防病、技术服务、成鱼销售等,于是,村民自发成立水产协会,挂靠在村委下面,选举村支书为协会会长对外代表协会,166户水产养殖户无一例外地成为水产协会会员.协会每年提取销售收入的1%作为发展基金,专门用于聘请水产技术人员做技术培训,养殖技术服务和共同销售等集体利益服务.在调查中,笔者没有看到正式挂牌的水产协会标志,也没有看到有关的合同文本和协会章程,在与养殖户的接触中,农户认为协会成立的近两年来,还是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对其提供的服务普遍感到满意,并期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枝江市仙女镇桃店村柑桔协会也是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发展在枝江得到了很好的实践,仙女镇处于丘陵地带,气候适宜,农民在政府的指引下,以原有的林场为基础大力发展农副业,大面积地种植柑桔、蜜桃、西瓜等水果.农民以户为单位15年为期承包旱地分散经营,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秋收季节,外地商贩涌入采购柑桔,分散的与各个农户交易.农民刚刚感受到市场经济的气息还显得很不适应,普遍表现出及早出货的举动,客观上造成了柑桔低价出卖,农业利润流向商贩口袋里.在桃店村和小家苗村,开明的农户触发出成立一种共同抵御商贩压价的农民组织力量的愿望,于是,由村委会牵头成立了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柑桔协会,专门为会员提供栽培技术培训,市场信息发布,联系销路等各项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秋,在湖南、广西、浙江等地柑桔产量锐减的背景下,大量商贩来到仙女镇,以比往年稍高的价格0.41元收购柑桔,不知情的农民大量出货.桃店村柑桔协会掌握到上述市场信息,组织会员限价出售,规定低于0.50元价格出售的农户以硬性罚款.起初广大农户感到不理解,在市价已经降到0.36元的时候,农户普遍感到忧虑,协会顶住压力采取规劝和讨论会的方式为会员分析市场走势,总体上稳住了广大农户的心态.很快,仙女镇其他村的柑桔所剩无几,市场需求却依然很旺盛,价格也逐步提升,接连创造一出一个一个的高点,等到会员们出货时,价格已经是0.60元以上了,会员们无不对协会心存感激之情.
与没有成立柑桔协会的周场村农民的交谈中,他们毫无掩饰地表露出对桃店村柑桔协会的羡慕,期盼成立类似的农民共同利益体的组织.桃店村村民在感激协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担忧,他们担心会员承担的风险太大与收益不相称;协会运转硬性措施过多不够规范;会员参与事务的权利落实不够等.
三.推进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思考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形式在我们的农村调查中尚不多见,大部分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急需改革创新,它们本应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功能,但是,由于基层村组集体财产匮乏, 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日益削弱,调控手段除了对集体土地行使的所有权、发包权和管理权外所剩无几;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两者混淆不分, 农民能够自主决策的重大事务很少,组织内缺乏创新机制,更没有明确的改革方向.大多数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在村和组两个层次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合作功能已经蜕化,在带领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等方面所能提供的有效引导和服务功能基本丧失.新型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广大农村还是稀缺资源,农民自发创新意愿没有得到基层政府适当的制度供给,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它们在发挥一定功能的同时急需规范性运作的组织再创新和完善。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赖于农民自发创造和政府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必须依托两只脚走路,加强政府的外在动力和农民的内在潜力的有效结合,两个主体形成合力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创新农民经济组织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解放农民,更重要的是,它必将对当前中国农业走出困境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自发组织的力量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的提出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市场经济首先是自由经济,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充分释放市场能量,让市场自发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才能形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我国农民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之一,而且是数量最大,力量最单薄的市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从而承认和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自发组织依托已有的体制条件,聚合分散的农民,增强农民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与其它主体竞争的实力,成为农民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所以更应该尊重农民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主体的自发力量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力,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成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根本力量。以史为鉴,我国解放之初的农村合作社时期,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的转变时期,自发力量得以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 相应地农业发展出现一次次的高潮.如果没有农民的自发组织力量,或者政府制度法规不能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那么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很低,农村经济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所以,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是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2.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在于维护公平与公正原则,提供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只有当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出现失灵的时候,政府才有必要出面干涉,而且干涉也主要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间接方式,直接的行政干预只是辅助手段。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地方政府对农民直接的行政干预程度过深、时间过长,而经济法律手段用得远远不够,政府制度供给先入为主,造成农民过分的依赖国家和集体的心理,加重了政府不必要的负担,客观上也造就了农民缺乏组织创新的动机.另一方面,乡村权势阶层从普通农民中分化出来后,在经济上成了独立的集体经济的扮演者,导致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出现畸变,他们的制度和组织创新意识淡薄,分散的,缺乏组织化的普通农民对此毫无办法,而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体系的构建已经超出了中国农民的经验范围。所以,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成为农民组织创新的决定力量。
中央政府须率先转变角色,与农民自发的组织创新紧密结合,适时提供一定的政策和制度对已有的组织形式给予合法的地位和规范性发展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亟需放松管制,给予农民生产经营权,弥补农民自发创新有限性的缺陷,主动地为农民经济组织创新指引正确的方向。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1)必要的法律制度供给:长期以来,缺乏法律保障是我国农民组织缺乏创新的一个制度瓶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为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农庄经济组织等创新形式的生存空间将会更大。在此基础上出台《农民组织法》或者《合作社法》将最大限度地扶持农民组织创新,从根本上激发农民组织创新的潜力。在中央政府暂时不能出台农民组织法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类似的法规制度确立本地区农民组织创新形式的合法地位。(2)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制度制定。政府政策制定缺乏稳定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微观经济事务的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影响了农民经济组织的发育,既压制了农民组织的进入空间,也提高了农民组织的进入成本,甚至于多数农民自发组织也畸变成行政附属。地方政府应该从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让渡组织空间以扩展农民经济组织的选择机会,减少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条条框框。政府制定政策必须遵循协调性原则,考虑到对农民组织创新的影响程度,避免有关政策的出台农民组织创新的削弱或者抵制作用。
3. 农民经济组织创新的设想
农民经济组织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微观角度来看,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一个个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二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将已经建立的单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的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同样由农民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在微观层面上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创新形式,但是,它们都还很分散,绝大部分都建立在基层的村组,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创新在宏观层面上非常欠缺,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
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虽然功能蜕化,但是还拥有非常丰富的组织资源,包括乡镇及村社区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他们仍然拥有很好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和社会动员能力,这样的组织资源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整合利用。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组织历史包袱沉重,地方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在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在扶持与引导过程中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市场化或企业化取向的改革思路,大胆创新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组织功能还是以为组织成员的农业合作经济服务为主。
各种农民专业化协会新型农民经济组织脱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轻装上阵没有历史包袱占据明显优势。这种新型的农民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别于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力量自由发挥的空间更大,政府制度供给只能另起炉灶,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准则,逐步导向市场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导向企业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打造未来我国农民经济组织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