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条建议)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3/24

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条建议)第2页

们的服务中,通过各种服务来提高管理的效果。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相应的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各种所需的培训,及时、准确、多方面向他们提供信息,通过行政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维护基本权益,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
()规范农民工劳动就业的相关制度,取消各种歧视性的规章和条例。目前很多城镇仍沿用计划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有些大中城市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需要登记办理的证、卡少说也有五六项;收费手续多达十几项,而且证、卡必须年年审核,手续费、管理费必须年年交纳。一些大城市还屡屡发生农民工无缘无故被遣送现象。这些状况如不尽快改善,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中歧视性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
()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一些城市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待农民工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形象,必须坚决制止这种行为。
、推进基层政权改革,为依法建立农民分享基本公共产品提供组织保障机制。
()精简乡镇政府机构,逐步将乡镇政府变成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具体执行者,加快对乡村两级政府的改革,是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重要保障。目前乡镇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着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失控,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运转成本极高,乡镇财政大范围的出现入不敷出等严重问题,直接影响到乡镇政府提供和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村委会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却在收缴税费等方面代办乡政府的职能,依靠农民供养,成为压在农民头上一个沉重的包袱。基层政权组织队伍过大、效率过低的严重性已经把基层政权推到了农民的对立面。必须首先从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入手精减人员,根据乡镇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机构及人员编制,对现有的乡镇政府机构该减的减,该并的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责,使乡镇政府从生产经营活动中退出;扩大乡镇民主选举,探索乡镇政府自治的路子,逐步把乡镇一级机构改为市县的派出机构,按派出机构的职能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切实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农民民主参与乡镇治理的管道,农民有序参与到乡级政府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可以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行使民主权力将有助于农民建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要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只有切实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使乡村基层组织替农民说话,才能保证在乡镇一级机构改为市县的派出机构后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广大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允许农民在法律的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逐步实现组织化。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覆盖面小,实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几乎是空白。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在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中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在法律的许可之内建立自己的组织,不应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要因地制宜地允许形式多样的农民组织,要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尽快制定专业合作社法。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引导农民组织向健康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农民组织的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督。政府要在登记等方面,为农民组织扫清发展障碍。尤其在社会公众对农民组织理解还不深的时候,政府的引导就变得尤为必要,也有利于农民组织进入健康有序、规范、良性发展之路。由于现有的农村社团组织成份比较复杂,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完善,它们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组和定位,包括:要进一步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供销社的改革,应当从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的推进。探索和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改组后的农民组织应依据现代管理理念进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造,包括健全组织机构,设置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强化对管理者的选拔和监督。此外,农民组织也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外界监督。
、以统一城乡税制为重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尽管农业特产税在过去特定时期产生了一定作用,但是从税种设计到征收实施都存在着诸多显见的制度性缺陷,是一个典型的制度成本大于制度收益的税种。目前,取消农业特产税的现实可能性已大体具备,应尽快取消。
()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免除农业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农业税违背了公共税收理论上的法定主义原则和公平原则。城市居民可以有起征点,月收入低于元可以不纳税,照样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是农村居民无论是收入多少、多大年纪都必须纳税,还很少能够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具体操作上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建议在未来一两年内先将农业税税率先由%调低到%,力争在-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
()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合理分权,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自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在总体财政形势好转的情况下,县乡基层政府却普遍面临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税源不足,工资刚性,机构膨胀等一系列问题使县乡级财政陷入“无米之炊”的困境。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级财政将出现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其窘境将进一步恶化。为保证农村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中央,省级财政必须重新界定财权、事权。改变过去“收入上移,支出下移”的不合理制度。变“收入上移”为“收入下移”: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改进现行的税收返还、定额补助及专项拨款等形式的转移支付方法,将原来层层上移的财政收入分出一部分返还给县乡级财政,以弥补缺口。变“支出下移”为“支出上移”,把基层政府承担的各项公共服务开支纳入规范的财政体系。
、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以国家、省级财政为主。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主要资金来源是农民自行承担的税费,农村公共物品主要是农民的自我供给。以农村义务教育为例,其经费%由乡镇负担,%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不足%。这种体制一方面表现为供给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农民负担。如果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履行其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服务职能,把农民从自我供给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就会大大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将更多资源用于提高收入的投资上来。同时,提供诸如农村道路、农村电网等公共产品,既优化了乡村的投资环境,所产生的收入效应、消费效应、就业效应,也对启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必须有法律保障。
()规范公用地征用程序,保障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谈判权。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政府为广大农民提供的最主要的公共产品。要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使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法律的保护下落到实处。在公用地征用上,现行的法律与政策规定是笼统的,给农民以“适当的补偿”在操作中没有一个标准的参照系,有的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补偿费压低,并且在土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始征用土地,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难以妥善安置。因此,国家要规范公用地征用程序,保障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谈判权,规范土地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合理地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遏制滥征、乱占农地的势头。
()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相关法律。农民权益保护和农村公共产品提供都需要相关的法律保障,应尽快制定并出台这些相关法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大事,需要有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作保障。鉴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制订农民权益保护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农民经济上的其它合法权益,主要规范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制度的基础。农村的基本公共产品要逐步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国家已有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制定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逐步加快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尽快制定并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条例、农村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