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三农问题”的五项政策
缓解“三农问题”的五项政策
一、要形成对三农问题的正确认识
1、三农问题的必然趋势
中央1999年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把中国定位于“最终产品制造业大国”,国外也已经普遍认为中国是21世纪最大的“世界工厂”。以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实际地位,我们客观上只能以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保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这种优势实际上产生于农村高达三个亿以上的过剩劳动力,使我们可以在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长期维持劳动力的最低价格。
如果实事求是地从国家的立场出发看问题,这个“优势”是其他照搬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所没有的。因此,假如政府真要彻底打破城乡格局,使得流动打工的农村人口获得所谓“国民待遇”,并且按照现代劳动用工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则可能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这就意味着中国将失去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当然不利于参与现在这种国际竞争。
再者,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太大,即使真正采取措施加快城市化,到2020-2030年能够达到50-60%的城市化率,也仍然会有大约8亿人口生活在农村。小规模、高分散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经济,仍然将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经济类型。
由此看来,中国工业化快于城市化是历史的必然,既是资本全球化条件下的必然结果,也是长期趋势,因此,农村维持小农村社经济的制度现象,也将是长期的或者说是不可逆的。同理,当前已经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将不可能有条件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这是本文强调缓解、而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理由。
2、 三农问题的政治性
近年来农村社会政治形势趋于复杂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产值下降为占gdp的14%,而农业人口仍占约60%以上。其实,无论集权制还是民主制,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把在约14%农业产值上的收益作为税费基础,为占60%以上人口的农村提供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开支;更不可能以此维持基层政府的庞大开支。同理,由于农村人口过多,任何形态的政府都不可能满足农村社会的公共品需求。一般学者提出的城市工业反哺农村,或者给农民以直接补贴等建议,在中国当然也不现实。
因此,在这样的制约条件下,农民负担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在如此低的农业产值上,照搬西方现代管理制度进行所谓收益分配的必然结果。
正因为50年来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和农村的被剥夺本来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须正面看待的矛盾,城乡二元结构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打破,所以,农民群体客观上难以得到“公平”的国民待遇,其“边缘化”将是必然结果。因此,“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就是合乎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发展规律的必然现象。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才需要强调,如何缓解三农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对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所有执政党都是重大挑战。不仅当前,而且在今后的中长期发展进程中,都需要对此慎重处理。
3、 现行财税金融和流通体制对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
1984年至1986年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财政的制度安排,曾经一度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欲望。由于当时金融体制的“软约束”问题,使得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地方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的高速增长,与企业高负债、地方基建失控,和银行不良资产大幅增长相伴生。
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中央同时加强了土地管理;并且在1997年以后推进金融改革的同时,以行政手段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加上同时推行的关闭“十五小”的行政措施等等。这些措施都使得地方经济在高速增长时期积累的高负债问题暴发:一方面是乡村债务达到约4000亿(也有说6000-8000亿),近一半的县乡两级财政发不起工资。另一方面,县域经济凋敝、农村经济滑坡、乡镇企业倒闭停产,又使得一千多万地方干部的子女就业问题突出,于是政府和相关事业单位就成了最好的就业领域;导致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口大幅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乡村债务增加和政府冗员膨胀,都必然会转化为对农民的强制索取。
银行系统的商业化改革获得成功的同时,任何商业银行都不可能与分散的、兼业化的、剩余过少的小农经济对接的矛盾,随之也突出起来。由此导致近年来农村出现面广量大的高利贷;历史上摧毁农村基层社会的高利贷与权利和黑恶势力结合的现象,又再次普遍发生。
在上述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导致的重大矛盾制约下,农村出现了劳动生产率下降,农民收入下降,政府调控能力下降。正是这三个下降,导致基层政府和农民的生活消费都要靠借贷才能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当前面临的三农问题是长期的而不是短期的,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的,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不仅仅是经济性的。
二、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
1、执政党要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综合部门
根据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在新世纪开始以后的两个“七一”讲话,执政党为了能够全面代表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至少为了能够应对其他政治势力以三农问题作为政治资源提出的挑战,当务之急是参照解决金融问题和国企问题的办法,抓紧建立“中央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各涉农部门的政府决策,以实现农村的稳定来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2、国家应以就业最大化为基本国策
如果说20世纪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那么到了21世纪中国的问题仍然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主要是就业问题。农民劳动力是我国最丰富的资源,但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相对缓解,还有待于各部门提出相关配套政策。国家对列入计划的经济建设项目,应强调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特别是在以国债投资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其项目评估应以能否带动就业为评估标准,以“以工代赈”为主要建设方式。农村公共品提供和农村的基本建设,也应该强调以带动劳动力投入的政策为主。
3、深化农村管理体制的综合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由于农业自90年代中期以来已经是负效益产业,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在平均线以下的已经高达约70%,农民收入零增长或负增长已达到约50%,难以继续支撑庞大的基层政府。因此,如果能够把现在的中央、省、地、县、乡、村这种六级垂直管理,改变为中央、省、县三级行政管理,则可能在理顺中央、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的同时,大幅度减少制度成本:
一是把省扩大为50至60个,取消地区一级,增加中央和省的直辖市,乡改为由县政府开支的乡公所作为派出机构;
二是取消市管县、镇管村体制,割断城市剥夺农村的体制渠道;一般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实行市和镇的自治,只管建城区,不得直管有自治权的农村,市、镇、村等各自治体之间是平等的交换关系,政府不直接管理9亿农民,由村自治体直接对县。
1、打破涉农领域的部门垄断,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入力度
以往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形式,基本上表现为涉农部门“分财政的盘子”,支农资金下达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仅跑冒滴漏、贪占挪用导致严重腐败,而且有相当部分转化为基层债务和农民负担;并且,客观上也推高了农业成本,使我国丧失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深化农村改革当务之急,是要打破涉农领域的部门垄断,鼓励农民参股组成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直接进入加工、流通、金融和保险等涉农经济领域,以合作社的规模经营取得的收益,返还低效益和负效益的农业生产,补足村社开支。同时还应规定,政府支农投入应定向下达到此类合作经济主体,政府投入只做股、不计息,以维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2、改革政府垄断征占农村土地政策,维护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跨世纪的农村工作指导文件中,明确强调了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意义。应以此作为改革政府征占土地的政策依据。即: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允许村自治体对工商业用地实行租赁制,对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股份制。
鉴于国家在公益事业和基本建设方面仍然应该继续坚持征占土地,应将低价征占土地与转让价格之间所生成的全部收益,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上市,所得收益定向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