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模版范例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第2页

法环境。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加强人大内司委与“两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每年召开2-3次人大常委会与“两院”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从司法单位的角度来说,“两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办理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司法人员的工作意见,及时整改。在人大代表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特邀陪审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或参加庭审等活动,对司法工作进行动态和全方位的监督。二是坚持人大联系制度。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联络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两院”与人大的专门联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联络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使法、检两院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由“两院”领导当面或书面向人大领导汇报、及时向人大领导送呈阅件、邀请视察“两院”工作等形式,不断加强联络沟通。三是坚持督办制度。认真办理人大机关与领导批件,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逐一登记、逐一列入院长、检察长督办事项,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两院”在办理人大代表交办及其它非诉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司法机关确立的“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与严格高效”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领导和代表满意。
再次,人大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妨碍司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力为前提。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要依法开展监督。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此外,人大还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防止个人干涉司法工作,避免把人大监督司法变成个人或少数人审批案件,使人大的监督成为一种个人行为,影响司法公正。
(二)要维护司法职权。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要避免对案件提出具体意见,干涉司法人员独立审判权。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行使办理案件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专业知识和经过严格的程序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人大可以通过启动监督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补充完善,防错纠偏,促进司法公正。
(三)要强化监督力度。人大可以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机关联手开展监督的形式,并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作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重点,做细做实监督工作,确保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但是媒体也可能阻碍司法公正,在其间设立一道屏障还是必要的,若一味地强调媒体的监督,会将“司法拉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司法”。
(四)要防止偏听偏信。人大在受理公民或单位的申诉、控告时,要避免先入为主,应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