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战略选择
新世纪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战略选择
作为腐败的高级或者极端形式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已越来越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
一、实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
从建国之初,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坚决制裁,到世纪之交对胡长清、成克杰的依法查办,表明共产党人和共产党政府对职务犯罪坚决打击的严正态度、坚强决心和对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的不懈追求,并取得相当的成效。同时,对现实生活中蔓延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各种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也进行着长期的思考和探索。建国之初毛泽东同志对如何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王朝兴亡更替的“历史周期率”,提出靠民主,让人民监督政府,使政府不敢有丝毫懈怠;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世纪更替之初江泽民同志指出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须把打击和预防结合起来。”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的升华和总结,在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根本战略模式选择上,终于形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之路,从原来侧重遏制走上强调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在依法查处、打击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抑制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蔓延、猖獗的势头的同时,注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的探索,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不断铲除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积极探索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以打促防,以防固打,延伸、
扩大治理职务犯罪的效果。
二、实行依法治理,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力保障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反对腐败,加强廉正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加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法规,并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其实,世界上治理腐败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加强防止腐败的立法,使防止腐败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一方面是是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如加快制定公务员法、行政公开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监督法、公共产品采购法等等;另一方面是加强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和活动的立法,明确社会各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责任主体在反对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使廉政勤政建设法制化。目前我国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已比较成体系,但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原则、主体、职责、措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尚待制定。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已制定出台了有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决定、决议,这必将有力地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进程,并为其积累宝贵的经验。三、实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职务犯罪从其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因此,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最佳的最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权力集中与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真相到底是什么,人们未曾全面、准确地给予揭示或阐释。当然,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结论。权力过分集中,之所以必然会产生腐败和职务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由于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犯罪分子实施有关职务犯罪的机会增加,犯罪得逞的概率增加,并且犯罪后不易被及时发现,因此,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增加。在上述情况下,犯罪分子支付的犯罪成本较少,而犯罪所得却相对地增加。因而其犯罪心理、犯罪动机便容易产生,愈发坚定,并最终付诸实施,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职务犯罪产生概率的高低与权力集中程度的高低成正比例关系。但是能否得出结论,权力分解必然会减少职务犯罪呢?在论及遏制、预防职务犯罪时,人们绝大多数都立刻想到对权力加以监督、制约,归根到一点,就是对权力加以分解。之所以会采取这种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模式、对策,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增加职务犯罪的成本,减少其犯罪所得。因为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加职务犯罪实施的难度,提高承担制裁后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其犯罪所得,由此阻遏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动机的产生,或者动摇、打消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念头,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实施。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产生概率的高低与权力分解程度的高低是成反比例关系。以上仅仅是从一般意义上仅就职务犯罪产生的概率与权力的集中和分解之间的关系进行粗线的分析和概括,并没有涉及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虽然在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的多发,必然同时意味着其社会危害后果的增加。但是由于职务犯罪是一类涉及公共权力的犯罪,涉及廉政勤政优政,因此,其危害后果并不是简单与其数量成正比关系,有时还必须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所涉及的职权的性质、职务的高低和犯罪对象规模等因素,而这些恰恰又是与权力的集中和分解紧密联系着的。在权力集中的情况下,虽然职务犯罪容易产生并得逞,但是由于权力集中在某一个人或某个部门,散射面比较窄,涉及的人也比较少,窝案、串案、群体性职务犯罪案件相对减少。且由于权力集中,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一般来说,在权力集中的情况下,职务犯罪的个案危害结果的大小与权力集中程度的高低往往是成反比例关系。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虽然职务犯罪不容易产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解,某项或某类权力由多个人或多个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因此,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在客观上很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牵涉的面比较宽,涉及的人或单位比较多,窝案、串案、群体性职务犯罪相对增加,综合的危害结果加大。且由于权力分解,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同时被分解出来的权力又可能成为实施职务犯罪的潜在的因素和条件。例如,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有关走私放私案件,涉及边防、海关、商检,甚至当地的公安、政府等多个单位、多角色的人员,危害甚烈。因为,当办理某一件事,需获得多个不同部门、不同角色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时,则行贿人必然需逐一来实施行贿,以诱使有关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为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而非法行使职权,实施职务犯罪,实现其个人利益。由此可见,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的个案危害结果的大小与权力分解程度的高低成正比例关系。至此,我们可以对职务犯罪的发生、危害结果与权力集中、分解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科学地归纳。那就是权力集中,职务犯罪发案率增加,成功率增加,个案危害结果相对减小,工作效率相对较高;权力分解,职务犯罪发案率降低,成功率降低,个案危害结果相对增大,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我们在设置权力、控制职务犯罪时,处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危害结果和工作效率之间关系时,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而过份降低工作效率,极大地增加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个案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个案危害结果的扩张和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而过份地容忍极高的职务犯罪的发生率。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将过份集中的权力予以合理的分解,过分分解的权力予以合理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实际上权力不合理的集中和不合理的分解,都是不可取的。该集中的要集中,该分解的要分解。该分解的分解,是一种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选择;该集中的集中,也是一种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选择。而不是用简单的思维去处理问题,一提到权力集中,就联想到导致腐败和职务犯罪,一涉及权力分解,就意味着遏制和防范腐败和职务犯罪。正如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要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也要实事求是。有些环节权力过于集中,有些环节权力过于分散,都容易导致腐败现象。要根据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需要,该分散的要分散,该集中的要集中,一切措施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最终以社会效果来检验。”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改革进程中,行政权力的配置也正是按照合理集中、合理分解这两个方向进行着。就权力合理集中而言,针对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执法机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