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分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公交分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公交分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讨论稿)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分公司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以最终促进营运生产的发展,根据《市总公司集体合同》、《市总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资协商的范围,由分公司发放工资的在岗职工。
第二条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要求,参照总公司工资集体协议(讨论稿),结合分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实际,经双方平等协商,对分公司在岗职工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制
2、工资标准:
(1)分公司班子成员实行岗位工资+职务津贴,其他岗位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技能津贴。
(2)在岗职工年功工资标准统一执行20元/年。
(3)技能津贴标准:初级工:30元/月;中级工:60元/月 ;高级工:100元/月。
(4)职称津贴标准:初级:50元/月;中级:80元/月。
技能(职称)必须与本专业岗位相一致方可享受津贴。
(5)主要岗位标准。
岗 位 工资标准
经 理 元
副经理 元
经理助理 元
科 长 元
副科长 元
辅 助 元
营运驾驶员 元
站务员 元
售ic卡员 元
修理工 元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分公司实际和职工岗位、贡献等情况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并对一线驾驶员、站务员实行切块管理,每月进行考核兑现。
第三条 根据总公司工资集体协议及分公司实际,协商确定: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应达到元/年,同比增加10%。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办法,经分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总公司工会及人力资源处。
第四条 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和计发标准:
1、加班工资以岗位工资为计发基数。
2、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息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第五条 分公司每月对职工发放工资一次,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分公司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行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凡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且无违章违纪行为的,分公司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第六条 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
1、分公司和职工个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2、其他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等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分公司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政府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计元/月。
第八条 本协议未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法律、法规、规章等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拒因素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动本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总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处。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元月1日至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前双方必须协商签订新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总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处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由分公司和工会双方负责解释。
协议双方代表名单
企业代表 性 别 职 务
男 经 理
男 副经理
男 副经理
职工代表 性 别 职 务
男 工会主席
男 驾驶员
男 修理工
甲方代表签字: 章:
乙方代表签字: 章:
年二月